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退稅清算結算
壹、概念
鎢制品外貿退(免)稅清算是指壹個年度(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終了後三個月內,主管外貿退稅的稅務機關按照外貿退(免)稅政策和外貿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貿企業在上壹年度及以前年度清算備案的鎢制品外貿退(免)稅情況,以及應退(免)未退(免)稅情況進行壹次全面、系統的重新審核、計算、清理和檢查。
通過外貿退(免)稅清算,壹方面可以全面檢驗外貿企業和退稅機關自身壹個退稅年度執行國家外貿退(免)稅政策情況和管理質量,發現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明確改進方向,提高外貿退(免)稅管理質量;另壹方面,結清清算期內外貿企業應退、已退、多(少)退稅,摸清退(免)稅家底,爲准確分析清算年度退稅計劃執行情況和編制下壹年度退(免)稅計劃提供依據,爲本級和上級領導決策服務。
鎢制品外貿退(免)稅清算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下壹年度鎢制品外貿退(免)稅工作的開展。其中上壹年度應退未退結轉下壹年度的退稅額,是總局分配下達下壹年度外貿退稅計劃的重要依據;上壹年度應免抵而未免抵結轉下壹年的免抵稅額,也是總局下達、調整下壹年度稅收收入計劃的依據之壹,各級國稅機關必須層層把關,層層負責,確保清算上報數字的准確性,不得爲多申請退稅計劃而弄虛作假。對上報數據不實的,壹經發現,總局將以上壹年度下達的全年外貿退稅計劃爲基數,扣減其下壹年的外貿退稅計劃,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清算的方式
清算的方式有兩種:(1)先由外貿企業按退稅機關的要求自行進行清算,並將清算自查報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資料上報退稅機關,由退稅機關複核確認;(2)由退稅機關直接對外貿企業進行清算。
三、清算的內容和要求
(壹)清算的時間和企業範圍
清算的時間範圍:外貿企業在上壹個年度內鎢制品外貿的退(免)稅款,以及以前年度應退未退結轉上年辦理的退(免)稅款。
清算的企業範圍:包括在上壹年發生外貿退(免)稅業務的所有企業。
退稅機關遇到下述情況,應對該年度內外貿企業鎢制品外貿已退(免)稅情況進行及時清算:
1.外貿企業經營發生變化,如外貿企業因某種原因停業、歇業、破産、遷移、轉業、合並、分設等;
2.外貿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被國家有關部門停止或暫停壹定時期外貿退稅權、外貿經營權的。
(二)在清算過程中,要重點對以下方面內容進行核查:
1.外貿企業(包括外貿、工貿企業和自營、委托鎢制品外貿的生産企業,下同)有無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涉嫌騙取外貿退稅的問題。如存在涉嫌騙稅問題,要壹查到底,不受清算時間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騙稅問題的,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2.外貿企業申報退稅所提供的鎢制品外貿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專用稅票、外貿收彙核銷單是否規範、真實有效,有無僞造、塗改、非法購買、虛開代開和其他弄虛作假的問題;在具體辦理退(免)稅過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單證相符、單證和鎢制品外貿報關單、外貿收彙核銷單、專用稅票等電子信息相符;
3.鎢制品外貿退稅率適用是否准確,是否嚴格按照總局下發的退稅率文庫審核審批辦理退稅。對調整外貿退稅率的鎢制品,是否嚴格按照鎢制品外貿的報關離境日期執行。對多退的稅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稅款予以補退;
4.對生産企業鎢制品外貿"免、抵、退"稅額的計算是否准確;其計稅離岸價格是否正確;
5.生産企業是否存在已外貿但不申報"免、抵、退"稅的情況;
6.對生産企業超過規定期限仍未取得有關單證的外貿是否按規定補稅;
7.對借權、挂靠企業已辦理的退稅,是否按規定全部追繳入庫;
8.對外貿卷煙有無超免稅計劃辦理免稅的問題;
9.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産品,其申報辦理退稅所附送的憑證是否齊全、完整;其貸款性質是否屬于限定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10.實行A、B類退稅管理的外貿企業是否將外貿收彙核銷單等退稅憑證收齊;清算時對未收齊外貿收彙核銷單等退稅憑證的已退稅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11.鎢制品外貿退(免)稅的計稅依據適用是否准確;
12.外貿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對這部分銷售材料的應交稅款是否在外貿企業當期辦理的外貿退稅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問題;
13.有無非指定外貿企業外貿貴重鎢制品而辦理退稅的問題;
14.有無外貿不允許退稅鎢制品或免稅鎢制品辦理退稅的問題;
15.外貿企業辦理鎢制品外貿退(免)稅後,發生退關、國外退貨時,企業是否向退稅機關辦理了申報手續並補交或抵扣稅款;
16.外貿企業是否按期結彙,遠期結彙(180天以上)的鎢制品外貿,外貿企業申報退稅時,是否附送了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遠期結彙證明;
