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鎢制品外貿的承運

1. 托運前的工作:在托運前必須將鎢制品的包裝和標記嚴格按照合同中有關條款,國際貨協和議定書中條,項辦理。

(1)鎢制品包裝應能充分防止鎢制品在運輸中滅失和腐壞,保證鎢制品多次裝卸不致毀壞。

(2)鎢制品標記,表示牌及運輸標記,貨簽,內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記號和號碼,件數,站名,收貨人名稱等。字迹均應清晰,不易檫掉,保證多次換裝中不致脫落。

2.鎢制品托運和承運的壹般程序

發貨人在托運鎢制品時,應向車站提出鎢制品運單和運單副本,以此作爲鎢制品托運的書面申請。車站接到運單後,應進行認真審核,對整車鎢制品應檢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鎢制品運輸計劃和日要車計劃,檢查鎢制品運單各項內容是否正確,如確認可以承運,車站即在運單上簽證時寫明鎢制品應進入車站的日期和裝車日期,即表示接受托運。發貨人按簽證指定的日期將鎢制品搬入車站或指定的貨位,並經鐵路根據鎢制品運單的記載查對實貨,認爲符合國際貨協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車站方可予以承認,整車鎢制品壹般在裝車完畢,發站在鎢制品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即爲承運。發運零擔鎢制品,發貨人在托運時,不需要編制月度,旬度要車計劃,即可憑運單向車站申請托運,車站受理托運後,發貨人應按簽證指定的日期將鎢制品搬進貨場,送到指定的貨位上,經查驗過磅後,即交由鐵路保管。從車站將發貨人托運的鎢制品,連同鎢制品運單壹同接受完畢,在鎢制品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時,即表示鎢制品業已承運。鐵路對承運後的鎢制品負保管,裝車發運責任。

總之,承運是鐵路負責運送鎢制品的開始,表示鐵路開始對發貨人托運的鎢制品承擔運送義務,並負運送上的壹切責任。

3.貨運單據

(1)國際鐵路聯運運單(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 WAYBILL),是發貨人與鐵路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它規定了鐵路與發,收貨人在鎢制品運送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鐵路和發,收貨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添附文件:我國鎢制品外貿必須添附"鎢制品外貿明細單"和"鎢制品外貿 報關單 "以及"外貿外彙核銷單"另外根據規定和合同的要求還要添附"外貿許可證",品質證明書,商檢證。衛生檢疫證,動植物檢查以及裝箱單,磅碼單,化驗單,産地證及發運清單等有關 單證 。

4.鎢制品外貿交接的壹般程序

(1)聯運鎢制品外貿實際交接是在接收路國境站進行。口岸外運公司接鐵路交接所傳遞的運送票據後,依據聯運運單審核其附帶的各種 單證 份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正確,遇有矛盾不符等缺陷,則根據有關 單證 或函電通知訂正,補充。

(2)報關報驗:運送單證經審核無誤後,將鎢制品外貿明顯單截留三份(易腐鎢制品截留兩份),然後將有關運送單證送各聯檢單位審核放行。

(3)鎢制品的交接:單證手續齊備的列車出境後,交付路在鄰國國境站的工作人員會同接收路工作人員共同進行票據和鎢制品交接,依據交接單進行對照檢查。交接分爲壹般鎢制品鐵路方交接和易腐鎢制品貿易雙方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