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企業如何審核信用證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收彙屬于銀行信用,對信用證受益人(出口企業)而言,出口收彙相對安全,但是,信用證收彙仍然是有風險的,而風險就隱藏在信用證中。

審核信用證就是審核:1.信用證是否符合國際貿易慣例;2.信用證條款是否符合合同規定;3 .發現合同缺陷,加以彌補。爲了規避信用證收彙風險,作爲信用證受益人的出口企業應全面、完整地審核信用證。

壹、審核信用證的真實性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通知行承擔鑒定信用證真實性的責任,但出口方必須審核信用證的真實性。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500號出版物(以下簡稱UCP500)第七條規定的通知行的責任爲:

a.信用證可經由另壹銀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毋須承擔責任。但如該行決定通知信用證,則應合理謹慎地審核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生。如果該行選擇了不通知信用證,它必須不延遲地將其決定告知通知行。

b.如果通知行不能夠確定該證的表面真實性,它必須不延誤地通知來證行,說明它不能夠確定該證的真實性;如果通知行決定把該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它必須對受益人說明它不能確定該證的真實性。

在實際工作中,銀行在通知信用證時,壹般都附有"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通知函件",描述信用證的主要內容,並明確說明該信用證是否真實。如果信用證通知行不能確定信用證的 真實性,他就會明確向受益人說明他不能確認信用證的真實性,在通知函上注明"信用證密押、印鑒待核,僅供參考",並/或在信用證上直接簽章"密押、印鑒待核,僅供參考" 等類似表示。因此,出口商審該信用證的第壹項內容就應該是:審核通知行對信用證真實性的批注。對密押、印鑒不符的信用證,在收到通知行對信用證的’密押相 符證實’書面通知之前,不應按信用證的要求盲目****,因此,任何銀行都是不會接受未經銀行確認真實性的信用證的,也不會議付這類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在實際操作中,因信用證密押不符而出現不能議付單據的情況雖不多見,但是,爲了安全收彙,這項工作是不能省略的,出口方必須審核通知行對信用證真實性的提示說明。檢查信用證通知行對信用證押符的批注。確認信用證的真實性。

二、審核信用證使用的安全性

1.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使用受生效條款的限制

若信用證上附有"保留"或"限制性" 條款,如信用證規定要等進口許 可證簽發後、國家批准後,信用證才生效等類似條款的信用證,屬于未生效信用證。在某種程度上說,未生效信用證的開出,僅是可能的信用證,是不能使用的,要等到開證行發出生效通知後,信用證才從可能變爲真實,信用證才可安全使用,因此,在信用證生效前,出口方不應就信用證條款有什麽實質性的舉動,必須要等信 用證正式生效,避免因信用證不生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2.審核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必須:可撤消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爲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付款保證,使用不可撤銷信用證有利于受益人的安全結彙。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沒有信用證各有關方面的同意,開證行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信用證;而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有權隨時撤銷或修改,使用可撤銷信用證是否顯示了"可撤銷"字樣,若信用證沒有顯示"信用證可撤銷",就能肯定信用證是"不 可撤銷信用證"。UCP500第六條規定:"信用證應清楚表明其是可撤銷的或是不可撤銷的,如無該項表示,信用證應示作是不可撤銷的",這說明只要信用證 表明"不可撤銷",或者沒有表明"可撤銷",受益人就可以確定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在壹般進出口貿易中,使用不可撤銷信用證,可撤銷信用證很少出現,但審核信用證可否撤銷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爲了安全收彙,必須審核信用證可否撤銷。

3.審核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開證行的資信

開證行的資信好壞,直接關系到信用證使用的安全性。按照UCP500的規定,開證行開出信用證後,就承擔了該證第壹付款人的責任,資信的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難以爲其他銀行接受,受益人要想使用信用證融資,就會比較困難;如果開證銀行對已經議付的單據百般挑剔,拒絕付款,就可能導致議付行向受益人追索議付款項;更有甚者,假如開證行在開出信用證後倒閉了,信用證失去信用證付款的責任承擔者,受益人的收彙徹底失去保證。信用證收彙面臨著來自開證行的多方面風險, 資信不好的銀行開出的條款再好的信用證,其收彙風險都是比較大的。

