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國際慣例

壹、《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的産生

《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是國際商會在1930年擬定的,作爲國際商會74號出版物,建議各國銀行采用。該慣例的擬定是爲了調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經常發生的爭議。

1926年3月5日,在國際商會第20次會議上,美國委員會提出壹項關于統壹商業信用證規則的報告。該項報告引起了國際商會的重視,從而由"彙票支票常委會"著手起草,1929年寫成壹份統壹慣例:《商業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並在阿姆斯特丹大會上通過,建議1930年5月15日實施。

此後,統壹慣例共經過六次修訂和更新,並更名爲《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最近壹次修訂是在1993年,爲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于1994年1月1日實施。

二、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

《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共計49條,各條款規定了不同的責任範疇。這些條款基本可分成七大部分:

(壹)關于總則和定義

這部分條款主要涉及統壹慣例的適用範圍、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含義、信用證與合同的關系、單據與貨物/服務/行爲的關系、開立/修改信用證的指示。

(二)信用證的形式與通知

這部分條款內容主要涉及可撤銷與不可撤銷信用證、通知行的責任、信用證的撤銷、開證行和保兌行的責任、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類型、電訊傳遞的和預先通知的信用證、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三)義務與責任

這部分條款內容主要涉及審單准則、不符單據與通知、單據有效性的免責事項、信息傳遞上的免責事項、不可抗力、被指示銀行****的免責事項、銀行之間的償付安排。

(四)單據

這部分條款內容主要涉及出單人不明確、未規定單據簽發人或內容、出單日期與信用證日期、海運提單、不可轉讓海運提單、租船合約提單、多式聯運單據、空運單據、公路、鐵路和內陸水運運輸單據、快郵和郵寄收據、運輸代理人的運輸單據、裝艙面、發貨人裝載和計數及發貨人的名字、清潔運輸單據、運費待付/預付的運輸單據、保險單據、保險範圍的類別、壹切險的範圍、商業發票、其它單據。

(五)其它規定

這部分條款內容主要涉及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的容差、分批裝運/支款、分期裝運/支款、提交單據的到期日和地點、到期日的限制、到期日的順延、交單時間、裝運日期的壹般表述、裝運期限的日期術語。

(六)可轉讓信用證

(七)款項讓渡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