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對運輸單據的要求

1. 運輸單據的類型須符合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規定;

2. 起運地、轉運地、目的地須符合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規定;

3. 裝運日期/出單日期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4. 收貨人和被通知人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5. 商品名稱可使用貨物的統稱。但不得與發票上貨物說明的寫法相抵觸;

6. 運費預付或運費到付須正確表明;

7. 正副本份數應符合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要求;

8. 運輸單據上不應有不良批注;

9. 包裝件數須與其他單據相壹致;

10. 唛頭須與其他單據相壹致;

11. 全套正本都須蓋妥承運人的印章及簽發日期章;

12. 應加背書的運輸單據,須加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