鎢制品出口遠期信用證風險及防範

在國際貿易中,鎢制品出口遠期信用證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銀行對進口商的壹種融通資金的方式,所以很受進口商的青睐,客戶對遠期信用證的需求也越來越大。然而由于遠期信用證項下付款時間較長、國家風險、資信風險、市場狀況等不易預測,銀行壹旦承兌了彙票,那麽它的責任就由信用證項下單證壹致付款責任轉變爲票據上的無條件付款責任,這就使得遠期信用證比即期信用證具有更高的風險性。中國人民銀行也正是出于這種高風險性的考慮,于1997年專門下發文件對各商業銀行提出了具體要求,以規避其風險。那麽遠期信用證潛在風險體現在何處呢

(壹)套資詐騙風險。

壹些企業和公司在通過正當途徑無法得到銀行資金支持的情況下,把開立無貿易背景遠期信用證作爲騙取銀行資金的主要途徑和手段之壹,其作案手段多種多樣。如用假合同、假單據僞造貿易背景,國內開證申請人和國外受益人聯手詐騙銀行。當國內申請人利用假合同欺騙銀行開出遠期信用證後,國外受益人通過交單行交來與該證相符的假單據。由于他們的目的是騙取銀行資金,所以不管單據真僞,有無不符點,申請人都接受單據,催促開證行承兌。壹旦開證行承兌後,那麽開證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就變成了無條件的到期付款責任。交單行收到開證行的承兌後,就應受益人的請求做了貼現,這樣,受益人就從銀行套取了資金。還有的僞造虛構轉口貿易背景,有的以買賣倉單方式虛假轉口貿易背景,有的以對開信用證的方式虛構貿易背景,這些手段雖各不相同,但最終目的卻是壹致的,那就是利用銀行開立的遠期信用證做貼現套取資金。這些資金到期時不能得到償還,導致銀行巨額墊款。這也是人民銀行嚴禁各商業銀行開立無貿易背景遠期信用證的原因所在。

(二)挪用資金風險。

在鎢制品出口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將貨物銷售出去,收回貨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時,他很可能會把這筆資金繼續周轉或挪作它用。假如進口商挪用到固定資産投資上面,那麽信用證到期日,固定投資壹般不能立刻産生效益,沒有現金回流也就無法支付到期的應付賬款,到期拖欠,開證行只好墊款。還有的進口商爲追求高額利潤,挪用貨款,炒股票、期貨,也迫使銀行墊款。進口商占用、挪用資金的通常做法是超越合理開證期限。在遠期信用證業務中,通常信用證的付款時間爲90天,最多不超過180天。其合理期多依據進口産品資金回收周期而定。壹些單位無論進口什麽總是時間越長越好,很多進口商要求360天遠期付款,目的是想盡量長時間地占用銀行資金。

(三)市場風險。

這裏主要指進口熱門敏感商品帶來的風險。這類商品是指某壹階段,某壹時期的熱門商品。80年代以來,這些商品主要集中在鉬材、合金板、鎢合金、鎢粉、鎢銅;90年代又出現了諸如化工原料、鋼材和成品鉬等商品。由于是熱門敏感商品,那麽商品的價格波動也就很大,很難預測價格的升跌,若爲即期付款,貨到付款贖單,銀行風險相對較小;而遠期付款,進口商通常會以進口商品在國內的銷售款來償付鎢制品出口遠期信用證項下貨款或銀行的備用貸款,銀行風險就會大大增加。因爲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商品價格壹旦下跌,銷售不暢,到期資金不能收回,使得進口商無法按時償付進口商品貨款,銀行被迫墊付資金,形成不良墊款。

(四)進口商違規風險。

進口商爲了能騙取銀行信任,總是想方設法隱瞞對其不利的方面,如逃彙、騙彙、違反外彙政策、進口不核銷,甚至走私等,進口商受到處罰,往往會導致開證行用自己的資金對外墊付。進口商如果不能歸還開證行的墊款,就導致開證行形成不良資産。

壹方面企業對遠期證業務的需求越來越大,另壹方面遠期證又潛藏著比即期證更大的風險。因此,只有嚴于防範,才有利于鎢制品出口遠期信用證的健康發展。

(壹)按制度辦事,從嚴審查遠期證業務。
防範風險的關鍵在于開證行嚴格按照內部規章制度對開證申請人做全面的審查:

1.審查開證申請人資格及開證條件;

2.調查開證申請入的近期業務經營狀況,資産質量及負債狀況、信用等級,已開證未付彙情況記錄及原因等情況;

3.審查開證擔保人的合法性、經營狀況、盈利情況、負債狀況和資産流動性情況;

4.了解受益人的資信情況、生産能力及以往的業務合作情況,尤其對金額較大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交易,更要加強對受益人資信的調查。因爲受益人的資信直接影響到此筆業務的成敗。有的受益人僞造單據進行詐騙,出口貨物以次充好,以少充多或與進口商相互勾結聯合欺騙銀行。因此對受益人資信的調查也尤爲重要。

(二)加強保證金管理,貫徹統壹授信制度。

對遠期證必須落實足額保證金或采取同等效力的擔保措施。保證金收取比率與進口商資信、經營作風、資金實力及進口貨物的性質和市場行情有著密切關系。對風險較大的必須執行100%甚至更多保證金。對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三)嚴格付款期限及進口商品的審查。

鎢制品出口遠期信用證雖是銀行對企業的貿易融資,是爲解企業燃眉之急而爲,但企業應該是專款專用,逐筆收回,不能周轉的。壹個業務流程結束後,應該歸還銀行,企業再使用時再申請。如果壹個進口商兩個月的投料生産加工加上壹個月的銷售回款期,壹個完整的生産周期是90天,那麽他的開證申請是180天或360天,都是不合適的,應該壓縮遠期期限,減少銀行風險。同時對進口商進口熱門敏感商品,開證行也更應謹慎,必須確認進口商有進口合法途徑和方式,增加保證金比例,並落實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同時對許可證商品在開證前要核驗許可證的真實性。

(四)重視對遠期證的後期管理。

首先,要重視改證。有的銀行開證時嚴格把關,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開出後,對其修改放松了警惕,最終導致業務風險發生。因此,對信用證的修改,尤其是對增加金額,延展效期,修改單據和付款條件都應該像開證時壹樣嚴格。

其次,注意搜集有關進口商的負面消息。有的銀行收單經申請人承兌後,就把卷宗束之高閣,專等到期申請人付款,壹旦進口商在此期間出了問題,銀行的風險也隨之而來。因此,要注意對進口商跟蹤,及時掌握進口商的銷售、經營、財務等情況,要了解進口商是否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處罰或吃官司,甚至要賠償大筆款項之類的消息以便及早做出反應,采取相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