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條件支付信用證
鎢制品出口條件支付信用證(Escrow Letter of Credit)“Escrow”壹詞的由來,在英美法律中的涵義是指某人或企業將金錢或貴重財物,托放在銀行或信托公司予以保存。其保存的辦法:若是金錢,須在銀行開立壹帳戶;若是貴重財物須辦理保存手續。待規定條件成熟時,將金錢或財物立即交受讓人並簽署書面證書,這種有條件的支付證書稱“Escrow”。
爲了達到外彙的收入和支出趨於平衡的目的,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設計了“條件支付信用證”(Escrow Letter of Credit)。
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首先由日本銀行采用這種信用證,Escrow Credit譯爲條件支付信用證,亦稱對轉信用證。有的國家和地區采用譯音表達其功能,稱“埃斯克羅”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于開立條件支付信用證時規定出口商(即受益人)憑條件支付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簽發彙票,但彙票僅限在進口方的銀行議付或付款,所得金額須以受益人的名義將款額存入進口方的銀行並須開立“專戶保管”帳戶(Private Import Escrow Account)簡稱P. I. E. A/C。亦就是說,出口方出口合同貨物,所得外彙,不能調走外彙,必須存入進口方所在地銀行,此專戶資金不得隨便動用,存入銀行這筆外彙,只能用于購買相同金額的貨物,支付貨物款額才能動用。所須款額是由P. I. E. A/C帳戶中沖轉抵銷。
鎢制品出口條件支付信用證(Escrow Letter of Credit)的特點,雖然是以平衡進出口交易的收支外彙爲宗旨,但在具體的每筆交易時不可能作到收入和支出的外彙金額完全壹致,對進出貨物所收入或支出金額的差額作了規定,如壹般小額貿易,采用條件支付信用證,收入和支出差額不得超過P. I. E. A/C帳戶的1%,或規定不超過1000美元。若大宗貿易采用條件支付信用證,收入和支出的外彙差額可超過上述的規定,如何處理差額可視情況,由買賣雙方談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