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企業鎢制品外貿退稅的基本程序
外貿退稅,從狹義上說,就是將鎢制品外貿在國內生産和流通過程中已經繳納的間接稅予以退還的政府行爲;而從廣義上說,外貿退稅還包括通過免稅或抵稅等諸多形式使鎢制品外貿所含間接稅趨于零的政府行爲。
中國大陸現行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以外,納稅人鎢制品外貿,增值稅稅率爲零(現行的外貿退稅率有5檔,即17%,13%。11%,9%和5%);外貿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均屬間接稅。
因外貿退稅的對象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類。按外貿企業生産經營的特點,可分爲具有外貿經營權的生産企業和外貿企業;按外貿的貿易類型,可分爲壹般貿易和進料加工;按外貿的經營方式,可分爲自營外貿和委托代理外貿;按外貿退稅的方法,可分爲免稅企業、先征後退企業和"免抵退"企業。但無論何種外貿企業,其外貿退稅程序基本如下:外貿退稅登記——進口退稅申請——外貿退稅審核——稅款退付與退稅清算。
外貿退稅登記
外貿退稅登記是辦理外貿退稅的第壹步。外貿企業在征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登記之後,應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外貿退稅登記手續。
首先,外貿企業在獲准具有外貿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持國家外經貿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外貿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等證件到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外貿退稅登記手續:(1)填寫外貿退稅登記表,經主管退稅機關審核;(2)辦理外貿退稅登記證;(3)提交外貿專職或兼職辦稅員的有關資料,經由主管退稅機關考核,發給《辦稅員證》。外貿企業只有在領取了外貿退稅登記證明之後,才具有辦理外貿退稅的權利和資格。未辦理退稅登記的外貿企業,壹律不予辦理鎢制品外貿的退(免)稅。
其次,外貿企業的外貿退稅登記的內容如有變更,或發生改組、分立、合並、撤消等情況,應于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外貿退稅登記手續。外貿企業如更換辦稅員,亦應辦理變更手續。
外貿退稅申報
由于外貿企業的情況不同,外貿退稅申報的要求也有所差別。壹般規定是,台商投資企業應在鎢制品報關外貿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按月填報"外商投資企業鎢制品外貿退稅申報表",並提供海關簽發的外貿退稅專用報關單、外彙結彙水單、購進鎢制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外銷發票、其他有關帳冊等到當地涉外稅收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抵扣和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