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查驗放行程序

(壹)、鎢制品外貿的發貨人除海關特准以外應當在裝貨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二)、鎢制品外貿發貨人應在裝貨發運前通知海關查驗,海關憑鎢制品外貿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時填報的全部單證查驗鎢制品。

(三)、海關對單貨相符的鎢制品予以放行。將"外貿報關單"及相關數據錄入轉關系統,打印"外貿轉關鎢制品申報單",制作外貿關封,隨同加蓋有"海關監管鎢制品"印戳的鎢制品運單,交由運輸工具負責人帶交出境地海關。

(四)、鎢制品外貿到達出境地,出境地海關核實鎢制品情況正常准予鎢制品出境後,將《外貿轉關運輸鎢制品申報單》回執寄送啓運地海關,並通過計算機轉關系統將鎢制品實際外貿信息傳輸回啓運地海關,啓運地海關憑書面回執和電子回執對外貿轉關鎢制品核銷結案。

(五)、啓運地海關憑出境地海關回執,及時辦理海關環節的外貿退稅、外彙核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