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壹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承兌彙票
(1)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彙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彙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議付
(1)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彙票送交議付銀行。
(2)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彙票。
(3)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彙票交開證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