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付款方式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普遍的壹種付款方式,它牽系著衆多進口商、銀行、出口商的利益。在實際的進出口業務操作中應找到各種技巧,找出應注意的問題,並進行預先防範,才能更好地促使業務能順利進行。

合理設置銷售合同

銷售合同是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基礎,合理設置合同對往後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爲出口商,在保證買賣雙方的根本利益和對條款無異議情況下,在擬立合同中采取主動性可使得往後的信用證更簡單、清晰。

將品名簡單化,做到分身有術

壹般說來,多數訂單的貨物種類和規格少則幾項,多則幾十項。而買賣雙方都希望在合同上規定詳細,以保護雙方各自的利益。但如果將繁雜的貨物品名和規格都列上的話,所産生合同和以此合同開立的信用證肯定相對複雜,在申請或開立信用證時也就容易産生貨物描述錯誤,甚至部分貨物名稱遺漏而未顯示在信用證上。這就爲日後的信用證執行和單據的操作帶來很大的麻煩。

如果在繕制合同時,將繁雜的全部貨物盡可能梳理成壹個或幾個的通用名稱放在主合同上,在合同附件的通用名稱項下分成幾種具體的貨物,在具體貨物的項下再列規格,就比較容易解決貨物品名繁瑣的問題。我們舉壹例來說明,如某壹出口商向國外出口壹批工程機械設備及零件,包括不同型號壓路機、挖掘機、起重機等及其附件。我們訂立合同時就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按以上的方式做合同,開證行就可以主合同的通用名稱開立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對貨物描述非常簡潔。從而規定提單上的貨物描述也與之壹致,達到將複雜化爲簡單的目的。而對于發票,裝箱單等其他單據,只需要把握在通用名稱下的“單單壹致”即可。

合理設置跟信用證有關的 條款

裝運港設置盡量模糊化。譬如,在某壹合同中,買賣雙方商定以某壹沿海大型 港口爲裝運港,但是在訂立合同時,如果不是 FOB 成交方式,盡量設置爲“任何中國 港口(ANYCHINESESEAPORT)”,以免在出運時由于意外的天氣或其他突然的原因造成在信用證規定的港口無法裝運。

裝運時間的設置要留有余地。在具體操作中,如果承諾30天交貨,許多出口商會設置裝運時間爲: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LC。實際上進口商往往會從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時間算起,到最後裝運期爲30天規定在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條款中,這樣無疑使出口商的備貨裝運時間減少了約5~7天。因此,爲了獲得真正30天的交貨時間,應加5~10天左右時間,避免出口商在備貨出運時間上處于被動。具體做法可以采取類似:WITHIN 30 TO 4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LC,這樣相對買賣雙方都有較大的彈性。

信用證應設置確切的付款時間。在實際業務中,提單後多少天付款比見票後多少天付款有利于受益人。比如:對于出口商來說,遠期信用證LC 90 DAYS AFTER SIGHT比LC 90 DAYS FROM THE BL DATE,收彙的時間慢許多。

價格條款的設置要符合相應的運輸方式。

出口業務人員必須靈活掌握各個價格術語具體運用,費用和風險責任的劃分。如:對于空運或聯運貨物繕制合同時,建議不要采納海運的 CFR 或 CIF術語,采用 CPT 和 CIP 更好些。

防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不利條款的出現

出口商書面要求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設立以下條款:

對議付行的設置,要求進口商直接開證到出口商的議付行,有利于出口方銀行及時鑒別信用證的真僞,了解開證行的信用和記錄,找出信用證的軟條款。在實際的業務中,部分信用證是開證行將證通過其代理行或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如果所收到的證發生以上問題時,受益人就不能及時發覺,以至貨物出運後,造成被動。

對議付條款的設置,要求進口商將議付條款設置爲所有中國境內的銀行。現在很多的信用證是國外銀行SWFIT、電開甚至信開到其代理行,然後通過快件公司收 通知 費和快件費,其中的議付交單條款往往僅設置爲代理行,這給很多不在代理行所處城市的出口商帶來不便,實際上是縮短了受益人的議付交單的時間。

