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履行
1.單據的提交
在鎢制品出口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爲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爲包括所述日期。"以後"壹詞理解爲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爲該月壹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壹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爲該月壹日至十日、十壹日至二十日、二十壹日至該月最後壹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必須規定壹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壹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像提交單據的期限壹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爲不利,因爲他必須保證于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