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預驗鎢制品外貿換證

首先

(1)預驗發現鎢制品不合格時,可以有充裕的時間進行返工整理,或另行換貨,避免外貿檢驗時發現不合格,影響及時外貿。

(2)産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執行預驗,可使不合格産品不出廠,可以防止不合格鎢制品運抵口岸,造成積壓和其他損失。

(3)鎢制品外貿檢驗換證憑單已超過檢驗有效期,或證單上的鎢制品標記與鎢制品外貿包裝上的標記不符,以及批次錯亂、數量不符時,不得申請外貿換證,應另行重新報外貿檢驗。

(4)某些鎢制品,特別是用機器捆包的鎢制品,可以在包裝之前進行預驗,避免或減少拆包的損失。

(5)對某些尚未成交的鎢制品,通過預驗,以便經營單位掌握鎢制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參考預驗結果對外成交,簽訂合同中經預驗的鎢制品外貿,外貿經營單位確定裝運條件後,可持鎢制品外貿檢驗換證憑單正本(或預驗結果單、下同)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請外貿換證。報驗手續與報外貿檢驗相同。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接受申請後,首先根據合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對鎢制品外貿檢驗換證憑單中記載的檢驗項目和檢驗結果進行審核,如有漏驗項目,應進行補驗。預驗鎢制品如需分批或並批外貿,在不影響原檢驗結果准確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原檢驗結果或加權平均結果給予分證或並證;否則必須進行複驗。

預驗鎢制品同意分批外貿的,應在鎢制品外貿檢驗換證憑單上批注已外貿數量後退回報驗人,供繼續外貿換證用,待該批鎢制品全部外貿後,將原證單收回注銷。

對審核原檢驗結果符合外貿合同、信用證規定要求的預驗鎢制品,需派員進行查驗。凡鎢制品標記和批次數量相符,品質、包裝正常,確認貨證相符,方可同意換證、放行。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産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預驗鎢制品的查驗,稱口岸查驗,必須按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