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對運輸單據的要求
1. 運輸單據的類型須符合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規定;
2. 起運地、轉運地、目的地須符合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規定;
3. 裝運日期/出單日期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4. 收貨人和被通知人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5. 商品名稱可使用貨物的統稱。但不得與發票上貨物說明的寫法相抵觸;
6. 運費預付或運費到付須正確表明;
7. 正副本份數應符合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要求;
8. 運輸單據上不應有不良批注;
9. 包裝件數須與其他單據相壹致;
10. 唛頭須與其他單據相壹致;
11. 全套正本都須蓋妥承運人的印章及簽發日期章;
12. 應加背書的運輸單據,須加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