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條款內容

壹.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Bank)的資信

信用證的開證行,是應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信用證是開證行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信用證開立後,開證行負有第壹性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和付款能力等成爲關鍵性的問題。所以,要了解開證行的資信。

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開證日期(Issuing Date)

開證日期是開證行開立信用證的日期。開證日期壹般表述爲“Date of Issue”。

信用證中必須明確表明開證日期。

如果信用證中沒有開證日期(Date of Issue)字樣,則視開證行的發電日期(電開信用證)或擡頭日期(信開信用證)爲開證日期。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開證日期應當明確、清楚、完整。

確定信用證的開證日期非常重要,特別是需要使用開證日期計算其他時間或根據開證日期判斷所提示單日期是否在開證日期之後等情況時更爲重要。

同時,開證日期還表明進口商是否是根據商務合同規定的開證期限開立的信用證。

三.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點(Expiry Place)

信用證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後日期。受益人應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當天向銀行提交信用證單據。

有效地點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內向銀行提交單據的地點。國外開來的信用證壹般規定有效地點在我國國內,如果有效地點在國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別注意,壹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單(港、澳、新、馬等近洋國家或地區提前7天左右;遠洋國家或地區提前10-15天),以便銀行在有效期限之內將單據寄到有效地點的銀行。

如果有效地點在國外,最好建議將其修改在國內。

如果信用證未列明有效地點,則應立即要求開證行進行確認。如果開證行始終不予答複,則應視同有效地點在我國國內。

四.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

信用證的申請人,是根據商務合同的規定向銀行(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是進口商。

信用證的申請人包括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必須完整、清楚。

五.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證的受益人,是信用證上指定的有權使用信用證的人,即出口商。

信用證的受益人包括名稱和地址等內容,應完整、清楚,如果有錯誤或遺漏等,應立即電洽開證行確認或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

六.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號碼(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證的證號是開證行的銀行編號,在與開證行的業務聯系中必須引用該編號。信用證的證號必須清楚,沒有變字等錯誤。

如果信用證的證號在信用證中前後出現多次,應特別注意其間是否壹致,否則應電洽其修改。

七.信用證幣別和金額(Currency Code Amount)

信用證金額的幣別應是國際間可自由兌換的幣種。

如果信用證的幣別是國際間非自由兌換貨幣,受益人可考慮是否可接受。

貨幣符號應是國際間所普遍使用的世界各國貨幣標准代碼。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金額壹般采用國際間通常的寫法,例如壹百萬美元寫成USD1,000,000.00。

如果信用證中有大寫和小寫兩種金額的寫法,大寫和小寫保持壹致。

如果信用證中多處出現信用證金額,則其相互之間應保持壹致。

八.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信用證的貨物描述,是信用證對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或規格等的敘述。根據國際慣例,信用證中對貨物的描述不宜繁瑣,如果貨物描述過于繁瑣,應建議受益人洽開證申請人修改信用證的該部分內容。因爲,繁瑣的貨物描述給受益人制單帶來麻煩,貨物的描述應准確、明確和完整。

壹般情況下,信用證的貨物描述的基本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或規格等。

九.信用證單據條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單據條款,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須提交的交易所的種類、份數、簽發條件等內容。

信用證的單據條款之間保持壹致,不應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十.信用證價格條款(Price Terms)

信用證的價格條款,是申請人(進口商)和受益人(出口商)在商務合同中規定的貨物成交價格,壹般按國際標價方法,常用的價格條款有離岸價(F.O.B.)和到岸價(C.I.F.或C.N.F.)。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價格條款的後面應注有“地點”。

十壹.信用證裝運期限(Shipment Date)

信用證的裝運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裝船發貨的最後期限。受益人應在最後裝運日期之前或當天(裝船)發貨。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裝運期限應在有效期限內。

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間應有壹定的時間間隔,該時間間隔不宜太長,也不宜太短。間隔太長時,特別容易造成受益人遲遲不交單,而貨已到港,進口商拿不到貨運單據無法提貨以致壓港壓倉等。間隔太短時,受益人從(裝船)發貨取得單據到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時間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單時間上的緊張,或在有效期限內無法交單。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審核信用證的裝運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時應建議或要求受益人洽開證申請人修改。

壹般情況下,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間的間隔約爲10-15天,除非信用證有特別規定。

十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交單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信用證的交單期限,是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個要求出具運輸單據的信用證還應規定的壹個在裝運日期後的壹定時間內向銀行交單的期限。如果沒有規定該期限,根據國際慣例,銀行將拒絕受理遲于裝運日期後二十壹天提交的單據,但無論如何,單據必須不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提交。

壹般情況下,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經常規定裝運日期後十天、十五天或二十天爲交單的最後期限,但是,如果信用證有特殊規定,交單期限也可以超過二十壹天。

十三.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償付行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的向付款行、保兌行或議付行進行償付款的銀行。它可以是開證行自己的壹家分支行,也要以是第三國的另壹家銀行(壹般爲帳戶行)。償付行受開證行的委托代開證行付款,不負責審單,只憑開證行的授權(Authorization)和議付或付款行的“索彙指示”(Reimbursement Claim)或“明白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而付款(目前“明白證明書”壹般不需要了)。

償付行的付款不是終局性的付款,即,如果開證行收到單據並審單後發現單據存在不符點,開證行或償付行有權利向議付行索回貨款。

十四.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償付條款(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的償付條款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規定的如何向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償付信用證款項的條款。信用證的償付條款直接涉及到收彙問題,因此必須保證償付條款的正確與合理。對于償付條款複雜,償付路線迂回曲折的情況,應盡量要求開證行修改。

十五.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銀行費用條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信用證中壹般規定有證行的銀行費用或通知行、議付行等的銀行費用等的銀行費用由受益人來承擔。

如果信用證規定所有銀行費用均由受益人承擔,受益人注意費用條款是否合理,以便及時修改,以減少受益人不合理的費用支出。

十六.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生效性條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有些信用證在壹定條件下才正式生效,對于此種有條件生效的信用證,應審核該條件是否苛刻,受益人要注意,審證時應在信用證正本上加注“暫不生效”字樣,建議受益人接到銀行的正式生效通知後再辦理貨物的發運。

十七.信用證特別條款(Special Conditions)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中有時附有對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的特條款,對于不能接受的條款應立即洽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