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付款承兌及議付信用證間介

1.付款信用證(Payment Credit),是指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規定開證銀行保證當受益人向開證銀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時付款,或受益人開具而不准議付的信用證。

2.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Credit),是指使用遠期彙票的跟單信用證。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彙票和單據時,先履行承兌手續,待彙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證。

3. 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Credit),是指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規定由某壹銀行議付或任何銀行都可議付的信用證。指定某壹銀行議付的信用證稱爲“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任何銀行都有權議付的信用證稱爲“公開議付信用證”(Open Negotiation Credit)或稱“自由議付的信用證”(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議付信用證的信用證有效期的失效地點通常在出口國,彙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銀行。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500號出版物)第9條規定:“開立信用證時不應以申請人作爲彙票付款人,如信用證仍規定彙票付款人爲申請人,銀行將視此彙票爲附加的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