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爲鎢制品出口背對背信用證

鎢制品出口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的功能系適用于如下貿易方式:

進口商爲其市場的需要,須進口商品,尋找貨源;而制造商或供應商須開拓市場,尋找客戶。兩者之間因某種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來往,故須請中間商介入,把進出口業務聯系在壹起,而從中謀取利潤。

中間商爲了保住商業秘密,不願將貨源或商業渠道予以公開,以爲賺取其中間的利潤。故進口商與中間商簽約進口所需貨物,爾後中間商再與出口商簽約,推銷其産品,這種貿易方式稱“三方兩份契約”方式。

三方即出口商、中間商、進口商簽訂兩份契約。中間商與進口商簽訂的契約,稱第壹份契約。依第壹份契約所開具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稱原信用證(Original Letter of Credit),亦稱主信用證(Prime Letter of Credit)。

另外,中間商與出口商簽訂契約,稱第二份契約,依第二份契約開具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稱背靠背信用證(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亦稱附屬信用證(Subsidiary Letter of Credit)。

原信用證的受益人系爲背靠背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即原信用證的出口方變成背靠背信用證的進口方。

原信用證的通知銀行,往往是背靠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

爲了實現這種貿易方式,在支付結算中可采用鎢制品背靠背信用證(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但背靠背信用證是以原信用(Original Credit)爲後盾(Backed)而開發的。

原信用證與背靠背信用證所列條款的不同點是在價格上有差額,原信用證價格高,背靠背信用證價格低,高低之差系爲中間商所獲的商業利潤或傭金。

關于交貨日期,背靠背信用證所列的交貨日期在前,原信用證所列交貨日期在後,以保證按期交貨。

開立背靠背信用證的銀行爲了減少風險,保護其權益,故在信用證列有如下條款:

憑原受益人提示于×年×月×日×××銀行(原信用證的開證銀行)開立的第×××號原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之後,才兌付背靠背信用證項下的彙票。

The credit amount is payable to you upon our receipt from the above accountee of the documents required under the Bank (Issuing Bank of Original Credit) L/C No. dated.

上述條款稱限制性條款,凡不能滿足此條款所列的要求,背靠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就得不到貨款。

鎢制品背靠背信用證的風險在于:不論進口商因故倒閉或死亡,或對契約貨物不能付款,或出口商(即制造商)因故不能交貨,或貨物的性能達不到規定的標准等,其中間商都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