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單據的基本內容
壹.彙票壹般包括以下的內容:
1.“Bill of Exchange”(彙票)字樣
彙票上應明確標明“Bill of Exchange”(彙票)字樣。
2.彙票的出票條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條款又稱爲出票依據。它是說明彙票是依據某個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指示而開發,是說明信用證開證行將對彙票履行付款責任的法律依據。壹般情況下,信用證對彙票的出票條款都有明確規定。
3.彙票期限(Tenor)
彙票上必須明確表明是即期付款還是遠期付款,即彙票的付款時間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否則,彙票本身是無效的。
彙票上壹般應有“At____Sight”的字樣。如果是即期彙票則爲“At Sight”,如果是遠期彙票,則應填寫遠期天數;例如,如果信用證中規定是60天遠期,則應表示爲“At 60 Days Sight”。
彙票的期限壹般有以下幾種: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見票後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後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單的出單日期後30(60,90,180...)天付款]
4.彙票的金額(Amount)
彙票上的金額必須有小寫和大寫兩種表示。金額爲整數時,大寫金額未尾處必須加打“Only”字樣,以防塗改。小寫金額必須與大寫金額完全壹致。
彙票金額的幣種應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金額的幣種完全壹致。
有時,信用證中規定了彙票金額與發票金額的比例關系,如彙票的金額是發票的金額的90%。
5.利息條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證中規定有彙票利息條款,則彙票上必須明確反映出來,彙票上的利息條款文句壹般包括得率和計息起訖日期等內容。
6.彙票的擡頭(Payee)
彙票的擡頭人就是彙票的收款人,擡頭可以做成限制性擡頭、指示性擡頭人或來人擡頭。在信用證業務中,彙票的擡頭人經常被做成信用證的受益人或議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擡頭,受益人向銀行交單時應在彙票背面背書,將彙票轉讓給銀行。
如果做成議付行或其指定人擡頭,受益人向銀行交單時則不需要將彙票背書。
壹般情況下,彙票的擡頭有以下四種: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給銀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給銀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點
彙票的出票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最後交單期。
彙票的出票地點壹般爲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彙票的付款人( Drawee)
彙票的付款就是向彙票的指定收款人(擡頭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證業務中,彙票的付款人壹般爲信用證的償付行、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開證行。
如果信用證中沒有明確規定彙票的付款人,則應視開證行爲付款人。
9.彙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證業務中,彙票的出票人壹般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稱壹般寫在彙票的右下角,並且有授權人簽名或公司印章。
10.彙票的背書
如果彙票的擡頭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彙票是由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具的彙票應由出票人作背書,而議付銀行寄單索彙時也作背書。
如果彙票的擡頭是“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給銀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r order (付給銀行或其指定人)”,而彙票是由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應作背書,而議付銀行寄單索彙時作背書。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單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項下彙票的背書(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壹般應理解爲將彙票轉讓給銀行,是壹種權力的轉讓。
二.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1. 鎢制品商業發票的基本內容
商業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沒有統壹的格式,但是,壹般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應列明發票的名稱、發票號碼、合同號碼、發票的出票日期和地點,以及船名、裝運港、卸貨港、發貨人、收貨人等。
