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操作
壹、可轉讓鎢制品出口信用證(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系指經出口商請求,進口商同意, 由開證銀行開立可轉讓信用證,並載明授權受益人(即原信用證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所列金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權使用轉讓後的權力。這種轉讓稱壹次轉讓, 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轉讓。
第二受益人稱受讓人(Transferee)承擔交貨的職責,但原信用證受益人(即第壹受益人)仍對契約所列的諸條款承擔責任。
凡可轉讓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必須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本信用證可轉讓。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本信用證允許轉讓。(Transfer to be allowed)。
二、可轉讓信用證適用的貿易方式
1、若進出口商簽約成交的訂單,系商品規格化,包裝標准化,檢驗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額大,貨源來自分散的異地,亦就是壹份訂單的貨源須從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這種貿易方式爲了使合同貨物(Contract pro-ducts)與計價貨幣(Price Currency)相對換,作到簡便、易辦、順利裝貨和安全結彙,可采用可轉讓鎢制品出口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條規定,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開具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爲轉讓人(Transferer), 通過銀行稱轉讓銀行(Transferable Bank)將信用證金額(Amount)的全部或部分,壹次轉讓給出口商所在地或異地口岸的分支機構,或給異地各貨源的供應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規定的産品,在規定的時間內分批裝船,制單結彙。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轉讓,分割轉讓的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的總金額。
2、若進口商派員到國外采購所需商品,或委托國外代理商采購商品,進口商可開具以貨源地的代理商爲受益人的可轉讓信用證。國外代理商可向壹地或異地的各供應商爲第二受益
人予以分割轉讓其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可轉讓的信用證系由國外的通知銀行承擔轉讓銀行的職責。
3、從壹個國家生産的商品,運輸到另壹個國家或地區去銷售,經過國間的多層次的交換,其特點是商品的生者與銷售者之間的地理位置遙遠,交易批量大,簽約複雜,故須中間人介入,或請經紀人(Brokers)介入, 他們以賺取中間費用即傭金(Commission)爲目的。
中間商從國外接到訂單並收到由國外進口商開具的可轉讓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以中間商爲受益人。第壹受益人將訂單交給生産廠,並將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壹受益人不願將提供貨源的生産廠的地址及交易條件告知給進口商,爲保住商業秘密和商業競爭的機會。
這種作法對中間商有兩點好處,壹是可保商業秘密,二是可賺取中間利潤
(Commission)。第壹受益人所簽發的商業發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發票金額要大,兩者的差額即爲中間人所得的利潤。
三、可轉讓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功能與轉讓方式
1、依信用證金額可分爲全金額與部分金額轉讓
壹全金額轉讓(Total Transfer):第壹受益人根據貨源的分布情況,若貨源來自壹家廠商, 而且裝運貨物不准分批裝運,只能壹次裝運時,必然將開具信用證的全金額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二部分金額轉讓(Partial Transfer):若只將可轉讓信用證所列金額的壹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稱部分金額讓。UCP 第44條規定,若原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則第壹受益人可將信用證金額的壹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並由受讓人分別裝運,分別依信用證規定辦理議付、承兌或付款。
2、依是否替換商業發票,可分爲不替換發票與替換發票轉讓
壹不替換發票轉讓(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種轉讓方式系信用證的原受益人(即第壹受益人)將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壹部分轉讓給受讓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並備妥所須單據,通
過第壹受益人或以第壹受益人的名義直接向議付銀行辦理議付或付款。此種方式較爲簡便,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通常予以采用。
二替換發票轉讓(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作爲中間人的第壹受益人,不願讓第二受益人知悉買主的商號名稱,第壹受益人就可采用替換發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體作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後,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提示單證辦理議付或付款。銀行將第壹受益人提供的商業發票來替換第二受益人提示的發票。第壹受益人所提示的發票金額要大,兩張發票的差額爲中間人賺取的利潤。議付銀行議付後,將第壹受益人所提示的發票及其他單據壹並寄往開證銀行索償。
3、依是否變更轉讓信用證所列條件,可分爲原條件轉讓或變更條件讓。
壹原條件轉讓,使用信用證權力的轉讓,壹般來講,應依照原信用證所列條件予以轉讓,稱原條件轉讓,這種作法簡便易辦,風險較小。凡原條件轉讓應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轉讓功能。
----本信用證系依原信用證所列的條件轉讓。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二變更條件轉讓 是指信用證權力轉讓後,原信用證所列條件已作變更,例如:
----金額和單價比原金額和單價降低;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期限,提示單證日期及裝運期限,比原信用證條件提前;
----投保金額比原信用證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變更上述條件外,若有需要變更其他條件就視情況而定。
4、轉讓地點,可分爲國內轉讓和國外轉讓
壹國內轉讓 第壹受益人將信用證的使用權力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其地點系同壹國境,稱國內轉讓。在信用證中應載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證轉讓僅限同壹國境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二國外轉讓 第壹受益人
將信用證使用的權力轉讓給另壹國境的第二受益人,稱國外轉讓。在信用證中應載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證轉讓于××××國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由誰來轉讓,可分爲銀行轉讓與私人轉讓
壹銀行轉讓,凡依照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所列條款,明文規定由銀行轉讓或通過銀行辦理轉讓手續者,由第壹受益人向銀行提出申請書,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則銀行應給予第二受益人轉讓通知書(Advice of Transfer)。
二私人轉讓,經協商第壹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轉讓,第壹受益人必須給第二受益人書面的私人轉讓通知書(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采用私人轉讓方式, 必須是第壹受益人與第二受益人有長期合作的基礎,互相信任,而第壹受益人須作兩件事,壹是將收到信用證的原本複制件提供給生産廠,以資證明可轉讓信用證已收到,使生産廠放心。二是于生産廠交貨裝船後,第壹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簽署轉讓申請書,請銀行將款項轉給生産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