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鎢制品外貿的通關指南

一、進口關稅

以色列主要采用從價關稅,但對某些進口項目也采用從量關稅。食品、原料、工農業機械設備等商品可以免稅進口。大多數進口商品的關稅稅率爲30%,但非基本進口商品、奢侈品和以色列産品類同的商品進口關稅可達75%。從量稅在一般情況下根據淨重量課征。倘若應納稅的進口鎢制品帶有內包裝箱,則申報的重量應當是貨物重量和內包裝箱重量之總和。倘若發票上開出的到岸價格與同類産品在進口時的市場價格之間存在過大差異,則市場價格被視爲計征關稅的依據。

二、進口單證

1.海關發票

向以色列海關提交的海關發票十分重要。倘若鎢制品在入境時沒有可以證明原産地的海關發票,則應先支付10%的進口押金,待呈交更正後的發票之後,這筆押金才予以退還。

2.商業發票

商業發票一般一式三份。但進口商和銀行也可能要求開具3張以上的發票。出口商可使用自己的發票。

3.提貨單

提貨單一般一式兩份,並必須載明:"除遇海難或不可抗力,本貨輪在以色列卸貨之前不在也門、約旦、沙特阿拉伯、伊拉克、黎巴嫩、敘利亞、蘇丹、利比亞和其他阿拉伯國家(埃及除外)港口停靠或進入其領海。"提貨單一般應載明發貨人名稱、收貨人名稱、抵達港口、鎢制品情況、提貨單號碼、日期和簽字。填寫情況應與發票上載明的情況完全一致。

三、驗放與存儲

1.驗放

鎢制品進口商應向海關提交一份由其銀行開具的文件,證明兌換外彙情況和支付方式。銀行在收到必要的文件單據(進口文件、提貨單和信用證)後,自動撥付用于支付進口的外彙。海關只有在接到這份文件後才對貨物進行驗放。倘若進口商必須遵守某些特殊進口規定,則應附上其遵守這些規定的證明文件。

2.存儲

在以色列卸下的鎢制品可存儲于公用倉庫或海關批准的任何安全場地。10噸以上貨物存放10天以上應繳付港口存放費,10噸以下貨物存放30天以上應繳納港口存放費。

四、自由港和優惠政策

以色列的阿什多德港區,埃拉特港區和海法港區爲自由港。在這些港區建立的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

(1)豁免一切收入所得稅7年,此後最高稅率爲2.5%;

(2)預扣稅爲紅利的15%;

(3)豁免通貨膨脹收益和資本增值稅;

(4)免征財産稅。

五、關稅政策

以色列關稅政策具體體現在其完善的海關稅則上。它全面提供並解釋了對來自不同國家的進口鎢制品征收關稅的基本原則。

1國別地區政策。以色列海關把征收關稅國家分爲兩大類:

a.與以色列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

b.以美自由貿易協定:根據1985年簽署的該項協定,自1995年起以色列給予所有美國出口到以色列的産品免征進口關稅的待遇。

以歐共體自由貿易協定:根據1975年雙邊簽署的協定,從1989年1月1日起以色列對所有歐共體輸往以色列的産品免征關稅。

以色列、歐洲自由貿易聯盟自由貿易協定:1992年以色列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簽定了該項協定。根據該協定以色列給予從奧地利、芬蘭、冰島、挪威、瑞典及瑞士諸國進口的商品免稅或減稅的待遇。

近年來,以色列還分別與加拿大、土耳其、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匈牙利、斯洛文尼亞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

非自由貿易協定國:包括未與以色列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其它國家或地區。以色列對從這些國家進口的貨物征收較高的關稅,特別是對那些與國內受保護工業有關的産品要征收極高的關稅。

2進口貨物納稅種類

(1)關稅:根據海關分類稅則,按貨物CIF價格征收。

(2)增值稅:根據1975年增值稅法,鎢制品進口商在清關時須繳納貨價18%的增值稅。1993年起這一稅率降至17%。

(3)附加稅:對從非自由貿易協定國進口的部分鎢制品,特別是那些敏感商品,如紡織品、鞋類等,要繳納正常金額的附加稅。如從1993年1月起,以色列海關對從非自由貿易協定國進口的馬口鐵葫蘆蓋加收每噸715美元的特別附加稅。

總之,以色列關稅政策如同大部分國家一樣是鼓勵出口,限制進口,特別是對那些有傾銷嫌疑,危及到本國工業利益的進口商品更是征以高關稅。但從長遠角度看,以色列海關稅率將呈下降趨勢。這不僅來自外部的壓力,也同樣來自于以色列國內進口商的強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