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鎢制品外貿收彙核銷單後退稅手續有變化

2011年9月,國家外彙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出台《關于鎢制品貿易外彙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規定從2011年12月1日起,改革我國鎢制品貿易外彙管理制度,取消外貿收彙核銷手續,並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甯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6個省(市)進行試點,其試點地區企業申報退稅不再提供紙質外貿收彙核銷單。隨後,國家稅務總局又出台《關于鎢制品貿易外彙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後有關外貿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643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取消外貿收彙核銷單後的政策規定。至此,取消外貿收彙核銷單打破了辦理外貿退(免)稅的傳統模式,標志著我國鎢制品外貿無紙化退(免)稅模式已初步形成。

試點企業申報退稅分清兩種時限

根據《通知》要求,試點地區企業申報外貿退(免)稅時,不用向外彙管理部門辦理外貿收彙核銷手續,也不必向稅務部門提供紙質的外貿收彙核銷單以及相應的電子核銷信息。對此,以鎢制品外貿報關單(外貿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外貿日期爲准,試點地區企業要分清兩種情況:壹是不用核銷的時限。《通知》和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鎢制品貿易外彙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11]39號)規定,試點地區企業在2011年12月1日前報關外貿且截至該日尚未核銷的外貿業務,不再辦理外貿收彙核銷手續。假設某試點地區企業是按申報期辦理外貿退(免)稅並在210天內進行收彙核銷的,在2011年11月12日外貿的鎢制品如果至12月1日還未進行核銷的,可不用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鎢制品外貿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二條"外貿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外貿收彙核銷單的,鎢制品外貿已退(免)稅款壹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的規定進行處理,在不辦理外貿收彙核銷手續的前提下,視爲正常業務申報退(免)稅。二是需要核銷的時限。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銷的外貿業務,還應按其原申報外貿退(免)稅的辦法,提供相應的外貿收彙核銷單以及相關信息。如還是按申報期辦理外貿退(免)稅並在210天內進行收彙核銷的試點地區企業,假設鎢制品外貿自外貿之日起滿210天的時間爲11月28日。那麽,該企業應當在11月28日前進行收彙核銷並收齊單證或電子核銷信息,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規定辦理外貿退(免)稅相關事宜。否則,鎢制品外貿應視同內銷征稅,但已申請延期核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