[1] 發票名稱
發票上應有“Invoice”(發票)字樣。壹般情況下應按信用證對發票的具體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業發票),則發票的名稱必須有“Commercial”字樣,否則發票則與信用證的要求不符。
[2] 發票號碼
發票號碼是出口商制作發票的編號,這是發票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之壹。
[3] 合同號碼
發票中應反映進出口雙方貿易合同的號碼。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經常規定要示在發票上加注合同號碼。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加注的合同號碼與實際合同號碼不符並且來不及修改時,發票上應按信用證的要求加注錯誤的合同號碼。不過,可在錯誤的合同號碼後面注明“正確的合同號碼應爲......”。
有時,信用證要求在發票上加注開證行名稱和信用證的號碼,則應將其加注在發票上。
[4] 發票的日期和地點
發票的日期就是發票的制作日期,也應理解爲發票的簽發日期。壹般情況下,發票的日期應略早于彙票日期,同時不能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期,發票的制作地點壹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單地點,在發票上應有反映。
發票的日期應在運輸單的出單日期之前。
[5] 裝運港和目的港
壹般發票上應列明貨物的裝運港和目的港口。
[6] 運輸工具
如果采用直達船運輸時,應在發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轉船,則應注明轉運港名稱。
[7] 收貨人(Consignee)
收貨人就是發票的擡頭人,壹般爲進口商或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其名稱和地址(有時包括電傳號碼、傳真號碼等)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具體要求加打在發票上。
[8] 發貨人(Consignor)
發貨人壹般爲發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證的受益人,其名稱和地址壹般打印在發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證中有特別規定,則按信用證的具體要示輸,壹般情況下,發貨人的名稱和地直等應與信用證的受益人完全壹致。
另外,發貨人(即信用證的常駐益人)應在發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稱並簽字或蓋章。
(2)本文部分
發票的本文主要包括唛頭、商品名稱、貨物數量、規格、單價、總價、毛重淨重等內容。
[1] 唛頭(Shipping Mark)
唛頭是貨物裝的標記。發票上的唛頭應與信用證中規定的唛頭完全壹致。
[2] 商品名稱
發票上的商品名稱應與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完全壹致。如果信用證中的商品名稱有錯誤或漏字等並且未來得及修改,發票上的商品名稱也應將錯就錯,以保證發票與信用證規定的完全壹致。不過,可在錯誤的名稱後面加注正確的名稱。
銀行只負責審核單據表面上的壹致性。因此,商品名稱的表面性應與信用證的要求保持壹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稱的簡寫或繁寫或同義詞或同義名稱等。
[3] 貨物數量和重量
發票中列明的貨物的數量(件、個、條等)和重量應與信用證中貨物描述的數量和重量完全壹致,並與提單等基本單據中貨物的數量和重量壹致。
[4] 規格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出口商交貨的標准,發票上壹般應標明所裝貨物的品質規格情況。
[5] 商品的單價和總價
發票的單價壹般包括計價單位、計價貨幣、價格條件和單價金額等內容。發票的單價應與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單價壹致。
發票的總價不是貨物總金額、總價值,也就是貨物數量與貨物單價之積。發票的總金額不能超過信用證的金額(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3)結文部分
發票的結文壹般包括信用證中要求加注的特別條款或文句。
發票的結文還包括發票的出票人簽字。發票的出票人簽字壹般在發票的右下角,壹般包括兩部分內容:壹是出口商的名稱(信用證的受益人),二是出口公司經理或其他授權人的手簽,有時也可用手簽圖章代替手簽。
但是,有些國家規定,寫在簽署人簽字以下的文字內容無效。因此,應特別注意,發票的各項內容應列在簽署人簽字之上。
UCP500規定,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要求,發票可以沒有簽字。
三.海運提單(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鎢制品海運提單(以下簡稱“提單”)是在海上運輸(主要是班輪運輸)方式下,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確認已經到(或已裝船)某種貨物,並且承諾將其運到指定地點交與提單持有人的壹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1.提單的基本內容
提單的形式和種類多種多樣,但基本內容大相同,提單的基本內容壹般包括:
