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外貿中包銷包括哪些內容

壹、包銷協議的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二、包銷協議的前文通常在前文條款中,明確包銷商---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是本人與本人的關系(principaltoprincipal)即買賣關系。

三、包銷鎢制品的範圍委托人(外貿人)經營鎢制品種類繁多,即使是同壹類或同壹種鎢制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號與規格。因此,在包銷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必須約定包銷鎢制品的範圍。

四、包銷地區包銷地區是指包銷商行使銷售的地理範圍。通常有下列約定方法:

1、確定壹個國家或幾個國家;

2、確定壹個國家中幾個城市;

3、確定壹個城市等。

確定包銷地區的大小,應要考慮下列因素:

1、包銷的規模及能力;

2、包銷商所能控制的銷售網絡;

3、包銷鎢制品的性質及種類;

4、市場的差異程度;

5、包銷地區的地形位置等。

五、包銷期限包銷期限可以長也可以短。在我國的外貿業務中,往往在簽訂包銷協議時明確規定期限,通常爲壹年。其他國家市場的習慣做法,在包銷協議中不規定期限,只是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等。

六、專營權專營權是指包銷商行使專賣和專買的權利,這是包銷協議的重要內容。專營權包括專賣和專買權。前者是委托人(外貿人)將指的鎢制品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給予包銷商獨家銷售的權利。外貿人負有不向該區域內的客戶直接售貨的義務。後者是包銷商承擔向外貿人購買項鎢制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購買的義務。

七、包銷數量或金額包銷協議中除規定上述內容外,還應規定數量或金額。此項數量與金額對協議雙方均有同等的約束力。有時在協議中規定數量與金額,則包銷商必須承擔向外貿人購買規定數量和金額的義務,外貿人必須承擔向包銷商外貿上述數量和金額的責任。

八、作價辦法包銷鎢制品的作價辦法,有不同做法。其中壹種做法是在規定的期限內,壹次作價。即無論協議內包銷鎢制品價格上漲、下落與否,以協議規定價格爲准。另壹種做法是在規定的包銷期限內分批作價。由于國際鎢制品市場的價格變化多端,因此采用分批作價較爲普遍。

九、廣告、宣傳、市場報導和商標保護包銷協議的當事雙方是買賣關系,因此委托人(外貿人)不實際涉足包銷地區的銷售業務,但他十分關心開拓海外市場。爲宣傳其産品所用的商標,委托人常要求包銷商負責爲他的鎢制品刊登壹定的廣告。例如,有些包銷協議規定:"買方負責和出資在其包銷地區爲賣方的……機器設備舉辦展覽,招攬訂單,在當地報刊上登載廣告。"有些協議規定:包銷商應這期訪問有希望達成交易的客戶或賣方要求包銷盡量提供市場報導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權(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爲。由此而産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