認真審核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條款

當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後,必須認真審證和提出壹次性修改信用證,其中有三個審核重點。

對信用證的壹般性條款審核

主要是以合同爲基礎的條款,包括受益人名稱及地址,信用證的開立時間、船期、裝期、有效期,貨物的描述,價格條款,裝運港和目的港等。這個主要參照合同和UCP500來審核出所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對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所需單據的審核

主要掌握 發票、裝箱單、提單、保單、原産地證書、分析單等單據的審核,每種單據需多少。單據審核特別注意以下3點:

(1)信用證有沒有自身矛盾的條款。如本是 FOB 價格條款,提單上卻要求顯示“FREIGHT PREPAID”, CFR 的價格條款需要INSURANCE POLICY等。

(2)13 海運提單 直接寄單的問題。對于進口商,提單條款往往需要13的提單和全套單據直接寄給客戶,出口商對于這壹條款非常忌諱。但在我們實際操作中,只要信用證規定提單的收貨人爲開證行或償付行收貨,還是屬于銀行信用。

(3)發票和原産地論證條款。對于中東開來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往往發票和原産地證書需要到該國駐中國的使館或領館的經商處論證,這是壹個非常麻煩又花錢的事。若這類條款出現在信用證條款上,最好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掉,如果由于目的港清關原因不願修改,也可要求進口商將此款修改爲所有的阿拉伯國家的使領館均可認證。類似ORIGINAL 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TO BE LEGALIZED AT ANY ARABIAN EMBASSY OR CONSULATE,這樣有利于出口商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進行這兩個單據論證。

對附加條款的審核

附加條款有兩部分,壹是對銀行的,二是對受益人的條款。

我們主要注意後者對我們的實際影響。

類似于開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裝船前的簽署的檢驗單據要隨同其他全套單據進行議付的軟條款。受益人必須特別注意,壹旦接受此條款,在日後所交的單據,開證行會找各種理由,認爲所議付的檢驗單據的印鑒與開證行備案的印鑒不符,而造成重大不符點。對這類條款,壹定要堅持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如:4CARTONS GOODS TO BE INSPECTED AT PORT OF LOADING,AND THE RELEVANT INS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D BY APPLICANTS OR THEIR REPRESENTATIVE TO BE SUBMITTED ALONG WITH FULL SET OF DOCUMENTS。解決該條款有兩種方法:壹是徹底要求開證申請人去掉這壹條款,而改用裝船前寄該批貨物的實物樣品,把制造商的分析單或質量證明作爲議付單據之壹;二是裝船預檢,由雙方接受的比較公正的國際檢驗公司進行檢驗,將其出示的報告或論證的發票和裝箱單作爲議付單據之壹。

對于其他壹般性附加條款的審核,如最後交單期,壹般爲21天,有的規定10天或15天,必須提前做好相關貨物的出運和單據的繕制工作。

靈活運用制單技巧

在“單證壹致,單單壹致”的原則指導下,靈活運用制單技巧,能有效減少不符點,是安全收彙的保證。

發票

發票上除了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的名址與信用證相壹致外,對于受益人,在不産生不符點的情況下,還應包括營業執照號碼(BUSINESS LICENSE NO.)和稅務登記(VAT NO.),因爲有些國家的清關及備案需要這些信息。

信用證對發票壹般條款的規定:在不産生不符點的情況下,貨物品名和規格必須越詳細越好,各個産品的價格、價值、總價值應與信用證壹致,這樣有利于出口商和進口商清關。以免貨物到達目的港後,進口方要求重新寄送發票。

裝箱單

受益人的擡頭,發票號碼和唛頭等與發票嚴格壹致。.

