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鎢制品企業走逃如何辦理外貿退稅

某公司的供貨企業走逃,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走逃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發生這種情況如何辦理外貿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規定,認證系統發現的"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後失控發票"經檢查確屬失控發票的,不得作爲增值稅扣稅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銷貨方已經申報並繳納稅款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外貿退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8]1009號)規定,外貿企業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複》(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已申報並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並通過協查系統回複外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爲外貿企業申請辦理外貿退稅的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時可不比對該失控發票的電子信息。

如果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有關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鎢制品外貿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外貿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鎢制品,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鎢制品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