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局限性及風險解析

壹、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支付方式迅速下降

20世紀60-70年代,全球進出口貿易額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證方式來結算的。但進入90年代以後,信用證支付方式的使用率卻迅速下降,而非信用證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以及賒銷(O/A)等以商業信用爲付款保證的支付方式卻大行其道,很快成爲國際貿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L/C風光不再。引人關注的是越是經濟不發達或欠發達地區,或是外彙管制嚴格的國家,信用證越普及;相反越是經濟發達國家,信用證使用比例越小(見表1)。

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局限性

1、手續繁雜、耗時冗長。信用證業務以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爲銀行付款的前提條件。但單據在郵寄過程中有時耗時較長,對短途交易來說平添了許多麻煩。如中國大陸銷售到台灣省的産品須在香港轉運、轉單,從天津新港啓運,貨物經香港轉運至台灣省約需7天,而單據轉至台灣省則需10天左右。

2、費用過高。信用證占用了相當的信用額度,並且費用種類繁雜,所需費用是所有結算方式中最高的。

3、相當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交單時間規定得不甚合理。壹般說來,如信用證無交單時間的規定,可按最遲裝運日後21天內提交銀行議付有效,但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內。而實際中,信用證有效期常短于規定的裝運日後21天的最遲期限。或者信用證明確規定了在裝運日後15天內交單,但有效期較之提前。這些規定都常會令出口人沒有足夠的時間在出現不符點的情況下及時更改或修改單據。

三、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風險

由于信用證機制本身存在法律漏洞,使得各種糾紛、欺詐時有發生。

1、申請人的風險。信用證雖然可以通過開證額度的使用給予進口商壹定時間的融資需要(遠期信用證更能提供這種需求),但它並不能夠保證進口商壹定能得到他所需的貨物。因此,信用證條件下,進口商仍將面臨收到與合同不符的貨物的風險。

2、受益人的風險。信用證強調出口商只要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銀行提交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就能得到付款的保障,但這種保障是有限度的。壹旦開證行所在國發生政局動蕩或經濟波動,或是進口國因外彙短缺推遲開立信用證,出口商還是要面對貨款無法收回或遲收款的風險。

3、銀行的風險。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項下銀行付款以單據爲前提。如遇受益人僞造單據,被申請人發現而起訴,開證行可以止付。但若在此之前,指定銀行(付款行/保兌行)在單證相符前提下已實施付款,它將被開證行拒付。因此,指定銀行將蒙受損失。其次,如申請人破産倒閉、無力償付時,開證行就要****承擔風險。最後,如申請人與受益人相互勾結,在無貿易背景下僞造進口合同騙取銀行開證,受益人再僞造單據騙取銀行承兌或付款,這種情況下將使指定銀行和開證行均承擔較大的風險。

4、鎢制品出口保兌信用證。壹般來說保兌信用證可以轉移因開證行所在國政局或經濟動蕩帶來的風險。但實際業務中有過信用證項下保兌行就是開證行在國外的分行的情況。在此情形下,壹旦開證行無力償付,那麽保兌行也無法行使其保證付款的責任。因爲開證行的分行作爲保兌行並非是第三方保兌,所以保兌行轉移政治或經濟的風險能力就大打折扣了。

四、有效利用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策略

鑒于信用證的種種局限性和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出口商應針對性地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

1、簡化信用證單據條款。開立信用證之前,出口商可與進口商商訂信用證項下需向銀行提交的單據的種類。較安全的做法是盡可能使單據種類越少越好,並且對于單據的描述也盡可能簡單化,以防止不符點的産生。

2、加強成本核算。如果合同成交金額較小,而信用證所需費用又較高時,就需考慮是否還有必要采用信用證進行結算。如系成交金額大的交易,爲保障貨款的安全而必須采用信用證結算時,就需選擇收費合理的銀行。出口商可同進口商協商選擇相對收費較低而信譽較好的銀行開證、通知、議付或保兌。

3、規定合理的交單時間。通常較好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會出現有效期與規定的交單時間的最遲期限爲同壹天。但若出現前面所述的不壹致時,就需提出修改,以確保有足夠時間制單、備單,並且在有不符點時能在有效期內進行修改或替換。

4、重視客戶信用。初次建立業務關系時,在對對手缺乏足夠了解的情況下,有必要采用信用證,而針對有著多年貿易關系的老客戶,則可考慮采用其它更靈活簡便的支付方式。

5、防範進口國的風險。對出口商而言,如進口國政局動蕩或經濟形勢不穩定時,極有必要選擇保兌行實行保兌。但不可選擇開證行的分行爲保兌行,而要選擇那些信譽度高的大銀行爲信用證實施保兌。或在不保兌前提下投保出口信用險,以轉移來自國家政局或經濟方面的風險。

6、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對于出口商而言,投保出口信用險是規避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下各種可能存在風險的有效方法。出口信用保險是各國政府爲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彙安全而制定的壹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風險基金的政策性保險業務,是國際上公認的支持出口、防範收彙風險的有效手段。目前,全球貿易額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完成的。

7、控制貨權。在進口商付款前,出口商需嚴格控制貨物所有權。出口商的單據出現不符點時,進口商可根據不符點情節嚴重與否或其它原因接受或放棄不符點事實。而進口商如在付款前得到了正本海運提單,那麽他極有可能不接受不符點,或提出降低貨物價格,從而給出口商帶來損失。因此,出口商可把海運提單做成憑銀行指示,這樣進口商如不接受不符點,貨權由銀行控制。屆時全套單據可由銀行聽從出口商處理。

8、慎重選擇合適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壹般而言,保兌(包括沈默保兌)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可以有效預防國家風險;而不保兌信用證只能預防商業風險。但如合同有爭議時,選擇自由議付的信用證要比不可議付信用證更能起到防風險的目的。備用信用證通常用于保證未結清帳戶的貿易,要求開證行在賣方提交能證明進口人未付款的單據時向賣方付款。在某些國家被用于替代銀行擔保。目前主要在美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