貨物的名稱不要求那麽詳細,壹般說來,同種貨物在的同壹名稱項目下,列明規格小差異即可,不同貨物之間只要列明名稱差異。對于出運複雜的貨物時,出口商在處理裝箱時,最好編制箱號,相同名稱的貨應安排在相近的箱號。如有並箱,必須列明各個箱號所裝貨物名稱、規格和裝箱規格和數量。裝箱單的制作,可以采用自動運算功能的EXCEL進行制單,以免計算錯貨物的重量和體積。

提單或空運單

提單或空運單制作非常關鍵,因爲該單據爲非出口商(受益人)制單,壹旦議付後發現不符點,很難有時間來修改。多數單據的不符點有很大壹部分出自提單空運單,最後導致扣費,甚至拒付。因此,必須注意以下幾方面:

(1)出口操作人員應非常認真審核信用證關于提單空運單的要求,包括壹般條款要求和附加條款要求。以此爲基礎的出口托辦單或明細單,應准確無誤與信用證和其他單據相壹致。

(2)提單空運單的內容應盡量簡單清晰,這樣不容易産生不符點。對于複雜繁瑣的貨物,在不影響進口方清關和提貨的情況下,應盡量采取壹個或幾個簡單的通用名稱。

(3)提單空運單的格式和簽章必須符合UCP500的要求。在實際業務中,有許多出口商和貨運公司只注重提單空運單的制單內容是否與信用證相壹致,而忽略其格式和簽章是否規範 ,導致在議付時造成不符點而又無法在最後交單期內去修改,從而帶來收彙風險。

善後處理問題

受益人交單議付後,壹旦發現不符點,應該在最後的交單期或有效期內盡快改單。將不符點的單據找出,分爲受益人所出的單據(如發票、裝箱單、彙票等)和非受益人所出的單據(如提單空運單、原産地證書等)。

優先處理非受益人繕制的單據。對于鎢制品提單空運單,如果時間來得及,可以退回貨運公司重新出單。對于內地出口企業,壹般需要4~5天時間。如果時間緊,受益人可以寫保函給貨運公司,要求其重新出提單空運單並立即快遞寄出,同時快遞寄回原有的提單。

壹次性修改受益人所出單據的所有不符點。對于有些不符點,可以靈活處理。例如:本來與CFR成交的定單,卻在信用證規定要保單議付,而之前又沒有修改掉這壹條款,如果信用證對保單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沒有具體要求時,受益人可以在當地,以開證申請人作爲被投保人買壹份保單以消除不符點,提高收彙安全。由于國內的保險費率1.5‰~5‰不等,保險費低幾乎與壹兩個不符點費用差不多。

如果受益人所交的單據無法在最後的交單期或有效期修改,或者根本無法修改而造成事實上的不符點,並被議付行和開證行確認,應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同意付款贖單或承兌,不管是壹般不符點還是重大不符點,壹般來說,開證不會拒付,只是拖延付款和扣相應的不符點的費用。只要要求議付行及時發函開證行要求其盡早付款即可。

(2)如果開證申請人拒絕接受不符點、付款贖單或承兌的,視不符點性質,可能産生以下情況:

如果是壹般不符點,開證行不得以此作爲拒付理由,再加上開證行爲了自身信譽也不會輕易地拒付或惡意拒付。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協調,促成贖單付款或承兌。開證申請人需要更換或補交單據的,受益人必須盡早配合提供鎢制品單據。

如果是重大不符點,開證行可能拒付。因此受益人應視開證申請人的拒付情況具體來處理:

首先是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財務狀況差,無力贖單。對于此狀況,可以要求其在合理時間內籌集資金來解決。

其次是貨物價格下跌,開證申請人在無利可圖的情況下拒絕贖單。受益人可以在價格上展現適當的彈性,即通過必要的折扣和降價來解決問題。

再次是進口商與最終用戶的合作關系發生意外,最終用戶不需要貨物而壹時又找不到其他的買主,受益人應提前做好別的打算,轉賣給別的買主或退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