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常用信用證種類

壹、鎢制品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彙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國際貿易結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

二、光票信用證:是憑不附帶單據的彙票付款的信用證。

三、可撤銷(REVOCABLE)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

四、不可撤銷(IRREVOCABLE)信用證:是指信用證壹經開出,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多。

五、鎢制品保兌(CONFIRMED)信用證:是指經開證行以外的另壹家銀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保兌信用證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對開證銀行的資信不了解,對開證銀行的國家政局、外彙管制過于擔心,怕收不回貨款而要求加具保兌的要求,從而使貨款的回收得到了雙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彙票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七、遠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時,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彙票到期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八、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信用證:是允許出口商在裝貨交單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貨款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上加列上述條款,通常用紅字打成,故此種信用證稱“紅條款信用證”。

九、付款(PAYMENT)、承兌(ACCEPTING)、議付(NEGOTIATING)信用證:信用證應表明其結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況或議付來使用信用證金額。

十、可轉讓(TRANSFERABLE)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壹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壹次,信用證轉讓後,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但原證的受益人,即第壹受益人,仍須負責買賣合同上賣方的責任。如果信用證上允許可以分裝,信用證可分別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這種轉讓可看成壹次轉讓。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十壹、背對背(BACK-TO-BACK)信用證: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證基礎上,開立壹個新的信用證,主要兩國不能直接進行貿易時,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貿易。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證信用證都産生于中間交易,爲中間商人提供便利。 壹個中間商人向國外進口商銷售某種商品,請該進口商開立以他爲受益人的第壹信用證,然後向當地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人購進同樣商品,並以國外進口商開來的第壹信用證作爲保證,請求通知行或其它銀行對當地或第三供貨人另開第二信用證,以賣方(中間商)作爲第二信用證的申請人。不管他根據第壹信用證能否獲得付款,都要負責償還銀行根據第二信用證支付的款項。

十二、對開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雙方互爲進口方和出口方,互爲對開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爲實現雙方貨款之間的平衡,采用互相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系起來。第壹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也稱回頭證)的開證申請人;第壹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回頭證的受益人。第壹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證的金額約略相等。

十三、循環(REVOLVING)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即可多次循環使用之信用證,當信用證金額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後,仍又恢複到原金額。買賣雙方訂立長期合同,分批交貨,進口方爲了節省開證手續和費用,即可開立循環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可分爲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和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兩種。

十四、部分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部分托收:壹筆交易合同有時可能包括兩種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證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壹部分貨款,如果80%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其余20%由出口方在貨物裝運後,同信用證項下的裝船單據,壹並委托信用證的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商托收。信用證部分貨款和托收部分貨款,要分別開立彙票,全套裝船單據附于信用證項下的彙票,托收項下的爲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