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軟條款信用證判別
在出口風險管理中,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軟條款是出口商最爲頭疼的問題之壹,也是中國出口企業最爲關注的問題。那麽,到底哪些屬于信用證軟條款,而哪些屬于買家的正當要求?
信用證軟條款問題,是實踐中壹個非常難以把握的問題。實務界總是希望有壹個通用的規則,以便遇到壹個需要判斷的時候,如同套用公式壹樣得出實際的正確判斷。但問題並不如此簡單。
對于鎢制品軟條款的判斷,國際社會並沒有統壹的標准。所謂的軟條款是相對于“硬”條款而言的。信用證是銀行承諾憑壹定的條件付款的文件。在信用證交易中,銀行僅處理單據而不處理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銀行就將付款。銀行是否付款取決于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規定,因此出口商是否獲得款項取決于他是否滿足信用證條款的要求。並且按照交易的正常做法,出口商是能夠控制其行爲是否滿足信用證條款的要求的。對于出口商能夠控制其行爲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條款,就是相對于軟條款而言的“硬條款”。
因此鎢制品軟條款就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幹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單據不符爲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換言之,信用證的軟條款屬于引而不發的炸彈,是否引發的決定權掌握在開證申請人的手中。因此信用證也就會因開證申請人的非善意行爲成爲廢紙壹張。所以說,軟條款信用證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賦予了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單方面撤銷付款責任的主動權。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軟條款主要有:
信用證暫時不生效,何時生效由銀行另行通知。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規定必須由申請人或其指定的簽字人驗貨並簽署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才能付款或生效。
信用證對銀行的付款、承兌行爲規定了若幹前提條件,如貨物清關後才支付、收到其他銀行的款項才支付等。
有關運輸事項如船名、裝船日期、裝卸港等須以申請人修改後的通知爲准。
信用證前後條款互相矛盾,受益人無論如何也作不到單單壹致。
但是,盡管具有上述條款的信用證,並不必然就是軟條款信用證,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壹案例〔法公布(2001)第2號〕中,信用證規定:“由申請人發出之貨品收據,申請人之簽字必須與開證銀行持有之簽字式樣相符。”兩審法院都並不認爲該條款屬于軟條款,而認定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的簽字因與銀行持有的簽字式樣不符構成單證不符。
實踐中,由于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和經常性做法不壹,有些要求對于其他當事人而言,屬于鎢制品軟條款,對于另壹當事人就不是軟條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條款。因此,判斷何謂軟條款,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和做法予以判斷,而不能簡單地下結論。前面提及的壹些主要的軟條款現象,也只是作爲壹種判斷之參考。總之,對于何謂軟條款,是需要根據個案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