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和不可撤銷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區別

什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鎢制品出口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是指開證行壹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等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該證規定提供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證付清貨款。凡使用這種信用證,必須在該證上注明“不可撤銷”(Irrevocable)的字樣,並載有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文句。按《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第400號出版物)》第7條C款的規定,“如無該項表示,信用證應視爲可撤銷的。”

壹、什麽是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開證銀行可隨時撤銷或修改已開出的信用證,而且不須事先通知受益人。

二、可撤銷信用證特點:

可撤銷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特點主要是維護開證銀行的利益,若進口商因市場、運輸等情況的變化而出現或處于困境,甚至倒閉時,開證銀行可隨時撤銷或修改已開出的信用證。因此,可撤銷信用證對出口商無保障,風險大。

國際商會第500號刊物公布的統壹慣例中的第8條明示,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辦理即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于收到修改或撤銷的通知之前,可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予以付款、承兌、或議付。亦就是說,若裝船、議付于接到撤銷通知之前,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才有義務償付。

開證銀行對已開出信用證予以撤銷或修改是受到限制和約束的。

爲了明確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功能,在信用證上列有下列文句,以示本信用證爲“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

本信用證不須事先通知受益人可隨時撤銷或修改。

本銀行保證,在議付銀行接到撤銷通知之前,凡根據本信用證條款開立和議付的彙票,向本銀行提示時予以照付。

本信用證明示,不須通知而可予以撤銷,本信用證僅供貴方預先制作單據時參閱,本銀行與通彙銀行不承擔義務。

開證銀行不須事先通知,隨時對信用證 可予以撤銷。

三、可撤銷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適用的貿易方式。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出口商願意接受可撤銷信用證作爲支付方式,壹般來講,若遇有下列的情況,可以采用可撤銷信用證:

1. 契約貨物可通過某種渠道暢銷,預計成交後市場價格有上升趨勢,所獲利潤較高;或當進口商資金周轉發生困難,但信譽又比較好的情況下是可以采用可撤銷信用證。出口商明知采用可撤銷信用證的風險較大,但又不願失去成交的機會,俗語講,開立可撤銷信用證比沒有信用證的成交更勝壹籌。故此,可以接受可撤銷信用證作爲支付方式。

2. 若開證銀行因某種原因撤銷其信用證,但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所簽的契約不能撤銷,可依契約規定的條款向進口商行使權利,取得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