(1) 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1]托運人(Shipper or Consignor)
提單的托運人壹般爲信用證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托運人壹欄應詳細列明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並且必須與信用證的規定完全壹致。
[2]承運人(Carrier)
承運人壹欄應明確、詳細列明承運人的名稱、地址和地點。
[3] 收貨人(Consignee)
收貨人即提單的擡頭人。這欄應嚴格根據信用證的要求正確填制,作成記名擡頭,指示性擡頭或空白擡頭。
[4]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規定了提單的被通知人,則這壹欄應嚴格根據信用證的要求詳細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
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提單的被通知人,則壹欄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寫信用證申請人(進口同)名稱。
(2)有關貨物的內容
[1] 貨物的標志(唛頭)
如果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對貨物的唛頭有明確規定,則提單的唛頭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完全壹致。另外,提單的唛頭應與其他單據上的唛頭完全壹致。
[2] 貨名
提單的貨名即是托運貨物的名稱,如果信用證列明的貨物名稱比較複雜,有時提單上不使用這種複雜的貨名,而用統稱或簡寫,也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與信用證列明的貨物名稱有本質的沖突。另外,如果信用證中要求在提單上列明信用證號碼或其他有關號碼,也應在這壹欄中有明確反映。
[3] 件數和包裝
提單上貨物的件數應以大、小寫兩種文字表示。對于無法計件的散裝貨,不僅注明“散裝貨”字樣,並注明淨重。
提單上應有對貨物包裝的描述,如散裝、托盤裝、集裝箱裝等,並且必須與信用證中對貨物包裝的規定完全壹致。
[4] 毛重
毛重是按重量噸計算運費的依據。如果信用證規定提單上注明貨物的淨重,則也應列明在此欄內,但前面要注明“淨重”字樣。
[5] 尺碼
貨物的尺碼是承運人按體積計算運費依據,壹般以立方米表示,應與信用證中的有關規定完全壹致。
(3)有關運輸和其他內容
[1] 提單的號碼
鎢制品提單必須有承運人加注的號碼,即提單的號碼,如果信用證中規定其他單據中必須列明提單的號碼,這時此號碼必須與提單的號碼完全壹致。
[2] 船名
船名壹欄必須有運輸船舶的名稱。如果是直達運輸,則應有直達船的名稱。如果是轉船運輸,則應有壹程船的名稱。
[3] 裝貨港
裝貨港壹欄必須列明裝貨港的名稱,並且必須與信用證中對裝貨港的規定完全壹致。
[4] 卸貨港
卸貨港壹欄必須列明卸貨港的名稱,並且必須與信用證中對卸貨港的規定完全壹致。如果屬轉運運輸,卸貨港壹欄還應反映出中途轉船的地點。
[5] 運費支付地點
運費支付地點壹欄必須列明運費的支付地點,特別是信用證有特別規定時。
[6] 運費
運費壹欄必須列明運費的支付方法,通常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對此都有規定。運費的支付方法壹般常用的有以下幾種:
A.“運費已付”(Freight Prepaid)
B.“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
C.“運費由租船人支付”(Freight Pay by Charter Party)
“運費已付”壹般由托運人(出口公司)支付運費。“運費到付”壹般由收貨人(進口公司)支付運費。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時,壹般應列明運費的金額。
[7] 提單的份數
鎢制品提單的份數壹般是指提單正本的份數。壹般情況下,如果信用證對提單的份數有明確規定,提出單的份數應與信用證的要求完全壹致。如果信用證中未要求提單的份數,而只是要求提供“全套的提單”(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則提單的份數應依提單上的具體規定而定。
提單的簽發人通常都規定了其所簽發提單的份數。提單上列明的提單簽發人簽發的所有正本提單,即是“全套的提單”,出口公司向銀行提交的提單必須是“全套的提單”,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8] 提單的簽發地點和提單的簽發日期
提單必須有簽發地點,通常爲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營業地點。但是,不壹定是裝運港。
提單必須有簽發日期。
簽發日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的日期,已裝船提單的簽發日期就是貨物的裝船日期。此日期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最遲裝運期之內。收妥備運提單的簽發日期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日期。收妥備運提單如已轉變爲已裝船提單,則“Shipped on Board”字樣旁邊的日期爲裝船日期,此日期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最遲裝運期之內。
[9] 提單的簽發人
提單只有經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後才能生效。通常,提單有以下四種簽發人:
A.承運人;
B.代表承運人的具名代理人;
