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亞鎢制品外貿的通關指南

一、坦桑尼亞海關的監管制度

坦桑尼亞海關全稱爲"坦桑尼亞稅務總局關稅與消費稅部"(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OF 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它在稅務局中與征收增值稅和收入稅以及其它稅收的部門並立。坦桑稅務總局歸坦桑尼亞財政部領導。坦桑尼亞稅務總局局長被稱爲GENERAL COMMISSIONER(委員會主任),海關的關長被稱爲 COMMISSIONER(委員)。

坦桑尼亞海關內部分爲口岸管理,稅務征收,稅務稽查,統計和計算機聯網,財務等部門。它在坦桑尼亞的所有邊境口岸都設有分支機構。其職責範圍除對進口鎢制品征收關稅以外還包括對進口和國內生産部門出産的特定産品征收消費稅(坦桑尼亞對于煙、酒、軟飲料、車輛燃油、彩電和小客車在購買時征收消費稅)。

海關征稅。坦桑海關對進口鎢制品按照已公布的稅率表征稅。出口貨物一般不設關稅。在征收關稅的同時還要同時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涉及的話)。這樣,經過海關課稅的商品,只要一經提出就可以直接進入市場銷售。通過海關上稅的增值稅發票,在將來貨物轉銷時,可以作爲抵扣增值稅和評定貨物底價和計算收入稅的依據。坦桑海關依據坦桑財政部的批示對于生産設備的進口增值稅實行緩征。當設備投入生産後,再由增值稅征收部門從産品應收的增值稅中逐步扣除。

保稅區和貨物轉運。坦桑尼亞目前沒有保稅的出口加工區,只有港口保稅區。其進口鎢制品在報關進口之前,可以存放于港口保稅區。貨物在報關前如果繼續轉運其它國家只收取保存費,不收稅收。如果報關進口後又申請再出口,海關只退增值稅稅不退關稅。空運的轉運管理辦法和海運基本一致。通過坦桑陸路轉運到其它國家的貨物,要經過坦桑海關的批准,在海關的監督下經過事先確定的路線和運輸辦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入境和離境。坦桑也實行保稅倉庫制度。在貨品出庫以後才上稅,並允許將庫內貨品免稅退回境外。

商檢。坦桑尼亞沒有設立自己國家的商檢機構,通常委托瑞士的國際商檢公司代爲辦理進口商檢。具體實施辦法見下述內容。

二、關稅計征制度

坦桑尼亞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簽字國。鑒此,坦桑尼亞必須履行包括海關估價協議(ACV)在內的WTO協議。(ACV)須于2001年1月1日起執行。這一協議提供了一個新的海關估價系統,其公正、統一、自然而又符合商業實際。(ACV)禁止使用隨意或虛假的海關估價。

該協議規定六種海關估價辦法。這些辦法是有等級的並且必須被按照嚴格的順序使用。

這六種辦法如下:

1、進口鎢制品交易價;

2、同樣鎢制品交易價;

3、類似鎢制品交易價;

4、推論價格;

5、計算價格;

6、倒推價格。

交易價格無論何時總是盡可能被使用。其它可選辦法只在辦法(1)無法適宜的條件下才采用。

在引用(ACV)的同時,對價值5000美元以下的鎢制品,現行的裝船前商檢(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和非裝船前檢查處理辦法(NON-PSI)從進口申報表(IMPORT DECLARATION FORM,IDF)到國內檢驗報告(INTERNALFINDING REPORT,IFR)都將繼續保留。這樣做是爲了覆蓋進口到坦桑尼亞的商品全部範圍。

進口者將到指定的商業銀行交納IDF(進口申報表)和相當于進口鎢制品FOB價格1.2%的IDF費(進口申報費)。進口者將被開給一個臨時的分類和估價報告(PCVR)。由COTECNA估價的(PCVR)將說明被檢貨物的特征、分類和價值,它還將包括一個簽字盒,允許進口者對COTECHA所做的估價表示同意或持反對意見。

如果進口者同意被估定的價格,他將被開給一個最終的分類和估價報告(FCVR)和單程進入單據(SBE)。在進口者對海關表示反對COTECNA的估價案例中,他們將被給予"在抗議情況下"對他們的貨物清關的權利。進口者將簽署並投遞(SBE)到申報信箱,聲明他們對COTECNA的估價表示反對,在指定銀行海關帳號的預付科目中存入與按COTECNA的估價所計算出的稅費數額相應的款項,並把帶有自己估價意見的(SBE)草稿和原來COTECNA所做(SBE)及(FCVR)一起投遞。

在進口者的(SBE)中,只有價格能夠改動。鎢制品的說明、海關編碼、海關處理編碼都不允許改動。這裏強調,當進口者作出他們自己的(SBE)的時候,必須准確遵循原C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