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檢驗的常見問題

我國雖然是世界重要的貿易大國,但我國現行的商檢口商品檢驗制度卻存在很多問題。我國的商檢行爲,實際上有高達80%-85%是不必要的,鎢制品外貿檢驗顯失當。包括:進出口商檢目錄存在法理偏差,進出口商檢技術法規體系缺失,進出口商檢存在重複檢驗問題,進出口商檢難以銜接國際規則,等等。

一、種類表的結構與特性表明現行商品檢驗存在嚴重偏差

按照《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編碼)歸類,2005年目錄中"檢驗檢疫類別"項下共6567個種類(不包括進出境動植物及其産品的檢疫)。這6567個商品可分別列入19個不同的商品編碼類別和種類細目中,其中針對進出口商品安全、衛生特性檢驗的商品數量分別占總數的21.14%、17.25%、4.49%,三類商品總共僅占到合計總數的42.88%,不到總數的一半,而針對鎢制品外貿常規性能質量、數量、規格、型號、重量、包裝等檢驗的商品數量分別占總數的23.19%和33.93%,合計占57.12%。

商檢種類表結構也不合理。出口商品檢驗種類(N代碼)2228個,比進口商品檢驗種類(M代碼)多705個,占總量的59.4%;全部出口商品檢驗檢驗種類(包括出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R代碼)3361個,比全部進口商檢種類(包括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S代碼和民用商品入境驗證L代碼)還多155種,占全部商品檢驗種類總量的51.18%。

從實際檢驗情況看,非安全、衛生的商品檢驗所占比重過大。2004年全國鎢制品檢驗貨物中,主要涉及安全、衛生類的商品檢驗驗疫批次/貨值占檢驗檢疫總批次/貨值的10.94%和8.28%,部份涉及安全、衛生類的商品檢驗驗疫批次/貨值占檢驗檢疫總批次/貨值的57.16%和75.62%,基本不涉及安全、衛生類的商品檢驗驗疫批次/貨值占檢驗檢疫總批次/貨值的31.90%和16.10%。可以說,有41%以上的商品檢驗執行的是1989年《商檢法》職能,而根據修訂後的《商檢法》,這557.52萬批/2347.04億美元的貨物應該是不需要納入檢驗檢疫範圍的。

2003年出口商品檢驗批次占了進出口商檢總批次的64.94%,2004年甚至提高到66.41%。2004年出口商檢總批次833.33萬次,比進口商檢多411.74萬次。由于商品檢驗工作量主要與批次有關,而與商品檢驗金額關系不大,也就是說,我國的商檢工作,約三分之二精力是放在出口商檢上。

二、現行商品檢驗種類和內容未充分體現《進出口商品檢驗/>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2002年我國對《商檢法》進行了修改。商品檢驗立法宗旨中取消了原有對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檢驗要求,而將社會公共利益列爲商檢口商品檢驗的內容與目標,同時也首次提出規範進出口商品檢驗行爲的要求;把種類表制定原則從"對外貿易發展需要"明確更改爲"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爲、維護國家安全";將進出口商品檢驗的依據規範爲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和合格評定程序的要求,對尚無檢驗依據的情況提出了規範的處理原則取消了對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等的檢驗要求,同時取消了依照對外貿合同約定的檢驗標准檢驗的規定。但從實施近4年的實際情況看,現行商品檢驗行爲與新《商檢法》的要求仍有很多不相符合的地方,這在商檢種類表的確定和實施中有清晰而且廣泛的體現。

從1950年3月中央貿易部第一次頒布《檢驗商品種類表》到2005年1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商品檢驗種類表共進行了21次制定和調整。初始階段以出口鎢制品檢驗爲主,但1980年代後期以後進口商檢越來越受到重視,進口商檢種類表增長速度超過出口商檢。但直到目前爲止,出口商檢種類仍然超過進口商檢種類,2005年出口商品檢驗(包括出口食品監督檢驗)3361種,比進口商檢(包括進口食品監督檢驗和入境民用商品驗證)的3206種多155種。

三、進出口商品檢驗目錄(種類表)存在法理偏差

進出口商品檢驗目錄(種類表)確定了進出口商品檢驗種類的規模和範圍並在此基礎上根據相應技術規範進行合格評定活動,對所有列入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進行強制性檢驗。但由于現行商品檢驗種類表的確定和實施與《商檢法》立法宗旨存在較大偏差,強制性商檢目錄過于寬泛,目錄結構嚴重不合理,實施過程中缺乏明確技術規範和標准,合格評定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導致商品檢驗對于公共利益的保障力度不夠,同時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對外貿易尤其是出口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