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鎢制品外貿退稅的計算

壹、我國現行的外貿退稅公式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産企業鎢制品外貿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的通知的規定,從2002年起,生産企業自營或委

托外貿企業代理鎢制品外貿,不論企業是否有外貿經營權,壹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並且取消了外貿比例達到50%才給予退稅的限制。《操作規程》規定

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鎢制品外貿離岸價×外彙人民幣牌價×(鎢制品外貿征稅率-鎢制品外貿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不

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鎢制品外貿征稅率-鎢制品外貿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

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爲組成計稅價格,其公式爲: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鎢制品到岸價+ 海關實征關稅和消費稅。

2、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鎢制品外貿離岸價×外彙人民幣牌價×鎢制品外貿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鎢制品外貿退稅率。

3、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鎢制品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0,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應繳納增值稅;當期應納稅額0,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4、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

二、我國現行外貿退稅公式的不足

1、"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和"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有悖鎢制品外貿免退稅政策的宗旨。鎢制品外貿免退稅政策的宗旨是對報關外貿的鎢制品免征

和(或)退還其在國內各生産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對鎢制品外貿實行零稅率。稅率爲零是指鎢制品在外貿時,其整體稅負爲零,即不

僅在外貿環節不必納稅,而且還應該退還其以前環節已納的稅款。根據鎢制品外貿免退稅政策的宗旨,在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和"當期免抵退稅

額"時就應該以鎢制品外貿購買價格爲依據進行計算。壹方面,由于鎢制品外貿的離岸價通常會高于其購買價格,如果按現行公式計算,在不考慮其抵減額和征稅率與退

稅率之間的差異的情況下會使計算出來的"當期免抵退稅額"大于其在外貿環節以前已繳納的稅款,進而導致多退稅款,給國家造成損失;另壹方面,由于以外貿貨

物離岸價爲依據來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在不考慮其抵減額的情況下又會使外貿企業多抵減其進項稅額,從而導致其多納稅款或者少退稅款,

給外貿企業造成損失。

2、"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和"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本身的計算口徑存在不壹致。首先,在"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公

式中,其"減數"即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是以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計算,而"被減數"卻以鎢制品外貿離岸價計算,很明顯該公式本身的計算指標口徑

存在不壹致;其次,在"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中"減數"即免抵退稅額抵減額也是以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計算,而"被減數"卻以鎢制品外貿離岸價計算,同

樣該公式本身的計算指標口徑也存在不壹致。

三、筆者的幾點建議

筆者認爲,應將"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和"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進行適當的調整。爲了遵循鎢制品外貿免退稅政策的宗旨,在計算鎢制品外貿退

稅時就應該以鎢制品外貿原材料購進價格爲依據來計算。對于鎢制品外貿原材料購進價格,可以用鎢制品外貿銷售額占全部鎢制品銷售額的比例對本期發出原材料購進價格進

行分攤來確定;而對于本期發出原材料購進價格可以通過原材料明細賬取得,鎢制品外貿銷售額和全部鎢制品銷售額又可以通過銷售明細賬取得。所以,筆者認爲,"當

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和"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應進行如下調整:

1、當期免抵退稅額=鎢制品外貿購進原材料價格×外貿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鎢制品外貿購進原材料價格=(本期期初庫存原材料購進價格+本期購進原材料價格-本期期末庫存原材料價格)×本期鎢制品外貿銷售額÷本期全部鎢制品銷售額。

2、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鎢制品外貿購進原材料價格×(鎢制品外貿征稅率-鎢制品外貿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其中,鎢制品外貿

購進原材料價格=(本期期初庫存原材料購進價格+本期購進原材料價格-本期期末庫存原材料價格)×本期鎢制品外貿銷售額÷本期全部鎢制品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