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結算審單的准則

壹. 按照《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的規定審單

《統壹慣例》是確保在世界範圍內將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作爲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則,已被大多數的國家與地區接受和使用。《統壹慣例》所體現出來的國際標准銀行慣例是各國銀行處理結算業務必須遵循的基本准則。我們必須按照《統壹慣例》的要求,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要求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

二. 按照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條款審單。

信用證是根據買賣雙方的貿易合同而開立的,它壹旦爲各有關當事人所接受,即成爲各有關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契約性文件。在信用證結算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必須受其約束,按照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條款,逐條對照,以確定單據是否滿足信用證的要求。當信用證的規定與《統壹慣例》有抵觸時,則應遵循信用證優先于《統壹慣例》的原則,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審核單據。這其中又包括表面壹致性和內容相符性兩條原則:

1.遵循表面壹致性原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名稱及其內容等表面上必須與信用證規定完全壹致。例如,某信用證將貨物描述爲ATTACHES SANITAIRE(衛生潔具附件),而受益人具體的貨爲EXPASION BOLT(膨脹螺栓)。雖然如此,有關單據中貨物描述仍必須與信用證的規定相壹致。可能有的單據因某種特殊作用如清關報稅等需顯示具體貨名時,我們仍必須將信用證所規定的ATTACHES SANITAIRE顯示在其上,而在其後加注具體貨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內容相符性原則。我們在審單時應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證的原話,只要內容相符即可,例如,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有關人稱指向、時態、語態等,轉到單據上時,即應作相應的調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三. 按照銀行的經營思想、操作規程審單。

國際貿易結算作爲銀行經營的壹項重要業務,在操作過程中,必須按照銀行的有關操作規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戶融資時,更應明確銀行的觀點和看法,更有權對單據有關條目的處理作出自己的選擇和判斷,以體現銀行的經營方針和經營作風。

四. 按照普遍聯系的觀點,結合上下文內容審單。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壹個與商務合同分離的****文件,其內容是完整的,互爲聯系的。其中要求的條件、單據等是相輔相成、前後壹慣的。審單時必須遵循普遍聯系的觀點,結合上下文內容進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壹條款。例如,歐共體某國開來壹信用證,要求提交的單據中有壹項是CERTIFICATE OF ORIGIN(産地證),而在後文中又要求受益將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産地證)寄交開證申請人。結合上下文內容,我們就能判斷出信用證要求向銀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産地證),而非壹般的産地證。

五. 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審單。

所謂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審單員應根據自己所掌握的國際貿易結算知識,對各種單據的完整性和准確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例如,普惠制産地證是施惠國賦予受惠國出口貨物減免的壹種優惠憑證,其“收貨人”壹欄,應填寫最終買主。如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未作明確規定,我們應根據提單的收貨人、通知人及貨至目的地對最終買主作出合理的選擇。

六. 按照單據的商業功能和結算功能相統壹的原則審單。

單據的商業功能即在商務流轉及商品買賣過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結算功能是次要的,審單時應著重考慮其商業功能。我們應該了解各類單據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類單據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審單,避免將不必要的內容強加于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