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鎢制品外貿的通關指南

一、概況

比利時和盧森堡作爲歐共體成員,對從歐共體以外國家進口的鎢制品實行歐共體制定的共同對外關稅稅率。關稅稅率分爲自主稅率和協議稅率兩類,自主稅率適用于從那些不享受協議稅率的國家進口的商品,協議稅率適用于從與歐共體簽有享受最惠國待遇協議的國家進口的商品。

自主稅率相對高于協議稅率。兩國對進口的制成品征收5%-17%的關稅,對進口的大部分原料則采取低稅和免稅。兩國對大多數進口商品征收從價稅;對酒精、啤酒、食糖及含糖制品、石油天然氣及其它液化氣、煙草制品等産品征收共同的貨物稅;。比利時和盧森堡兩國都對傾銷産品的進口征收反傾銷稅。我國商人和代理機構根據進口物品的關稅類別進行預報或咨詢,內容應包括物品描述,如果有物品的說明書更好,必要時還應向海關提供樣品。

預報表格應寄往海關的有關部門,若海關當局認爲貨物價值申報不足,鎢制品進口商有權選擇專家對貨物估價;如果所估價值比申報價值不高于5%,則按申報價征稅;如果估價比申報價高出5%,則按專家估價征稅;如果專家估價超過申報價的10%,則要處以50%的額外罰款。進口商如果對海關處罰不服,可直接向海關主管部門審訴。

二、貿易制度

1.進口許可證

比利時和盧森堡同許多國家一樣對鎢制品外貿有非關稅控制。對來自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某些産品實行進口許可證的制度,但對大多數商品來說,取得進口許可是比較容易的。兩國對來自歐共體成員國以外的紡織品均規定了不同,的進口限額。此外,比盧經濟同盟還對進口的鋼鐵産品實行最低限價制度。比盧管理委員會有權頒發貿易許可證,決定進口政策,現在已經把頒發進口許可證的權力移交給比盧兩國的進出口管理部門。

2.進口單證

商業發票

應爲一式三份,內容包括裝運日期及裝運地點;鎢制品賣方和買方的姓名及地址;運輸方式;編號;對物品的確切描述,例如根據物品種類、質量、數量、等級、重量(以公制表示的毛重和淨重),要特別強調與物品增值或降值有關的因素;雙方協定的價格,包括物品單價和總費用(FOB價格加上運輸、保險和其它費用等);交貨和支付條件以及運輸企業負責人的簽字。

原産地證書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産地證書。但是辦理進口許可證或信用證時鎢制品進口商需提供産地證書。有關證書的形式和內容並無特殊規定,但內容應當由進口商提出要求。産地證明應該由商會確認,並存留一份備案。

提單

提單通常應標明運輸企業的名稱、收貨人的姓名及地址、目的港、對鎢制品的描述、運費及其他費用、整套的提單號碼、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日期和簽字。提單內容必須與發票及包裝相符合,並標明提貨聯系人的姓名。空運貨物應用空運提單。

三、報關與入境

進口鎢制品必須在到達後24小時之內由承運人向海關做第一次申報。第一次申報後14小時以內由收貨人或代理人做第二次申報。貨物卸下後5天以內允許按常規向海關申報,但是在運輸單據到達前不能結關。如果需要的話,報關時應向海關提供進出口許可證。比利時和盧森堡對准備再出口的商品免收關稅和其它稅。但是再出口商品的進口須事先由海關核准。對再出口商品所進行的全部或部分加工(包括裝配、修理),除在共同體銷售外,免收關稅和其它稅。關于再出口商品進口的申請,可以向比利時財政部管理中心和盧森堡海關提出。

四、自由港及自由區

在比利時和盧森堡經濟區內沒有自由港或自由區。但在比利時和盧森堡的港口和機場,例如安特衛普、根特、布魯塞爾和奧斯坦德等地方,都有爲過境商品和再出口商品設立的倉庫。這些倉庫根據進口鎢制品的性質、海關的分類和存儲時間長短等分爲三種類型:

1、海關保稅倉庫

此類倉庫受海關當局管理,鎢制品可在此無限期存放,且存放期間不用付關稅。存放在該倉庫的物品在經過當地海關批准後,可以進行重新包裝、分類等加工。

2、私人倉庫

此類倉庫存放海關已檢查但未征稅商品,存放期間也受海關管理,且須繳納進口稅保證金。

3、自由過境倉庫

是專爲進口免稅而待轉運之物品,即過境商品所設的倉庫。海關以臨時檢查方式對所存物品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