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在經貿實務中的風險防範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占主導地位的壹種支付方式,它把商業信用轉變成銀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進行。但是,由于信用證交易具有的****抽象原則,也使得不法商人有機可乘,大行欺詐之能,造成出口企業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面臨的風險也層出不窮。
從經貿實務角度分析出口企業在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面臨的風險及防範措施,以期警示企業經貿人員加強信用證風險的防範,確保交易安全。
壹、“軟條款”的風險及防範
1. 國際貿易術語選擇中軟條款的設置。
如FOB術語下,不規定賣方的派船時間,或在CFR或CIF術語下,規定船公司、船名、裝運期、目的港須取得開證申請人的同意。
這是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常見軟條款之壹。前者使得買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圖決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時間,致使賣方無法主動完成交貨,不能按時收彙。後者同樣使得賣方在交貨、收彙等方面受控于買方。
如果接受信用證中出現此類條款,在履約過程中就會極難操作,其付款的主動權完全被開證申請人及開證行控制。
應對此類條款,應采取刪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規定派船時間、船公司、船名、裝運期、目的港等方法。
2. 對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生效附條件軟條款的設置。
即在信用證中規定暫不生效條款,待某條件成就時信用證方生效。常見的有規定信用證的生效條件爲進口方領到進口許可證,或者貨樣由進口方確認等爲條件。
這種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變成了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使開證行的責任處于不穩定狀態,從而對出口商極爲不利。
應對這種情況,可以與進口商協商規定壹個通知信用證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後期限,以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3. “客檢條款”的設置。
即在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檢驗證書必須由買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簽發。
這種條款使賣方受到極大牽制,如果買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借故不簽發檢驗證書,賣方冒險發貨,銀行就會因爲單證不符拒絕付款;如果賣方不發貨,就會被買方以貨物質量有問題不能按時交貨追究違約責任。
應對這種條款,如果不是資信良好的老客戶,或是在交易過程中確實是以此條款確保質量關的客戶,應該堅決不接受此條款。
二、利用遠期信用證詐騙及防範
1. 利用“打包貸款”詐騙。
往往是境外“進口商”以開展正常貿易爲借口,精心設置“産品返銷”的騙局,與國內出口商訂立合同,並開具遠期信用證,且要求出口商向在其境內的該進口商的關 聯企業購買原材料,經加工後,再將産品返銷國外。出口商憑此信用證作抵押,可向出口地銀行申請出貨前的資金融通。但是,壹旦出口商將此所貸款項按合同要求彙進其境內關聯企業後,“進口商”即將其轉移到國外。受益人非但不能按約收到原材料加工成産品出口交單議付;即便是能收到部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後因無適銷的途徑,而終致産品堆積壓庫。最後是出口商錢財兩空,損失慘重。
2. 利用“對開信用證”詐騙。
通常發生在進料加工業務中。往往是外方提供貌似對中方有利的條件,誘使中方與其同時簽訂兩份合同,壹份是中方進口原材料合同,支付方式是鎢制品出口遠期信用證;另壹份是中方以進口的 原材料制成産成品出口合同,支付方式是信用證即期。合同簽訂後雙方均按規定通過銀行開出信用證,信用證條款均符合合同規定。外方按照中方的信用證發貨向銀行交單,中方承兌遠期付款。但是,中方收到的貨卻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無法使用其加工成出口的産成品,也就無法對外履行出口合同。但是,按照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中方銀行必須按時對外付款,中方必須向銀行付款。外方將貨款騙到手後銷聲匿迹,造成中方巨大損失無法追回。
應對上述風險要注意 以下問題:1對遠期信用證的利弊要有清醒的認識。雖然鎢制品出口遠期信用證是壹種快捷簡便的貿易融資方式,但也往往隱藏了被不法分子多爲利用的風險。2重視客戶資信 的調查。對交易中有關客戶的經營狀況、資産狀況、償付能力、商業信譽、及其關聯性等,可通過境內外企業資信征詢系統等多種途徑,充分了解和把握,以便對交易的真實性、可行性、安全性等作出判斷。3對交易中出現的最不利情形要有充分的預測和准備。如對該類交易中涉及的原材料及産成品的市場適銷途徑要有充分的了解,以判斷當遇到不利情形時,如收料不能制成産成品、或制成的産成品無法按約出口時,能否另避途徑實現銷售變現,以盡可能減少損失。
三、利用假單據詐騙及防範
最常見的就是假單騙貨款。即在沒有貨源的情況下,根據買方開具信用證對結彙單據的要求僞造單據,騙取買方貨款。通常是內外勾結行事。如國內A公司稱急需某貨 物,要委托B出口公司進口,並稱C出口商由其指定,且商品的品質和價格等條款都由其與C出口商談好,只要B出口公司簽訂進口合同、開具信用證(即期)即可。此種情況下,往往A公司會以較高的代理費、甚至較高的預付款作誘餌,使B出口公司同意操作。當B出口公司簽訂合同、收到預付款、通過銀行以自己的名義開出信用證、對方憑信用證發貨後向銀行正點交單、銀行按照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對外付款、B出口公司向銀行付款贖單後催A公司支付剩余款項時,A公司便會先以資金緊張,要求延遲付款;繼則言無款提貨,放棄貨權;再就是銷聲匿迹。B出口公司只好欲憑提單自行提貨處置貨物。但是,得到結果卻是根本無此船靠港,或靠港的船上根本無此單上記載的貨物,原來此提單根本就是僞造的假單。就這樣,A公司與國外的C出口商以預付款的人民幣,獲得了全額的外彙。
應對此種業務,出口企業的操作人員可從以下幾個風險點上注意防範:1 簽約前,要注意客商資信。有過多年交易記錄的老客戶,要注意其近期有無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轉移財産、逃避債務的情形發生;第壹次進行交易的 新客戶,彼此陌生而不知底細,可通過國內外規範的資信調查系統充分了解其資信情況。2簽約後,要及時索取提單並查詢提單信息的真實性。可要求對方及時將提單傳真過來,並據此向船代和船公司查詢核實有關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若遇到假單欺詐的情況,爭取有利時機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啓動請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損失。
四、客商信譽風險及防範
常見的1/3提單直寄客戶。有的買方爲了提前提貨,往往要求賣方在信用證條款中注明1/3提單直接寄給買方,2/3提單送銀行議付。
這種做法賣方面臨的風險很大。因爲只要信用證規定的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壹份生效提貨,其他兩份自動失效。如果壹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買方,等于買方沒有付款就獲得了貨物所有權,買方可以不去銀行支付貨款而直接憑手中的提單就可以去提走貨物。如果以後他從銀行收到的單據中有任何不符點就會拒付貨款,銀行對此也不會承擔責任。
應對此條款帶來的風險,唯壹的防範辦法就是不接受此條款,在信用證中去掉此條款。
總之,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支付方式對國際貿易的開展帶來了便利,但也爲不法分子欺詐行徑提供了可乘之機。企業經貿人員要不斷加強交易安全和高度的反欺詐意識。認識到欺詐與反欺詐將是長期的鬥爭。不法分子欺詐的方法和手段會不斷地變換,因此要及時研究不同時期的詐騙分子所使用的不同手段,以便應對。同時,要熟悉有關國際慣例在國際商事中應用及變化,並在企業內部建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以確保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