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實例的經驗分享

例1:河南某出口公司曾收到壹份以英國標准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鎢制品跟單信用證,金額爲USD37,200.00元,通知行爲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該證沒有象往常壹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簽名爲印刷體,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爲詐騙案多發地。 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爲僞造信用證,後經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壹起僞造信用證件詐騙。

例2:某中行曾收到壹份由加拿大AC銀行ALERTA分行電開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金額約100萬美元,受益人爲安徽某進出口公司。

銀行審證員發現該證存在以下疑點:

(1)該證沒有加押證實,僅在來證開注明"本證將由××行來電證實";

(2)該證裝效期在同壹天,且離開證日不足壹星期;

(3)來證要求受益人發貨後,速將壹套副本單據隨同壹份正本提單用DHL快郵寄給申請人;

(4)該證爲見45票天付款,且規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

(5)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申請人在加拿大,而受貨人卻在新加坡;

(6)來證電傳號不合常理。針對這幾個疑點,該中行壹方面告誡公司"此證密押未符,請暫緩出運",另壹方面,趕緊向總行國際部查詢,回答:"查無此行"。稍 後,卻收到署名"美漩銀行"的確認電,但該電文沒有加押證實,于是該中行設法與美州銀行駐京代表處聯系,請示協助催曬,最後得到答複:"該行從未發出確認電,且與開證行無任何往來"。至此,終于證實這是壹起盜用第三家銀行密押的詐騙案。

例3:廣西某中行曾收到壹份署名印尼國民商業銀行萬隆BANK DAGANG NEGARA

RSERO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80萬美元,來證使用開證行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後來,該中行去電上海打銀行核實,得到複電:"本行不爲第三家非其集團成員銀行核爲,且不負任何責任",該中行只好轉查開證行總行,但被告知:"開證行從未開出此證,且申請人未在當地注冊,無業務往來記錄"。顯然,這是壹份盜用他行密押並僞冒印 尼國民商業銀行的假信用證。

例4:江蘇某出口公司曾收到壹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金額爲318 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交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並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交給出口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壹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壹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例5:2000年6月,A公司向B銀行提交了由B銀行所在地C銀行通知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和壹套信用證項下單據,該信用證金額爲604500.00美元。經審核後,B銀行發現此證系由電傳開立,按慣例電傳開證應加具密押,密押經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證明電開信用證的真實性。此證注明沒有密押,但加蓋了C銀行的通知章。根據相關的規定,C銀行已將該證通知A公司,即認同了該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在該證真實的前提下,B銀行又對該證項下單據進行了合理、審慎的審核。經審核,B銀行發現此套單據存在不符點。首先,信用證單據條款要求"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而A公司提供的是NEGOTIABLE FIATABILL OF LADING 簡稱FBL(運輸行出具運輸單據),即以FBL代替B/L。其次,信用證要求提單以開證行爲擡頭,而A公司在FBL後做空白背書。B銀行按慣例向A公司提示不符點,並向A公司提出二種處理方案:壹是由A公司提交以開證行爲擡頭的B/L,撤換原來的FBL;二是由B銀行向開證行電提上述不符點,待對方同意後再行寄單。

A公司表示貨物已裝船,無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接受第二種方案。于是B銀行立即向開證行電提上述不符點,並要求開證行盡快給予答複。在這之後的三天內,B銀行壹直沒有收到開證行的回複。三天後,A公司向B銀行提示由C銀行通知的該證的修改書,該修改書寫明刪除由申請人出具檢驗證這壹不利于A公司的軟條款,同時將單據條款修改爲B/L或FBL。A公司表示,此項修改已刪除該信用證的軟條款,並且B/L或FBL二者具備其壹即可,這已經表明申請人和開證行接受電提的不符點,已經達到了B銀行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辦理出口押彙,且押彙金額僅爲10萬美元,遠低于信用證金額。B銀行並沒有聽信A公司的壹面之辭,反而提出了疑問:按照慣例,如果開證行接受上述不符點,它應該在電傳中明確表示申請人接受上述不符點,不日將付款,並將這壹內容以電傳方式通知B銀行,而不是采用信用證修改的方式通知,更不應該將此修改發給C銀行。這些違反常規的做法引起了B銀行的警惕,B銀行堅持等待開證行的電傳通知,在此期間,將單據留存,既不寄單,也不爲A公司辦理出口押彙。五天後,開證行開立電傳通知,聲明申請人拒絕接受上述不符點,此時A公司已不見蹤迹。至此,這起詐騙案已真相大白。事後據B銀行調查,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並未如A公司 所述已裝船,而是留在A公司所在國境內,並沒有出口。

從以上這個案例不難看出,這是壹起以詐騙議付行押彙款爲目的、境內外不法分子精心策劃的騙彙案件。由于B銀行以相關規定爲依據,並不被較大金額出口和A公司的壹面之辭所迷惑,而是合理、審慎地審核單據,避免了壹起重大騙彙案件的發生,防止了國家巨額外彙的流失。不法分子的陰謀之所以沒有得逞,主要由于B銀行有效地做到了如下幾點:

