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審核和改證

在商務英語的考試中,審證和改證的題目約占15%,加上商業合同填制題占的15-20%,合同加信用證總體約占30-35%。審證和改證要求考生根據合同審核信用證,審核時不但要注意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的不符之處,還要注意審核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自身各個條款之間有無矛盾之處。此外,對修改後的英文信件格式,語言表述也有嚴格的要求。

壹些基本的信用證有關方:

開證行(opener),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開證行(opening bank),通知行(advising bank),付款行或者稱代收行(paying bank),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保兌行(confirming bank),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審證需要注意的基本內容

1、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本身的說明。例如信用證的種類、號碼、性質、金額、使用貨幣及有效期、議付地點、開證申請人、受益人等。還要注意信用證是否可以撤銷,可否轉讓,是否加保,是否循環等。

2、信用證對單據的要求。

3、保付條款。

4、對貨物和運輸的要求。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在這裏都要體現出來。

壹般信用證容易出現的問題:

(1)信用證兩個主要當事人——開征方和受益方,即買方和賣方的名稱是否准確無誤。

(2)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否屬于“不可撤銷(Irrevocable)”信用證。

(3)裝期、信用證有效期、交單期是否合理。

(4)信用證到期(議付)地點是否在出口國境內。

(5)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否列齊。如單據條款、貨物條款、效期,目的港、金額等。

(6)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在來證中如實反映出來(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值、包裝、頭、裝期、裝卸港、保險等)。

(7)其他要注意的問題,比如:

(1)保留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及不合理要求,及其他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軟條款;

(2)擁擠和折扣是否已經內扣,防止重複付傭;

(3)銀行費用由開征人負擔(受益人負擔該費用是不合理的);

(4)邏輯上要合理,比如提單副本應該在裝運後寄給開證人,裝運前寄單是不合理的;

(5)如果“分運”和“轉船”無明確要求,根據《UCP500》規定可視爲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