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的本地信用證
鎢制品出口的本地信用證(LocalLetterofCredit)亦稱國內信用證(DomesticLetterofCredit)或稱從屬信用證(SubsidiaryLetterofCredit)。
若制造商欲出口其産品,進口商欲購所需産品,但因某種原因不具備直接簽約的條件,或因買賣雙方所處地理位置遙遠,市場信息不靈,商業渠道不通等原因,故必須聘用中間商(MiddleMen)或稱經紀人(Brokers)介入,而中間商爲保住商業秘密,把握住商業時機並從中獲取商業利潤或收取傭金。
采用這種貿易方式,中間商須簽訂兩份合同。壹般來講中間商對制造商生産的産品性能、數量、價格等條件了如指掌,爾後尋求客戶。壹旦成交首先中間商與進口商簽約,稱第壹份合同。依第壹份合同條款,開立的信用證稱原信用證(OriginalCredit)或(MasterCredit)。原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是進口商,受益人是中間商。
中間商與制造商簽訂合同,稱第二份合同。依第二份合同開立的信用證,稱本地信用證LocalCredit)。本地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是中間商,受益人是制造商。
鎢制品原信用證(OriginalCredit)與本地信用證(LocalCredit)的不同處是:貨物單價和總金額不同,原信用證所列的價格高,本地信用證所列價格低,兩者的差價即是中間商的利潤或傭金;裝貨日期不同,亦就是說本地信用證項下的裝貨日期在前,原信用證項下的裝貨日期在後,這樣作法以保證按時交貨。除此之外,如須列有其他條款,應視情況而定。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凡進口商要求開立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必須交納押金或稱保證金,但申請開立本地信用證者是以原信用證作擔保,同時原信用證的通知銀行即是本地信用證的開證銀行,這種作法稱,壹家銀行兩份信用證兼有三功能,即通知、開證和付款。
爲保證開出本地信用證銀行的權益,壹般都采用明文條款維護銀行的權益。如:
“凡憑鎢制品本信用證所簽發的彙票,須待本銀行收到開證申請人提交符合原信用證所規定的單據後,方可付款。”
此條款的實意,是原信用證的通知銀行兼本地信用證的開證銀行而開具本地信用證又無押金而是以原信用證作押。
再者,中間人爲嫌取兩份信用證所列金額的差額,故其單據不同,必須由原信用證的出口方提供符合進口商要求的發票和單據,進口商才能付款贖單。
但有壹點應說明,按壹般信用證的要求,凡提示符合信用證所列條款的單據時,應予以議付或付款。而本地信用證須注明此類條款以示其功能。
開立鎢制品出口的本地信用證的銀行是承擔壹份信用證的風險而收取兩份信用證的銀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