當然,在實務中,銀行風險並不經常出現,但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後,也不應 放棄對開證行資信的審核,特別是新客戶通過我們不熟悉的銀行開來的金融比較大的信用證。如果信用證開證行的資信差,受益人就應要求進口方對信用證加上保兌,由經資信好的銀行(最好是位于第三國的知名銀行)加上保兌。經保兌行保兌信用證,可以規避信用證開證行資信不好的風險,收彙有了保兌行的保證,相對比較安全,出口人需要融資時,也比較容易辦到。

三、全面審核鎢制品出口信用證

全面審核信用證是審核信用證的中心工作、重點工作,全面審核 信用證就是:1.根據合同條款來全面審核信用證條款。按照合同上的簽約人、商品描述、價格條款、支付條款、裝運條款、保險條款、合同金額、商檢、仲裁等全 部內容,全面仔細地審核信用證的受益人名稱、品名、價格、貨幣、金額、包裝、運輸方式、裝運路線、裝期、效期、交單期、信用證到期地點、保險險別、投保加 成等詳細具體規定的信用證條款,把合同條款與信用證條款-壹對應起來審核,逐條檢查信用證條款是否符合合同條款的規定,發現信用證規定有不符合合同的規 定,壹定要與進口方聯系。如果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壹致,但不會給出口方帶來不利,可要求進口方書面確認修改合同條款即可;如果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 壹致,會對出口方産生不利影響,出口方應該要求進口方按照合同條款對信用證條款進行修改。2.根據信用證知識來審核合同,檢查合同條款是否有缺陷,爲順利 執行合同條款把好最後的關口。如果發現合同條款有缺陷,此時,可利用最後的修補機會,對不利于順利履約、不利于我方順利取得相應的單據結彙的信用證條款, 即使該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壹致,也應與進口方協商,要求修改合同、修改信用證,在貨物裝運前,解決問題,以保證安全結彙。

四、著重審核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軟條款

信用證是壹項****的約定,壹般說來,受益人按照信用證規定要求去執行,就應取得相應的單據,議付結彙。但是,有的信用證在開出之時就被設置了條款陷阱,就是常說的"軟條款"。信用證軟條款是比校常見的信用證風險,它限制了出口方對信用證操作的主動權,出口人在履約操作過程中,很難獲得或者根本就不能獲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威脅到信用證收彙的安全。軟條款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執行信用證的主動權被進口方掌握,裝船需要進口方的指示;結彙單據依賴進口方提供;收取貨款的需要進口方同意;信用證條款與要求不配套,單據條款與操作條款不

銜接,相關規定自相矛盾;┅┅如果接受信用證軟條款, 出口企業必然承擔相應的收彙風險,當然,也不是說、所有的信用證軟條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業可根據市場、客戶資信、産品、運輸及軟條款的具體要求等實 際情況,區別對待不同條件下的軟條款。對確實需要修改的信用證軟條款,應與客戶協商,要求修改信用證,在收到相關信用證修改前,出口方應謹慎行事。

五、完整審核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完整審核信用證,是加強對信用證表面出現的條款的審核,對信用證上任何位置出現的條款都應該仔細,不應疏漏,留下盲區。

特別要注意信開信用證,有的開證銀行在信開信用證的空白處、邊緣處、背面等處加注內容、甚至****的條款,因此出口方審核信用證必須完整,不能遺漏任何內容。

審核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壹項技術性相當強的工作,出口方在審核信用證時,應根據合同條款,綜合運用進出口業務知識和信用證知識,對信用證進行全面、完整、仔細、認真的審核,規避信用證風險,爲安全及時結彙打下堅實的基礎,當然,在進出口業務中,真正要做到安全收彙,規避信用證風險僅僅是壹個方面,最重要的還是要與有信用的進口商進行貿易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