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相關業務的特點
1.開證行負有第壹性的付款責任
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規定要求,開證行必須對其或其指定人付款,而不是等進口商付款後再轉交款項。可見,與彙款、托收方式不同,信用證方式依靠的是銀行信用,是由開證行而不是進口商負第壹性的付款責任。
2.信用證是壹項****的文件
雖然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以買賣合同爲基礎,但壹經開出,就成爲****于買賣合同之外的另壹種契約,各當事人的責任與權利均以信用證爲准。買賣合同只能約束進出口雙方, 而與信用證業務的其他當事人無關。因此,開證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憑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而且壹旦付款,開證行就喪失了對受益人的追索權。
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業務是壹種純粹的單據業務
在信用證方式下,銀行付款的依據是單證壹致、單單壹致,而不管貨物是否與單證壹致。信用證交易把國際貨物交易轉變成了單據交易。
4.開證銀行代進口商開立信用證,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資金。
信用證結算方式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解決了進出口商之間缺乏了解和信任的問題;銀行在結算過程中壹邊收單,壹邊付款,便利了進出口商的資金融通。所有這些都極大地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也反映了銀行對國際貿易領域的介人和影響在不斷加深。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方式也有它自身的缺陷:首先是不問商品,只問單據,給欺詐活動造成可乘之機;其次是手續複雜,耗時較長,費用也較高。盡管如此,信用證結算方式仍然是目前國際貿易結算中采用最多的結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