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不符點的産生及預防
我們知道有60%-70%的單據在首次交單時因存在不符點而遭拒付;我們知道單據不符的後果是收款延遲、遭拒付乃至發生爭訟;我們知道盡管存在單證不符的風險,進出口商對信用證依然情有獨鍾;我們也知道盡管有大量的針對信用證結算的培訓及相關書籍,但不符點依然每時每刻都在發生。然而我們卻忽視了不符點是如何産生的,不了解其産生的原因,也就無法歸納出如何減少不符點的途徑。本文旨在分析産生不符點的成因,並分別從事先、事中及事後各階段探討解決途徑。
不符點是如何産生的
壹、缺乏對信用證及UCP的了解
大多數進出口企業錯誤地以爲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壹種百分之百安全的結算方式,能給他們的交易帶來保險。殊不知信用證是開證銀行的壹種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條件就是受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與信用證嚴格相符的單據,從實踐看來,這個條件有時顯得是那麽的苛刻。再者,信用證無法保證買方付款後就壹定能得到合同中所描述的貨物,更無法保證賣方交單後就壹定能從銀行收到貨款。
有不少業務人員在對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壹知半解後就開始操作信用證,事後被銀行拒付後都不知爲什麽。他們想不明白的是所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表面並不矛盾,但銀行拒付的依據卻不是信用證本身,而是壹個叫做UCP的文件。在信用證都是依據UCP開立的情況下,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除了要與信用證相符外,還要與管轄信用證的UCP相符。
二、對銀行及客戶過于信任
很多業務人員認爲信用證是基于銀行信用的付款方式,應該不會有問題。其實銀行在審核單據的過程中存在許多不良做法,比如曲解UCP的條文,奉行“字字相符”的審單標准,或爲了推脫責任,或爲了“創收”(不符點費)故意挑刺,以致無理拒付;將單據交由開證申請人審核,完全看開證申請人的臉色行事;拖延付款時間等等。
當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有必要修改時,又完全相信客戶口頭或書面的承諾或擔保說不必改證了,妳就這樣交單好了,到時他會去接受不符點並付款贖單,理由是改證需要時間和費用。有的出口商甚至在交單時將客戶出具的保函壹並交給銀行,以爲這是壹把尚方寶劍,可換來壹路綠燈。殊不知由于信用證極強的性,客戶的承諾或擔保對開證行並無任何的約束力,銀行僅憑相符單據付款。如此壹來,不知不覺中就將結算方式改成托收了,在支付了不菲的銀行費用之後,能否收到貨款還完全受制于買方,或許此時出口商已經落入了對方事先設置的某種圈套了。
三、信用證本身不規範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在全球範圍內廣泛使用,由于爲數衆多的進口商及開證行的相關業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包括對語言的駕馭能力參差不齊,導致開立的信用證本身就不規範,比如拼寫錯誤、前後矛盾、語義不清、指示不明等。有統計數據表明,在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當中有48%的信用證存在不規範或無法操作的情形。
四、未能仔細審證並要求改證
同樣,由于出口商的業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包括語言的理解能力的問題,使得未能仔細審核信用證,也就沒能就信用證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要求客戶予以修改,如此則不可避免地爲日後的單據出現不符點留下隱患。
五、缺乏內部管理及協調
壹些具有壹定規模的出口企業機構設置及內部分工較細,比如由外銷員與客戶聯系並訂立合同,收到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後由財務部門負責審核並提出改證意見,貨物由儲運部門發運,單據由單證部門繕制或申領,出現問題則由法律部門負責解決……。問題就是,在缺乏內部管理及協調的情況下,分工越細,情況越糟。
六、制單粗糙
由于業務能力及經驗問題,未能正確理解信用證的要求,還有單據的整體結構、前後邏輯、措辭等細節問題,導致單據的制作粗糙,當然也就會有不符點了。
七、交單前未能仔細審單
在交單前或由于時間緊迫,或由于工作疏忽,未能仔細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是否相符,單據之間是否壹致,有無矛盾之處。
解決途徑
壹、熟悉信用證的遊戲規則
首先要掌握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操作流程及其相關規則,熟悉信用證的遊戲規則,特別是UCP500以及國際商會新近頒布的《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准銀行實務》(ISBP)。只有成竹在胸,方可做到對信用證運用自如,處變不驚。
ISBP共有200段,規定了審單人員在審核單據時所應遵循的步驟,進壹步演示了UCP500在實務中是如何應用的,其目的旨在統壹並規範全球各地銀行在審核信用證項下單據的不同做法,減少單據的不符點,降低單據的拒付率,以使得信用證的操作更爲簡便。因而,無論是在制單、審單,還是日後與銀行交涉的各個環節,ISBP對于信用證的從業人員都是不可或缺的有力工具。
再比如,即使單據不符,UCP500第14條d款規定開證行的拒付通知必須在收到單據翌日起的不超過7個銀行工作日的合理時間內,以電訊或其它更爲快捷的方式發出;該通知必須列明拒付單據的所有不符點,並說明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本條款規定了拒付通知的內容、期限、方式及單據的處理,若開證行有任何違反,則拒付無效。
