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鎢制品外貿的通關指南

丹麥屬于采取自由貿易政策的國家。在貿易管制方面與歐盟各其它成員國基本上采取相同的措施與步驟。盡管歐洲共同體相對而言屬于開放型市場,但對有些産品卻有較大的進口限制,如對農産品、某些工業制成品、服裝與紡織、鋼鐵等進口,就征收較高的進口消費稅或者要求事先領取配額等。

丹麥海關的一些做法與歐盟其他成員各國相比,還是有所不同。

一、進口關稅

A.丹麥對從歐盟外的第三國進口的大多數産品,關稅在3%至20%之間。

B.丹麥對進口鎢制品要統一征收增值稅,稅率是按入境時的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價加上其他費用的25%。

C.丹麥還對下列商品征收消費稅:香水、磁帶錄音機、酒精飲料、家用器具、汽油、機動車輛。此外,根據丹麥海關監管法的規定,對沒有商業價值或商業價值很小,或不宜于使用的樣品,進口商可申請免稅進口。

D.爲簡化樣品進口手續,丹麥接受臨時進口,允許過境的船運貨物不卸貨檢查。根據慣例,丹麥允許廣告材料免稅入境。應當注意的是,任何人在向丹麥海關申報時,若不如實提供全部情況,或者謊報價格等,都將被罰款。

E.各國的鎢制品商人如需事先了解關稅情況,可將樣品或詳細介紹商品情況的樣本說明、目錄、照片等或其他文件寄給丹麥海關與稅務總署(英文縮寫:ToldSkat;地址:Have,DK-2100,Copenhagen;電話:0045-35297300;傳真:0045-35434720)

二、進口報關單證

A.商業

1.商業(Commercial Invoice)是進口單證中最重要的單據之一,出口商應將正副各一份商業直接寄給丹麥的鎢制品進口商。

2.商業不需要領事認證和商會認證,但應包括發貨人姓名、地址、鎢制品的詳細說明及按海關合作理事會稅則目錄的編號、淨重、毛重、皮重,每種商品的FOB(Free on Board)價或CIF價、出票日期、購貨日期、付款條件、交貨時間與地點,買賣雙方約定的折扣及折扣性質的說明等。發貨人應保證對內容的完整,做到准確無誤。

3.此外,還要注意,

一運往法羅群島及格陵蘭島的商品必須標明原産地(國家或地區),並在結尾處聲明:"經確認,是真實的和正確的簽名";

二通常不規定要公證;

③鎢制品中混裝有産地歐盟和歐盟以外的第三國商品,應分別開具;

四進口按價值交稅的鎢制品,但尚未買斷或者是外國公司、工廠及其分支機構、代理、經紀人等進口,商品上必須聲明發貨時的市場價格,貨物先按目前海關估價納稅,最終進口時按實際稅值進行退補。

B.提單

1.根據丹麥加入的國際海洋運輸公約的有關規定,提單(Bill of Lading)有三個作用,一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收貨憑證;二是物權憑證;三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通常需要一式三份。提單應具有發貨人姓名、收貨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貨物形狀、運費和其他費用,全套提單頁數,承運人收貨日期及簽字。

2.應注意,提單內容應與及貨物包裝(裸裝貨物除外)相符。按照丹麥行業慣例規定,來自非歐盟國家的出口商出口貨物到丹麥需提交清潔的、已裝船的並做成空白擡頭、空白背書的海運提單(Clean ,Order on Board Ocean B/L )。

3.丹麥在加入國際海洋運輸公約"海牙規則"時強調,收貨人向承運人提出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訴訟時效爲一年,自貨物交付之日起算。空運貨物用空運單(Airway bill);鐵路運輸貨物需國際鐵路貨運單(Railway bill);郵政運輸則需國際包裹單(Post Receipt)。所有運輸單證均無需公證。

