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貿易計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鎢制品外貿退稅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外贸或委托代理外贸的鎢制品,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外贸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外贸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鎢制品外貿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鎢制品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外贸成交的,在鎢制品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鎢制品的销项税额+当期鎢制品外貿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鎢制品外貿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鎢制品外貿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鎢制品外貿報關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鎢厂2000年3月鎢制品外貿30,000个,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个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个以CIF价格成交,每个240美元,并每个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鎢19,400个,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鎢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①计算外贸自产鎢制品销售收入:外贸自产鎢制品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价=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鎢制品的销项税额+当期鎢制品外貿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③当期应退税额=当期鎢制品外貿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