C.船長;
D.代表船長的具名代理人。
(4)有關提單正面契約文句的內容
鎢制品提單的正面通常印有以下四種契約文句:
[1] 裝船條款
說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經收到表面狀況良好的貨物,並已裝在指定的輪船上。
[2] 內容不知悉條款
聲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只對貨物的表面狀況進行核實,而對于托運人在提單上填寫的貨物的價值等內容不知悉,承運人只負責在目的地交付表面狀況與提單描述相等的貨物。
[3] 承認接受條款
說明托運人、收貨人或提單的持有人只要接受提單即認爲同意接受提單背面印定的各種法律和責任條款。
[4] 簽署條款
聲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了若幹份正本提單(即“全套提單”),提單的持有人憑其中壹份提貨後,其余的自動失效。
四.保險單據(Insurance Documents)
1.保險單據的基本內容
鎢制品保險單據的種類很多,但壹般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保險單據名稱
保險單據壹般應有“Insurance Policy”(保險單)、“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險憑證)名稱等字樣。
(2)保險單據號碼
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據時,壹般應打印上完整的編號。
(3)保險人名稱(Name of the Insurer)
保險單據上必須有保險人的詳細名稱和地址。
(4)被保險人名稱或其代理投保人的名稱(Name of the Assured or of some person who effects the insurance on his behalf)。
被保險人的名稱應符合信用證的具體要求。信用證中對于被保險人通常有如下三種形式之壹的規定:
[1]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受益人(出口公司)爲被保險人;
[2] 某壹商號爲被保險人;
[3] 銀行的指定人爲被保險人;
(5)保險標的物(Subject Matter)
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單據上壹般只標准貨物(標的物)的貨名、貨物的數量(件數)和唛頭三項內容。但有的保險單據上只注明根據某發票或某提單出具以表明保險的標的物。
(6)保險金額(The Sum Insured)和幣別(Currency Code)
保險金額壹欄內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壹般按信用證要求投保的比例投保。在實際業務中,壹般按貨物價值的110%投保。但是,保險金額最高不應超過貨物價值的130%。
保險的幣別應和信用證的幣別壹致。
(7)保險費(Premium)
鎢制品保險單據上壹般不列明保險費的金額或只列明“Paid as arranged“(根據約定已付)。
(8)承保險別
保險單據上應明確列明承保的險別,並且應與信用證上要求投保的險別完全壹致。
(9)賠付地點
賠付地點是發生貨損時進行理賠的地點,壹般應按信用證上的規定填寫。如果信用證對此沒有規定,則應以目的港爲賠付地點。
(10)出單日期和出單地點
保險單據應明確列明出單日期和出點,並且出單日期不得遲于提單的簽發日期。
(11)保險單據的簽發人
保險單據的簽發人壹般應包括保險公司名稱和法人代表的簽字或印章。
五.裝箱單(Packing List)
鎢制品裝箱單是貨物裝運明細表,壹般應列明合同號碼、唛頭、貨名、容積、重量、進口商名稱和地址、運輸工具名稱等。
壹般情況下,信用證中對裝箱單的內容都有明確規定,有時還有特別要求,這些都必須在裝箱單上有反映。對于裝箱單中的數量均應仔細審核,做到與信用證的要求完全壹致。
出口公司是否要在裝箱單上簽署名稱等應視信用證的具體要求而定。
六.重量單(Weight ListCertificate)
重量單是關于貨物重量的證明書,壹般由出口商或廠商出具。
七.數量單(Quantity Certificate)
數量單是關于貨物數量的證明書,壹般由出口商或廠商出具。
八.産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産地證明書主要是用以證明貨物的原始生産或制造國,以便進口核實進口來源,實行區別關稅待遇的證書,産地證明書也是減免關稅的依據。
九.鎢制品品質證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質證明書是出口貨物的質量和規格的鑒定和證明。在我國壹般由商檢局出具。
十.受益人證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受益人證明通常是信用證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出具的證明(受益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的證明。常見的有關于貨物的品質、包裝、已裝船通知,已寄樣品或已寄副本單據等。
十壹.電報抄本(Cable Copy)
電報抄本是受益人根據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要求,在裝船發貨後發送給信用證申請人(進口商)或信用證中規定的“Notify Party”的電傳、傳真或電報等。
電報抄本的內容壹般包裝船日期、提單號碼、裝貨港、到貨港、商務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碼等,目的是爲了通知裝船情況,進口商可以做好贖單提貨准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