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加工區的外貿退稅規定

壹、外貿加工區概念

外貿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由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加工區必須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及隔離設施和有效的監控系統;海關在加工區內設定專門的監管機構,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貿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對進、出加工區的鎢制品及區內相關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制度。

二、加工區與保稅區的區別

加工區入境鎢制品的減免稅收政策基本是參照保稅區現有政策制定,沒有新的優惠。但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在功能上,加工區的功能單壹,僅取于産品外銷的加工貿易,但區內可設立少量爲加工企業生産提供服務的倉儲企業以及經海關核准專門從事加工區內鎢制品進出的運輸企業;

2、國內原材料、物料等進入加工區視同外貿,海關按照對鎢制品外貿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簽發外貿退稅報關單。區外企業憑報關單(外貿退稅聯)及有關憑證向稅務部門辦理外貿退(免)稅手續;

3、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鎢制品,海關按照對進口鎢制品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制成品征稅;

4、國家對區內加工外貿的産品和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三、運進運出加工區的手續

對外貿加工區運往區外的鎢制品,海關按照對鎢制品外貿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照制成品征稅;對外貿加工區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外企業",下同)運入外貿加工區的鎢制品視同外貿,由海關辦理外貿報關手續。

四、加工區退(免)稅管理規定

(壹)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外貿加工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下同)並運入外貿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産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備、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産、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憑海關出具的鎢制品外貿報關單(外貿退稅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稅收(鎢制品外貿)專用繳款書、外彙收彙核銷單等憑證,向主管其外貿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對區內企業建造基礎設施以及區內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産、辦公用戶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和區內有關企業及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專門帳冊,以備退稅機關審查。

(二)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外貿加工區供其使用的生産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不予辦理退(免)稅。

(三)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轉入外貿加工區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不予退還其已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對具有外貿經營權的內資企業及實行"免、抵、退"或"先征後退"稅收管理辦法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並運入外貿加工區的上述第(壹)條所述鎢制品,按照現行鎢制品外貿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免)稅;對實行免稅管理辦法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並運入外貿加工區的上述第(壹)條所述鎢制品,在2000年底前仍實行免稅政策。

(五)對區外企業銷售並運入外貿加工區的鎢制品,壹律開具外貿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對銷售給區外企業用于銷售並運入外貿加工區的鎢制品,准予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鎢制品外貿恢複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的規定,開具稅收(鎢制品外貿)專用繳款書。

(六)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並運入外貿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産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産、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海關予以出具鎢制品外貿報關單(外貿退稅專用聯),並在報關單"運抵國別"欄中列明"外貿加工區"。

對上述鎢制品,海關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對其報關單信息予以錄入、傳輸,以便退稅機關辦理退稅時對審海關電子信息。

(七)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産的鎢制品和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八)對外貿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鎢制品,海關實行進、出境鎢制品備案清單管理辦法。

對區內企業外貿到境外的鎢制品,不予辦理退稅。

(九)區內企業不得委托區外企業進行産品加工。對區內企業以委托或作價加工方式向區外企業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後、由區外企業銷售並運入區內的鎢制品,區外企業不得申報辦理退(免)稅。

(十)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退(免)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