C.商品流通證明

一式二份的商品流通證明(Certification of Circulation)僅用于證明具有歐盟成員國國藉的船舶運抵丹麥口岸的魚類産品具有歐盟特征。該證明由船長出運前在裝運港填寫,海關簽發。

法羅群島

商品流通證明有EUR1和EUR2兩種格式。

根據歐盟同丹麥政府和法羅群島簽署的協定中有關原産地規則,從1992年1月1日起,屬于該規則中的産品可享受優惠制待遇,但所有運輸方式都需具備下列一種商品流通證明:

運送價值在一萬德國馬克以上的鎢制品,使用流通證明表ERU1,它由出口商填定,海關簽發;

運送價值在一萬馬克以內(包括一萬馬克)的鎢制品,使用流通證明表ERU2,該證明由出口商填寫,但無需海關簽發。

格陵蘭島

商品流通證明ERU1和ERU2,只有在丹麥進口商要求時,出口商通常才提供,並由海關簽發。

D.保險單

1.當鎢制品買賣雙方以價格術語CIF或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成交時,丹麥的進口商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2.保險單應做成以鎢制品出口商爲被保險人的擡頭,並指定可以背書轉讓給進口商。在保險單上還要標明保險金額是以金額的110%投保的,而投保的險別則以丹麥保險協會(Danish Insurance Association)規定的最低險(通常是單獨海損不賠責任險,英文是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爲准。

E原産地證書

1.丹麥海關對于進口其給予普惠制(GSP)國家的鎢制品或者政府要求的特殊産品,在貨物通關時,通常要求進口商出具由出口商提供的原産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2.原産地證書應使用通常格式,最常見的是Form A,並由當地公認的商會簽發。一般需要兩份給進口商,另提供一份交由當地商會存檔。

F.衛生證書

1.丹麥農業部對土豆、植物、某此動物及畜産品的進口有衛生檢疫規定,進口商對上述産品通常在合同或信用證中規定出口商需提供衛生證書(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

2.進口食品必須符合丹麥的純淨標准。由于有關規定經常變化,所以穩妥的辦法是事先向丹麥有關的政府部門或進口部了解情況。

G.特殊單據

1.葡萄酒産品,如屬葡萄酒市場調節範圍並在歐盟關境內運輸,則需附"簡化商業票據"或"行政管理的商業單證"。詳細說明見歐共體2238/93號規定(見1993年7月26日歐共體公告第200號)。

2.葡萄酒的外包裝文字說明與裝璜應符合歐盟有關標簽的指令(EU Directive on Label of Goods)第3201/90號的規定。

3.肉類産品,包括家禽類肉産品,自1979年7月1日起應出具可食用證明。進口動物性食品,必須執行獸醫檢驗規定,並由獸醫檢驗機構出具品質檢驗證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

4.進口植物(整體和部分)和種子需出具植物檢查機構的衛生檢驗證明(Inspected Certificate of Sanitation for Plant)。

5.對陶瓷制品有鉛和镉含量有限制的規定,並在提交的品質證書(Certificate of Quality)上具體標明。

6.對貴金屬制品、水晶玻璃制品有純度和成色標記的規定。

7.丹麥從國外進口的藥品應遵守關于藥品、藥劑的規定。

8.電動工具和電動機械在得到可在丹麥銷售許可之前,須由丹麥檢測委員會核查其是否符合丹麥有關電動材料的規定。

9.家用電爐應注明耗電量等說明.

