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商檢軟條款介紹

壹、設置客檢條款

在L/C單據條款中,詐騙者往往規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開證人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由于對方完全可以以種種借口不開立合格檢驗證書,最終可導致貨方無法取得鎢制品出口信用證金額.

二、有權簽字人簽字與銀行的簽字樣本不壹致

要求商檢證的簽發人的簽字要和開證行的預留印鑒壹致。對方的理由似乎很充足,即防止假冒有權簽字人簽發商檢證。但是實際上這個理由的根基並不牢固,因爲銀行審單只是根據單據表面依照國際慣例來審核,無須對單據真實性做出判斷。

三.精心設計辦證機構

加大辦證難度,使我方難以辦到或難以及時辦證,人爲造成不符點拒付。

由于開證人或開證申請人授權人簽發檢驗證這壹條款不僅違反了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需由壹個****貿易關系人之外的第三者、壹個有資格、有權威性的檢驗專業機構來執行的慣例,而且也違背了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500號第四條規定:“在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爲。”根據慣例,銀行不介入買賣或不參與交易,上述條款,開證人授權的代表簽字須經本行(開證行)或通知行證實等,意味著銀行參與了交易,違背了國際貿易慣例。

因此,這種條款,可能是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串通壹氣,坑害出口商的。假設企業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完全壹致,開證申請人授權的代表也出具了檢驗證,只要開證申請人勾結銀行,指示銀行否認該代表是經該行同意的,那麽,企業就不能從銀行獲得貨款。爲此,爲了出口商本身的權益,應加強對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條款,尤其是軟條款的審核,以便及早發現問題,及時洽進口商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報修改或刪除,爲順利出運貨物和安全及時收彙鋪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