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發票的規定
我們先來看UCP500第37條對商業發票的規定:“a.除非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另有規定,商業發票上:i.必須表明:發票系由信用證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第48條所規定者除外),及ii.必須做成以申請人的名稱爲擡頭(第48條(h)款所規定者除外),及iii.發票無須簽字。
b.除非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另有相反規定,否則銀行可拒絕接受金額超過信用證所允許的金額的商業發票。但是,如信用證項下受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彙票或議付的銀行,壹旦接受此類發票,只要該銀行所作出的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已承兌彙票或已議付的金額沒有超過信用證所允許的金額,則此項決定對各有關方均具有約束力。
c.商業發票中的貨物描述,必須與信用證規定的相符。其它壹切單據則可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描述有抵觸。”
ISBP的第59至72段就發票的標題、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貨物描述等問題作了更爲詳細的規定,並澄清了壹些此前存在爭議的問題。
發票的標題
與前面第43段規定的原則壹致,即無需拘泥于單據是如何稱謂的,只要其內容在表面上滿足了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所要求單據的功能即可。
信用證要求提交“invoice”而未作進壹步定義,則提交任何形式的發票都是可接受的。然而,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標明爲“provisional”(臨時發票)、“proforma”(形式發票)或類似的發票是不可接受的。反過來,在信用證要求提交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時,標明爲“invoice”的單據也是可以接受的。
名稱和地址
發票必須表面看來系由信用證中具名的受益人出具,且以開證申請人爲擡頭。如果信用證中受益人和/或開證申請人的地址含有電傳或傳真號碼等內容,該內容無需顯示在發票上,即便顯示,也無需與信用證中的同壹。
根據第6段的規定,在公司名稱中使用普遍認可的縮略語並不導致單據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Int’l”代替“International”、“Co.”代替“Company”、“Corp.”代替“Corporation”等,反之亦然。除此之外,當事人的名稱還是應與信用證相符。曾有壹個與我國某出口企業有關的咨詢案例:信用證上受益人的名稱爲:“X native produce,and animal by products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X土畜産進出口公司),而發票上卻顯示爲:“X national native produce,and animal by products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X土畜産進出口總公司),多加了壹個“national”,被國際商會認定爲與信用證不符。
貨物描述
(壹)發票中的貨物描述必須與信用證規定的相符,但並不要求如同鏡像般的壹致。例如,貨物細節可顯示在發票中的若幹地方,綜合看起來與信用證的規定壹致即可。
國際商會發布了多個關于貨物描述的意見,其中有幾個值得注意的引述如下:1.R475:信用證規定的貨物爲“A.B.C”,發票上顯示的是“XYZ(A.B.C)”,“X.Y.Z.”是這種商品的技術/化學成分。國際商會認爲發票與信用證相符。
2.R471:UCP500第37條c款規定:“商業發票中的貨物描述,必須與信用證規定的相符。”但並沒有規定應該完全壹樣,或是與信用證同樣的格式或結構。
3.R456:信用證規定的貨物爲:“Single core copper conductor PVC insulated cable450-750 volts to BS6004.1975”,提交的發票顯示爲:“Single core copper conductor PVC insulated cable 450/750 volts to BS 6004/1975-Eurocab Brand on reels each85 yards”。國際商會認爲UCP並沒有規定單據上的貨物描述應局限于信用證的規定或與其完全壹樣。該附加內容(Eurocab Brand on reels each 85 yards)並沒有改變貨物的性質。單據沒有不符。
4.R208: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描述爲:“Clock MovementO.K.BRAND QUARTZ CLOCK MOVEMENT WITH SWITCH”,而後來提交的發票及其它單據上的貨物描述只顯示了“‘O.K.’BRAND QUARTZ CLOCK MOVEMENT WITH SWITCH”,把前半部分“Clock Movement”省去了。國際商會認爲這不構成不符。理由是信用證的描述中“Clock Movement”出現了兩次,推定爲壹次是概述,另壹次是對貨物進行更爲詳細的描述。盡管發票及其它單據省去了作爲概述的“Clock Movement”,但包含該措辭的詳細的貨物描述已經滿足了信用證的要求。
(二)發票中的貨物描述必須反映實際裝運的貨物。例如,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顯示有兩種貨物,如10輛卡車和5輛拖拉機,只要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表明只裝運了4輛卡車的發票是可以接受的。列明信用證規定的全部貨物描述,然後注明實際裝運貨物的發票也是可以接受的。
第R472號意見就屬于類似情況,發票首先引述信用證規定的數量:“5000 MT(plus or minus5pct.)...”,然後再顯示實際裝運的數量“4787.650 MT”,國際商會認爲發票的這種出具方式不應視爲不符。
(三)如果貿易術語是貨物描述的壹部分,或與貨物金額聯系在壹起表示,則發票必須顯示信用證指明的貿易術語。而且如果貨物描述提供了貿易術語的來源,則發票還須標明相同的來源。如信用證條款規定“CIFSingapore Incoterms2000”,那麽“CIFSingapore Incoterms”或“CIF Singapore”等就不滿足信用證的要求。
第R237號意見指出:規定在信用證貨物描述中的貿易術語構成貨物描述的壹部分,應當按照UCP500第37條c款的要求予以顯示在發票上。
與發票相關的其他事項(xiaobiaoti)
(壹)發票必須表明裝運貨物的價值。發票中顯示的單價(如有的話)和幣種必須與信用證中的壹致。發票必須顯示信用證要求的折扣或扣減。發票還可顯示信用證未規定的與預付款或折扣等有關的扣減。
(二)除非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要求,發票無需簽字或標注日期。
(三)發票顯示的貨物數量、重量和尺碼不得與其它單據上的同種數值相矛盾。
(四)發票不得顯示:a溢裝(第39條b款規定的除外),或b信用證未要求的貨物(包括樣品、廣告材料等),即使注明是免費的。
(五)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要求的貨物數量可以有5%的溢短裝幅度。但如果信用證規定貨物數量不得增減,或貨物數量是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算時,不適用此條。貨物數量在5%幅度內的溢裝並不意味著允許支取超過信用證的金額。
(六)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只要貨物全部裝運,且單價(如信用證有規定的話)沒有減少,則發票金額有5%的減幅是可接受的。如果信用證未規定貨物數量,發票的貨物數量即可視爲全部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