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業務完善監管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際貿易量的增大,被譽爲“國際商業血液”的信用證方式因其獨特的優勢被出口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廣泛應用。據統計,目前我國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結算占整個國際結算量的60%。但由于種種原因,目前企業和銀行在使用信用證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問題,比如開立無真實性貿易背景信用證,以達到假進口、真融資的目的;風險意識淡薄,保證金繳納比例不足,造成銀行大量墊款;利用信用證逃、騙彙等,嚴重影響了我國外彙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本文試圖通過對信用證業務中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提出完善監管的建議。

壹、當前信用證業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企業方面

無真實性貿易背景申請開立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假進口,真融資。有些不法企業利用種種欺騙手段,向銀行申請開立無真實性貿易背景的遠期信用證,非法對外借款,以達到假進口、真融資的目的。

滾動開立信用證,長期占用銀行資金。有些企業風險意識不強,開證保證金繳納比例不足,壹旦出現貿易、市場等風險,便無力支付到期款項。于是,企業便循環滾動向銀行申請開出信用證,長期占用銀行資金。

開證後不對外付款,變相舉借外債。企業開立信用證後,不履行對外付款義務,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款項由境外機構支付,達到變相舉借外債的目的。

2、銀行方面

對信用證審核不嚴,造成無貿易背景開證。壹是對信用證的條款審核不嚴,特別是關于承兌時所要求的條款,缺少提單、品質證明等重要商業單證的來單要求。二是沒有認真審核商品價格的真實性和開證金額是否符合企業的正常需求。

單據不齊也爲企業開證、售付彙。有些銀行放松開證前的審單工作,單據不齊爲企業開證,如需憑備案表開證而無備案表開證,需辦理外債登記開證而無外債登記證明開證等。售付彙時,未按規定在有關單證上簽章,甚至無核銷單爲企業付彙。

不按規定進行授信風險控制。壹是對非授信企業的鎢制品出口遠期信用證收取的保證金比例,未按人民銀行規定的20%比例收足;二是由于對企業資信調查不深入,授信偏高産生大量的墊款;三是對同壹客戶開證金額過大,風險過于集中。

二、改進信用證業務監管的措施建議

1、銀行方面

建立銀行間開證信息定期披露制度。通過開證信用定期通報,開證行能夠及時掌握開證申請人在各家銀行的墊款情況,從而對企業提出科學的授信額度,減少墊款風險。

開證銀行要嚴格執行統壹授信制度。壹是銀行應對其分支行進行授權管理,核定最高授信額度;二是各基層行應建立完整的客戶檔案,嚴格審核客戶資信情況,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確定合理的授信額度,並對授信額度實行動態管理。

加強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開證行要切實健全進口開證業務的內控制度,嚴格遵守上級行的授權,內審部門應加強對結算部門的稽核監督。同時,要加強對開證申請人的資信審查,嚴格保證金制度和擔保措施,承兌後要加強對企業的信貸審查。

加強銀行職工道德教育,防範道德風險。在查處的信用證騙彙案件中,有相當壹部分案件是由于銀行職工缺少敬業精神、缺乏責任心造成的。要通過加強對銀行職工的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在銀行內部建立起壹道防範信用證騙彙活動的牢固防線。
2、外彙局方面

改進進口付彙核銷辦法,建立關于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業務的統壹管理法規。目前,各銀行都是按其總行制定的信用證 業務管理辦法操作,其內容不盡相同。外彙局應制定統壹的信用證業務管理法規。該法規應包括信用證開立、承兌和付彙等各個環節的規範操作、保證金賬戶管理、 違規行爲的界定及處罰等內容。同時,改進進口付彙核銷辦法,加強對信用證交易過程的實時監管,預防各種騙彙及非法融資行爲的發生。

建立壹套切實可行的真實性審查辦法和審核標准。壹是應規定開證申請人有證明其貿易真實性的義務;二是明確證明貿易真實性的法定單據和審核標准,使真實性審核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有章可循。   

加強對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外彙局應加強對銀行信用證付彙核銷業務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對銀行進行檢查和抽查,核實銀行報送數據的真實性,督促銀行制定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規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付彙核銷業務。

盡快實現外彙局與銀行聯網,建立信息共享庫。要加快電子化監管手段的建設,建立外彙局與銀行的信用證管理信息共享庫,使外彙局能實時監控銀行信用證開 證、承兌和付彙情況,提高非現場監管效果,銀行能及時發現信用證業務中的異常情況,以便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避免外彙資金損失。

妥善解決銀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項下外彙墊款歸還問題。壹是要盡快制定信用證項下外彙墊款管理辦法;二是要對銀行外彙墊款進行全面清理,以便正確界定信用證項下外彙墊款;三是針對不同購彙主體,采取多種渠道,實事求是地解決銀行因信用證外彙墊款産生的經營困難。

強化執法手段,加大處罰力度。要加強與海關、稅務等監管部門的信息交流,形成監管合力,最大限度地減少開立無貿易背景信用證。同時,要加大對利用信用證方式騙取資金的處罰力度,以真正達到懲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