第壹,沒有片面地爲追求擴大業務量而辦理此筆大額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項下的押彙,而是時時保持警惕,堅持合規經營,不違規操作,始終對形勢的發展有清醒的認識,有效防止了詐騙案件的發生,維護了銀行自身的利益。

第二,以統壹慣例做爲辦理國際業務的依據。根據統壹慣例的規定,FBL是由運輸行出具和承運人簽發的運輸單據,它與B/L是兩個概念,並不能代替提單,更爲重要的是,它不是物權憑證,這導致了A公司在沒有裝船的情況下可以取得FBL,妄圖以此來代替提單蒙混過關。

第三,牢牢掌握國際慣例,就會在信用證實務中處于主動地位,始終把握局勢的發展。本案中,A公司和申請人爲B銀行設下了多重圈套,首先,A公司以大額信用證爲誘餌,伴以並不是物權憑證的FBL,妄圖誘導B銀行使其想當然地認爲FBL就是信用證要求的提單,從而爲A公司辦理押彙,再將單據寄出,必將遭到開證行的拒付,從而達到詐騙B銀行押彙款的目的。其次,在B銀行審出不符點並電提後,申請人要求開證行不做出付款承諾,即並不以電傳方式通知B銀行接受不符點,而是以修改方式接受FBL,如果B銀行不以國際慣例爲依據,就會想當然地認爲此修改表示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就會爲A公司辦理出口押彙,而開證行遲遲不給B銀行回複,就是在等待辦完押彙並將單據寄來時,再以單據存在不符點爲由提出拒付。

例6:幾家外省公司向該省壹私營工廠購錫錠,工廠將鋁錠外包錫,假冒錫錠交貨,詐騙了多個出口商和信譽卓著的進口商,進口商被騙後通過駐中國使館交涉,影響了我國的出口形象。進出口商之所以上當的根本原因是提單是真實的,而工廠當地的權威機構的檢驗人員收受賄賂,協同作案,爲假貨出具了檢驗證。形式真實但內容虛假的商檢證危害性很大,但發案可能性還是非常小的。再說,作爲融資銀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落實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如果進、出口商、開證行的信譽俱佳,貨物行情也看好,銀行辦理融資基本上是降低了風險,即使是有信貸員跟貸,碰到上述的案子,也不大可能識破騙局。這類假單風險,除非銀行事先落實資産保全措施,否則必須在單據方面做到嚴格相符。所以,單據的質量對銀行押彙資金的安全回收是至關重要的,任何時候,單據相符都是銀行資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例7:某制造商簽訂了壹項以安特衛普船邊交貨(FASAntwerp)爲價格條件提供重型機械的巨額合同,由不可撤銷鎢制品保兌跟單信用證付款,信用證規定提供商業發票及買方簽發的已在安特衛普提貨的證明。貨物及時備妥裝運,但到達安特衛普後買方卻不提貨,由于賣方未收到買方的證明,無法根據信用證收到貨款。經過長達壹年的交涉,賣方雖然得到賠償,但仍受到巨大損失。這就是賣方與國際商會聯系並對跟單信用證制度作爲付款保證提出異議的原因。在簽約前,賣方曾與他的通彙銀行聯系,得到如下答複:"跟單信用證對買賣雙方都是壹種安全的支付工具。"

賣方根據上述要求作了安排,他取得了不可撤銷的鎢制品出口保兌信用證,已采取了壹切必要措施取得了充分的付款保證,但使他失望的是,實踐上付款全無保障。因此,該公司向國際商會提出質疑:信用證制度有缺陷嗎?

【分析】本案例的問題是出在合同內容有缺陷,而不是信用證制度。國際商會答複如下:

不錯,賣方由不可撤銷的鎢制品保兌跟單信用證得到最好的保護,根據《統壹慣例》第9條a及b款的規定,這種信用證是開證行及保兌行的確定承諾。

同時,根據該條內容,付款的保證取決于受益人提交規定的符合信用證條款單據的能力,這也是很清楚的。

此外,如果賣方同意接受的信用證規定要提供壹份或數份要由買方或其代理人簽發的單據,則賣方就是在冒風險。例如下列單據是危險的:

--買方簽署的收貨證明。

--貨運代理人代買方收到貨物的證明。

--由買方會簽的商品檢驗證書。

因此,國際商會再壹次強調:

--鎢制品《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讓買賣雙方自行商定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

--信用證中出現的"危險"單據的規定大多出于買賣雙方商業合同中支付條款的不精確或不完整,結論是:

--支付缺乏保證不是由跟單信用證制度而是由合同導致的。

國際商會鎢制品《信用證申請人操作指南》第14頁以"哪些單據"爲標題介紹說:“申請人應確定擬在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應是受益人能夠並願意提供的,並且受益人能以規定格式和規定的細節來提供的單據。”

"因此,賣方應盡早確定,無論如何不能遲于收到信用證時,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的簽發、細節或格式均不能被買方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