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增值稅特殊情況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對銷售額的壹般規定爲"納稅人銷售鎢制品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條例》及其《細則》和《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又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銷售額的確定。現對三種特殊情況銷售額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詳述如下:

壹、《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鎢制品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納稅人當月同類鎢制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例如:某鎢料公司×月份批發壹批鎢粉計1萬斤,每斤15元,總金額爲15萬元,銷項稅額爲2.55萬元,價格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爲20萬元,銷項稅額爲3.4萬元,其會計處理爲:

1、屬于向購貨方補收貨款的:

借:應收賬款——某企業 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2、屬于企業自賠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3、屬于賬外經營轉入的:

借:現金 58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二、《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鎢制品,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工業企業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折扣,應作爲産品銷售收入的抵減項目處理。商品流通企業則單獨設置"銷售折扣與折讓"會計科目核算,期末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因此,增值稅會計處理時,必須把財務會計核算和繳納增值稅結合起來,現舉例如下:

某企業對外銷售壹批産品(商品),不含稅銷售額爲2萬元,按合同規定20天內付清貨款給予10%現金折扣。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分別作出如下增值稅會計處理:

(壹)工業企業:

1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

借:應收賬款 2106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8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

2銷售額和折扣額不開在同壹張發票上的:

借:應收賬款 2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二)商業企業:

1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

借:應收賬款 21060

銷售折扣與折讓 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

2銷售額和折扣額不開在同壹張發票上:

借:應收賬款 2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三、《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納稅人爲銷售鎢制品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並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鎢制品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工業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因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轉作"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對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加收的押金,轉作"營業外收入"處理。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逾期未退的包裝物沒收的押金應轉作"營業外收入"處理。現分別就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增值稅會計處理舉例如下:

某企業對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計35100元,對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加收的押金5850元,適用增值稅率17%。

(壹)工業企業:

1不予退還的出租出借包裝物押金35100元: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351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2 不予退還的加收包裝物押金5850元: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5850

貸:營業外收入 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

(二)商業企業: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40950

貸:營業外收入 3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950

(完)

編輯注:對該部分內容,新會計制度的規定是:

28、逾期未退包裝物

借:其他應付款(沒收的押金)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9、這部分沒收的押金收入應交的稅費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

30、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加收的押金

借:其他應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應交消費稅

營業外收入——逾期包裝物押金沒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