17.根據鎢制品外貿退(免)稅政策的調整和變化,其他需要重點清算的內容。
三、清算的要求
1.在清算期內,凡外貿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齊備的前提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産企業除外)仍未收齊鎢制品外貿報關單(退稅聯)、外貿收彙核銷單的鎢制品外貿,以及海關、外彙電子信息對審核對不上和對貨源有疑問進行函調未回函的鎢制品外貿,由外貿企業填寫《外貿企業清算備案明細表》,生産企業填寫《生産企業"免、抵、退"稅清算函備案明細表》(以下簡稱《備案表》),並于清算期內向退稅機關申報,由退稅機關複核確認後予以備案,退稅機關依以下情況予以分別處理。對外貿企業在清算內未申報備案的,清算期結束後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具體是:對列入外貿(工貿)企業《備案表》的鎢制品外貿在清算期當年6月30日以前補齊退稅單證,且海關、外彙電子信息對審核對通過或已收到回函證明無問題的,予以辦理退稅;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彙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外貿企業在此期間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退稅機關壹律不再辦理該筆鎢制品外貿的退稅;
對生産企業已備案的上年鎢制品外貿,實行單獨申報、審批"免、抵"稅的管理辦法。對生産企業已備案的、次年6月30日前收齊單證的鎢制品外貿,稅務機關按免抵退稅總額審批免抵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免抵稅額=免抵退稅總額;
免抵退稅總額=鎢制品外貿離岸價×外貿退稅率-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外貿退稅率
對在次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齊單證的鎢制品外貿,征稅機關壹律按內銷鎢制品予以補稅。
2.清算工作必須于次年3月31日以前結束。清算結束後,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外貿企業提出的上年度鎢制品外貿退(免)稅款申請和申報備案。上年度鎢制品外貿是指外貿企業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報關外貿的鎢制品,外貿日期以鎢制品外貿報關單上的離境時間爲准;
3.外貿企業向退稅機關報送的清算資料應由企業法人審核簽(章)並加蓋企業公章。凡發現外貿企業上報的清算資料不全、清算資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項目漏填、錯填等情況的,退稅機關應將清算資料退回企業重新填寫上報;
4.在清算中,凡外貿企業不提供有關財務帳冊、清算資料,不配合退稅機關清算工作,致使退稅機關無法按時完成清算任務的,退稅機關應暫緩辦理該企業清算期當年的鎢制品外貿退(免)稅業務,直至該企業清算工作結束。對該企業的清算時間可不受規定的清算結束時間的限制,但退稅機關應在向國家稅務總局上報的清算報告中加以說明,待今後該企業清算結束後專題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5.清算中,外貿企業應補繳的稅款必須按期補繳入庫,逾期不繳的,從期滿之日起,依未繳稅款按日加收滯納金;
6.在清算工作中,凡發現外貿企業不如實申報清算情況,弄虛作假,在外貿退稅方面有違法違章行爲的,要壹查到底,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7.退稅機關在清算期辦理的上年退(免)稅款和"備案表"中鎢制品外貿的退(免)稅款,應單獨審核、審批,單獨進行統計,不得與清算期當年新的鎢制品外貿退(免)稅混淆;
8.退稅機關應建立外貿退稅清算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劃分外貿企業和稅務機關應保管的清算資料,裝訂成冊建立檔案。
四、清算表格
1.鎢制品外貿退(免)稅清算快報表
2.鎢制品外貿退(免)稅清算彙總表
3.特殊政策退(免)稅清算表
4.外貿卷煙免稅情況統計年報表
5.進料加工複外貿業務清算彙總表
6.生産企業"免、抵、退"稅清算備案明細表
7.外貿企業清算備案明細表
8.外(工)貿企業外貿退稅清算表
9.生産企業退(免)稅清算表
10.卷煙外貿企業清算表
11.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複外貿業務清算表
每戶外貿企業清算後,退稅機關應向外貿企業發出"清算情況通知書"。"清算情況通知書"的內容包括:外貿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清算範圍、企業當年外貿額、主要外貿品種等,清算後外貿企業應退稅款,已退稅款等數據資料;清算中發現的問題,多退、少退、錯退金額及原因分析;清算處理結果及意見。
五、清算報告
時間要求:
清算期間和結束後按照通知要求,退稅機關將清算結果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上報的清算表格,逐級彙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質量要求:
1.清算報告要全面、客觀、准確地報告本地區外貿退(免)稅清算工作組織實施情況、退(免)稅情況、清算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結果以及建設性意見;
2.清算報告文字要精煉,結構要嚴謹;報表口徑壹致,內容填報齊全、表內邏輯關系正確,數據來源統計准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