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被銀行拒付避免措施

怎樣避免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被銀行拒付?比如說我現在有壹個L/C要求進口商檢驗並簽字,但並未要求其印鑒應由開證行證實的軟條款。如果我方銀行已經押彙給我們,而對方銀行應進口商的要求否認該簽字,兩家銀行間會怎麽做?在此情況下,我們如何應對最好?

接受如此條款的信用證壹定要小心。所謂的鎢制品軟條款信用證,在實務中和法律上並無明確的界定,也並無統壹的認定標准,需要依據個案的具體情形來予以認定。對于帶有需要由進口商檢驗並簽字條款的信用證,也並不必然就是軟條款信用證。也可能這是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如果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有如此的條款,出口商(受益人)顯然需要在交易中事先約定好,檢驗如何進行、檢驗標准如何、檢驗人等問題壹並約定明確,尤其是明確約定如果該授權檢驗人拒絕檢驗或者拒絕簽字認可的處理方式。同時在信用證中的單據要求也應當予以明確。這樣即便這種類型條款的信用證,也能夠確保收到款項的。

對于貴司遇到的情況,由于信用證單據條款中並未明示檢驗的簽字人,因此依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第21條的規定:“當信用證要求提供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發票以外的單據時,信用證中應規定該單據由何人出具,應有哪些措辭或內容。如信用證對此未做規定,只要所提交單據的內容與提交的其它單據不矛盾,銀行將予接受。”貴司出具的檢驗單據應當視爲符合信用證要求,開證行不得拒付。

問題中提及公司已經辦理押彙。這表明公司往來銀行並不是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議付行,因此該行相對于開證行而言,只是寄單行。寄單行是不能向開證行主張信用證權利的。由于並不涉及寄單行自身的利益,寄單行與開證行的交涉顯然是無力的,並且壹旦開證行得知該行只是寄單行,開證行將拒絕與其對話。法律上而言,在信用證未辦理議付的,只有公司才能與開證行交涉。並且基于前述《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的規定,公司要求開證行付款的理由十分充足,也是能夠成立的。開證行以簽字人不是授權人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