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鎢制品出口即期信用證的風險
從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業務的壹般程序看,即期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風險無疑是巨大的。目前國際航運界的規範做法是不論壹套海運提單有幾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壹份正本,並經背書後,船公司和船代理給予放貨提貨,而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將13、23或全套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開證申請人(外商)後,外商即可憑此正本提單背書後到船公司或船代理處提走貨物,待出口産按信用證要求向銀行交單議付,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可能會對單據極度挑剔,用種種借口苛求壹些不符點而拒付貨款,使國內出口商出現錢貨兩空的危險。
如何防範這種風險呢?有種觀點認爲,對這種風險最簡單的防範措施,就是不接受此類條款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只要不接受,風險就不會産生。但是,在現代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這種簡單化的處理方式是自斷生路,是不可取的。其實,只要我們仔細分析,開證申請人開出這科的信用證,除存心詐騙者外,從商業環節來說,主要是基于三種情況:
壹是由于海洋貨物運輸條件改善,使現在貨物抵港時間縮短,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業務單證流轉程序太慢,往往貨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單還未到開證人手中,由此産生的貨物壓港,會增加客戶的額外支出。同時,由于市場變化較快,如不能盡快提貨賣出,可能會遭到重大損失。因此,開證申請人將正本提單直接郵寄給他,以便及時提貨。
二是部分開證申請人系轉口商,需盡快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
三是在目前台灣地區從大陸進口的間接貿易活動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設立壹“空殼公司”,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則需從台灣開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對背開給大陸出口公司,貨物從大陸→香港→台灣,貨物運輸從大陸出發,幾天仙到達台灣,而開 &127;則需在出口方配合下盡快輸轉口貿易手續。這中間的單證流轉時間大大超過貨物運輸時間,往往導致貨物運抵台灣口後單證遲遲不到,使開證人在承受較高港口費用外還面臨市場變化的風險。因此,他們壹般要求“提單徑寄開證人”,以便辦理轉口手續的同時能先行提取貨物。
從實務分析,開證人提出如此條款在商務角度是合理的,但對受益人來說,這樣的條款風險較大,使許多企業遇到這類條款壹律不予接受,雖然減少了風險卻也減少了貿易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