三、進口管制

1、商檢(Commodity Inspection):鎢制品抵達丹麥時,首先必須申報是否用于銷售,或系過境、倉儲、複出口等。進口商如在貨物清關時不能提供必需的單證,或的內容不全等,可憑擔保(Letter of Guarantee)先收貨,並于清關後的一定時間內再提供必需的單證。但應注意,清關地點、報關內容、通關單證及關稅待遇因貨不同而異。

2、過境(Transit):外國的鎢制品在運往目的地途中或屬于海上路貨(A floating Goods),在丹麥過境且暫時存放,時間不超過兩個月的,可以免稅入境。過境貨物如遇特殊情況,如進口國發生戰爭或等,可以延長存放時間或在納稅後改爲進口消費。

3、倉儲(Storage):丹麥已經采用商品登記法來替代過去的海關倉庫制度。目前進口商只要向海關登記後即可提貨。進口貨物在繳納關稅前不再由海關監管。

4、標簽(Label):丹麥海關規定,進口鎢制品的標簽必須准確說明包裝內有何種貨物,並不得引起誤解。貨物的標簽上應明確標明原産地的商品有:廚房器皿、家用器皿、屋頂建材、電表、電機(發電機、電動機、變壓器)、鋼琴、風琴、搪瓷、鍍鋅鐵皮、鋁制器皿、門鈴、鎖鏈、地毯清潔器、刀、火柴、肥皂粉、真空吸塵器、各種農業用具或工具、釘子、镙釘、刷子、幹電池、繩索、肉及肉制品、家禽和蛋、馬與偶蹄類動物等。進口豬油、牛油、蜂蜜必須標示"外國"字樣。進口墓碑、家具、家具構件必須附有"外國加工"標簽。香煙外包裝上的文字說明則應標有"吸煙有害健康"的字樣。

5、包裝及上面的標記(Package):由于丹麥法律反對不平等競爭,所以,貿易中敏感商品及其包裝與商業票據不允許在生産國、生産方式、裝配、效用、價格情況等方面給予錯誤的或使人誤會的標記。禁止使用"紅十字會"、丹麥皇家及類似的符號。幹草和稭稈可作爲包裝材料。啤酒及含碳酸的礦泉水、檸檬汁及諸如此類的提神飲料,不可使用一次性包裝材料。

6、樣品(Sample):根據規定,需納稅貨物的樣品,如只作爲樣品而沒有商業價值,即沒有用此進行商業活動,可以免稅。

四、自由港

A.丹麥只有在哥本哈根有一個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設在哥本哈根港區內,爲轉運貨物去其他波羅的海港口提供方便。自由貿易區內有中轉貨棚56座,一般倉庫26座,面積約有120萬平方米,還有儲存能力爲3萬噸的糧食筒倉。這些倉庫都可以租用,只要交付倉儲費用,貨物可以無限期地在自由港區內存放。

B.鎢制品可以在不繳納關稅的情況下運進自由貿易區,在區內儲存或進行再出口。但是如果從自由貿易區進入丹麥國內市場,則就要照章納稅了,此時的貨物將以正常進口的形式處理。

C.在自由貿易區內存儲不超過一個月的再出口商品免收倉棧租用費。區內許可的業務活動有儲存、再包裝、刷制唛頭、取樣、調配、展覽、裝配、加工、制造轉運和轉船。在區內禁止消費未報關的應納稅商品。危險品和高價商品的儲存和搬運,應按特別規定辦理。

D.有關自由貿易區倉儲、操作及其他費用情況,可向哥本哈根自由港有限公司(Copenhagen Free Port A/S)了解。丹麥在哥本哈根、赫爾辛格、奧胡斯、霍爾森斯及奧爾堡等地均設有保稅倉庫,作爲自由貿易區的補充。這種保稅倉庫可以免稅報關、儲存和加工,但不允許制造。

五、海關對未被領取貨物的處理

A.根據丹麥海關監管法的規定,海關有權力監管在規定期限內未申報或未繳納稅金的貨物,並可要求其複出境;對于通關後三個月之內未繳稅金的監管貨物,海關可在事先通告後進行公開拍賣;無市場銷售能力的或無利用價值的貨物逾期可由海關監督銷毀。

B.如在拍賣後一年之內收貨人未申請領回拍賣款,則該款項上繳國庫,但在發還該款前應從拍賣所得中扣除關稅、其它稅費用和保管費、變賣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