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方式下的風險及其防範措施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銀行根據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開立的壹種有條件的書面付款保證,即開證行保證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的條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責任。因此,信用證結算是依據銀行信用進行的。

壹、信用證的特點

1.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證,所以,在信用證方式下,銀行承擔第壹性的付款責任,即信用證是以銀行信用取代了商業信用,這壹特點極大地減少了由于商人間交易的不確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確定性,爲進出口雙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證雖以貿易合同爲基礎,但它壹經開立,就成爲****于合同以外的壹項契約。《UCP500》第3條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作爲其依據的銷售合同是相互****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並且不受其約束。由此可見,信用證的所有當事人僅憑信用證條款辦事,以信用證爲唯壹的依據。出口方如果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完全壹致的單證,就能保證安全迅速收彙。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證條款,並出具了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並不保證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認真履行了合同,卻未能提供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時,也會遭到銀行拒付。

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買賣。《UCP500》第4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爲。銀行只看單據,不看貨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而對于所裝貨物的實際情況如何,是否中途遺失,是否如期到達目的港,貨物與單據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負責;銀行有義務合理小心地審核壹切單據,以確定單據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以及僞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負責。

因此,信用證是壹種相對于托收、電彙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較高的壹種支付方式。交易雙方通過信用證業務,就某筆交易,建立起商業信用加銀行信用,這樣的雙重信用給了買賣雙方更大的安全。買方可從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中獲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務,而賣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證項下的義務,提交正確的單據便可以從銀行得到償付。信用證業務由于有了銀行的參與,較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可以幫助降低國際貿易風險,並使雙方得到資金融通。

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方式下貿易雙方及開證行面臨的風險

信用證業務要求貿易雙方嚴格遵守信用證條款,信用證的當事人必須受《UCP500》的約束才能起到其應有的作用,買賣雙方只要有壹方未按條款辦事,或利用信用證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詐,則信用證項下的風險就會由此産生。

1.進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

(1)出口商交貨嚴重違反貿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證是壹項自足的文件,****于買賣合同之外。信用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以L/C條款爲依據。銀行對于買賣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如貨物品質、數量不符)概不負責。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單據與L/C相符,出口商照樣可得到貨款,而深受其害的則是進口商。

(2)出口商僞造單據騙取貨款。《UCP500》第15條規定“銀行對單據下述方面不負責任: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僞、法律效力等。銀行對單據所代表的貨物在下述方面不負責任:貨品、數量、重量、狀況、包裝、交貨、存在與否。”這壹規定爲不法商人僞造單據騙取貨款提供了方便。

(3)賣方勾結承運人出具預借提單或倒簽提單,或勾結其他當事人如船長等將貨物中途賣掉。

2.出口商面臨的風險

(1)由于交貨期、交貨數量、規格等不符點而造成的風險。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常常發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證條款規定交貨的情況,如品質不符,數量與信用證規定有異,逾期交貨等,任何壹個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其保證作用,導致出口商收不到貨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2)因軟條款而導致的風險。有“軟條款”的信用證開證人可以任意、單方面使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也可解除其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壹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收貨人、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二貨物備妥待運時須經開證人檢驗。開證人出具的貨物檢驗書上簽字應由開證行證實或和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③貨到目的港後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四信用證暫不生效: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後通知生效。這些軟條款,有些是進口商爲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則是惡意欺詐的前奏曲,但無論其初衷如何,這些限制性條款都有可能對受益人的安全收彙構成極大威脅。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其支付完全操縱在進口商手中,從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損失。

(3)進口商利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繞過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誘出口商發貨,騙取貨物。

(4)正本提單直接寄進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較近,貨物出運後很快就抵達目的港。如賣方同意接受信用證規定“1/3正本提單徑寄客戶,2/3提單送銀行議付”的條款,則爲賣方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因爲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壹份生效,其他兩份自動失效。如果壹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戶,等于把物權拱手交給對方。客戶可以不經銀行議付而直接憑手中的提單提走貨物。如果寄送銀行的單據有任何不符點而收不到貨款,銀行將不承擔責任。實質上這是將銀行信用自動降爲商業信用。

(5)進口商申請開立不合格信開證,並拒絕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時賣方若貿然發貨,將造成單證不符或單貨不符的被動局面。

(6)開證行倒閉或無力償付信用證款項。此時,出口商只能憑借買賣合同要求進口商付款,須承擔商業信用風險。

3、銀行方面的風險

(1)進口商無理拒付合格單據或因破産給銀行帶來風險。信用證是開證行以自己的鎢制品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證,即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壹性的付款責任。當進口商破産,無力償付或因市場情況發生變化,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時,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開證行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2)信用證打包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近年來打包貸款盛行,給進出口商帶來了許多便利,但如果進出口商串通起來,合謀欺騙銀行,則這種融資方式也給銀行帶來許多麻煩。如某外商向其在國內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購貨,開出壹張約50萬美元的即期信用證,中外合資企業憑信用證向議付銀行申請打包貸款,用以購買原料後投産。信用證到期時供貨方卻未出貨。原來外商並不要貨,只是由于該企業資金緊張,貸款無門,假借信用證內外勾結來獲取貸款,象這類進出口商串通壹氣,騙取銀行借款,到期不還的情況也把銀行拖入大量債務糾紛之中。

(3)進出口雙方合謀欺詐給銀行帶來風險,如牟其中勾結海外不法商人利用遠期信用證進行融資詐騙。

三、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風險的防範措施

信用證決不是壹種無懈可擊的支付方式,銀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業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業風險,必須注意對信用證項下風險的防範。

1.加強信用風險管理,重視資信調查。出口企業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觀分析客戶資信情況。在交易前通過壹些具有****性的調查機構仔細審查客戶的基本情況,對其注冊資本、盈虧情況、業務範圍、公司設備,開戶銀行所在地址、電話和帳號、經營作風和過去的曆史等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評議,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作爲自己的貿易夥伴。在交易中,經常與業務員溝通交流,對業務員在交易過程中産生的疑點、難點問題給予指導幫助。交易後以應收未收帳作爲監控手段,防止壞帳的産生,這樣,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風險,爲業務的順利進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素質,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出口業務人員應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是防止風險的關鍵。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瞬息萬變的市場對業務人員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貿易做法也越來越靈活多變,業務上如果不熟,碰到問題看表面而不看實質,對風險缺少充分的估計,盲目樂觀,很容易造成巨大損失。從以往的應收未收帳的案例分析,絕大多數是由于業務員工作馬虎,忽視風險而造成的。

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業務的特點決定了單據對整筆業務完成的重要性。“單單相符,單證相符”是信用證的基本要求,正確交單議付則是最後結算的基礎。作爲進口方,可在信用證中加列自我保護條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權威機構(如SGS等)出具檢驗證書,也可派人親自驗貨並監督裝船,以保證獲得滿意的進口貨物。另外,作爲受益人,加強催證、審證、改證工作,認真審核信用證,仔細研究信用證條款可否接受,並向客戶提出改證要求。在制單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原則,以防産生不符點,影響安全收彙。

4.開證行應認真審查開證申請人的付款能力,嚴格控制授信額度,對資信不高的申請人要提高保證金比例,落實有效擔保。通知行應認真核對L/C的密押或印簽,鑒別其真僞。議付行應認真仔細審核議付單證,確保安全及時收彙。

總之,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作爲國際結算的主要方式,給了買賣雙方更大的安全保障。但在具體信用證業務操作中,要清醒地認識到信用證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預防在先,以利業務的順利進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