二、了解開證行及客戶的資信狀況
國際商會早就提醒有關當事人:“Know-who is even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how.”,也就是要充分了解妳的對手。
盡管信用證屬基于銀行鎢制品信用的結算方式,但銀行信用也分三六九等。信用等級不高的銀行往往會與不法進口商沆瀣壹氣,損害出口商的正當權益。因此要通過賣方銀行了解對方的信用等級,以便采取相應措施。
三、制定完善的結算條款
這是指在簽訂合同時就應在合同中訂立壹個完善的結算條款。比如應對開證行、信用證金額、信用證的種類、信用證開到賣方的最遲時間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而且最好同時規定賣方應提交的單據種類及相關要求,以避免日後買方在申請開證時隨意地加列壹些出乎賣方意料的單據或要求。
四、開證前要求客戶提供開證申請書的副本
要求客戶提供開證申請書的副本的目的在于讓賣方事先確認信用證條款,這是爲避免日後陷入昂貴的(時間、費用)無休止的改證怪圈的壹種行之有效的辦法。
五、仔細審證
收到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後受益人審證的目的在于確定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件是否超出買賣合同的約定,受益人能否滿足這些條件,否則就應要求予以改證。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對受益人而言,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壹份以銀行信用爲基礎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受益人在正常交易的情況下依約行事,該信用證條件應能夠得以滿足,以保證受益人能夠按時收到貨款。
比如,如果在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必須提交由開證申請人出具和或副簽的單據,也就是在實務中通常所指的典型的“軟條款”(如客檢證),則意味著受益人能否滿足信用證的條件還必須取決于開證申請人的行爲。換言之,這類條款實際上是在銀行信用之前又套上了壹個開證申請人的商業信用的前提條件,如此壹來,則大大減損了信用證作爲付款保證的價值。
因此,國際商會壹直勸阻當事人在信用證中規定提交非由受益人控制的單據的做法;同時也警告受益人不要接受要求提交非其所能控制的單據的信用證,也不要接受在開證申請人從銀行系統收到單據以前,收貨人就可以取得貨物的運輸單據的出具形式和處理方法(比如自寄13提單)。如果受益人收到含有此類條款的信用證,應要求加以修改,否則,受益人應遵守該條款並自行承擔其風險。
六、精心制單並嚴格審單
在繕制單據時,要做到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並在交單前仔細審核全套單據,以確保單貨相符、單證相符、單單壹致。
七、及時交單
及時交單的好處在于:如果單證相符,則受益人早日收款,加速貨物及資金的流轉;如果單證萬壹不符,在不符點是被議付行發現的情況下,當然還有充裕的時間更正單據;即使單據已經寄到了開證行,開證行發現不符點並提出拒付的情況下,若時間允許,受益人都還有可能補交更正後的單據,以確保收款安全。當然,要做到這壹點,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爭取時間:
(1)交單期限:信用證中約定的交單期限不可太短,壹般以發貨後15至20天爲宜。且信用證務必在出口國境內到期,以使得受益人事後只需在交單期內將更正後的單據交給議付行櫃台即可。
(2)交單時間:壹般而言,運輸單據是所有單據中最後得到的,因此,其它諸如商業發票、裝箱單、原産地證書、檢驗證書、受益人證明等單據應在發貨之前就准備好;其次要求承運人密切配合,發貨後盡快出單,以便受益人在獲得運輸單據後,即可連同其它事先繕制好的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經審核無誤後在第壹時間交單。
(3)出單時間:單據交給銀行後,要求銀行盡早審單並出單,並及時跟蹤單據到達對方銀行的時間。在如今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銀行及上述船公司等服務行業的服務態度及質量都較以前大有改觀,因此在這些環節爭取時間不會有太大的困難。
八、選擇好銀行
由于UCP500沒有對通知行、交單行議付行約定過多義務而她們又有太多的免責的情況下,出口商應慎重選擇其合作的銀行,其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當妳指定某銀行作爲信用證的通知行時,該銀行是否會爲妳預審信用證,並提出包括開證行的資信狀況在內的改證建議?因爲UCP500第7條僅規定了通知行審核信用證真僞的義務;
(2)妳所選擇的銀行能否爲妳的信用證交易提供全程的咨詢及指導服務?這對于那些大量已經取得或即將取得進出口經營權而初涉國際貿易的企業來說顯得尤爲重要。筆者在中國國際貿易網上主持的“王老師信箱”欄目經常會收到大量的這類企業的壹些常識性問題;
(3)在妳交單後能否“合理謹慎”地爲妳審核單據,發現不符點後及時提出修改意見,爲妳的安全收彙把好最後壹道關,以免壹旦出單便“覆水難收”;
(4)在妳交單後能否盡快地爲妳審單並早日出單,而不是非要拖到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交單期的最後壹天,以爲妳爭取寶貴的時間及加速資金周轉;
(5)最後但絕非次要的壹點是,當對方銀行無理拒付時,妳的銀行能否爲維護妳的正當權益而據理力爭,使妳在孤獨無助時看到壹線生機。這比通過其它途徑解決這類糾紛的成本小得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