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使用前應注意事項
1.慎重選擇貿易夥伴
在尋找貿易夥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以便心中有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夥伴,自食苦果。
2.預先在買賣合同中明確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內容
買賣合同是信用證的基礎,出口商日後收到的信用證其內容如何,可預先在買賣合同裏作出明確規定。大致包括:開證日期(以開到日期爲准);信用證的有效期(裝船後15天在出口地到期);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在壹定條件下);指定信用證的種類(不可撤銷、即期、可轉讓等);備類單據名稱與份數;允許分批轉運(不應限定每批裝運間隔期間,如每批間隔30天);規定出口商有權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證條款,若進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權提出損害賠償。
3、慎重安排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開發方式及條件
在信用證交易中,賣方必領嚴格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去裝船交單,才能取得款項。因此,賣方在訂立買賣契約時,對于有關信用證的開發方式及其條件,必須作慎重的安排與選擇,盡可能作到按自己認爲滿意的方式來安排信用證的開發,並對所接受的信用證條件都有絕對的把握履行,對于沒有把握履行的條件不要訂立或要求修改。如:應要求買方在買賣契約訂立以後盡快開發信用證,以便有充分的時間來安排生産、購貨或裝船。對于新往來的客戶,宜要求對方申請其銀行開發信用證以前或申請開發信用證以後,迅速將其"信用證開發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litter of Credit)的副本或影印本,以航空郵遞寄來,以便事前有充分的時間,檢查內容是否妥當。
4.認真審查鎢制品出口信用證
出口方及銀行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範圍及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核對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壹致,發現有出入的內容及無法執行的條款必須迅速要求進口商改證,而且只有收到開證行的改證通知書後方能裝運貨物,萬不可輕信客戶的允諾。其次,審查信用證的可靠性。如信用證的真僞、開證行的信用、信用證的種類、信用證的生效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發現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根據《統壹慣例》第8條的規定,通知行應合理謹慎地核驗所通知的信用證表面真實性。因此,通知行有責任鑒別所通知信用證的真僞。實務中,通知行往往要掌握開證銀行的簽字樣本,運用"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電訊系統(SW匝T)來確保信用證外觀真實性,所以,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實情況。在我國,如果國外進口商直接把信用證寄交出口商,出口商應將信用證送交中國銀行核對印鑒、備案,並由中國銀行確定信用證真僞。我們中國銀行要求,信用證傳遞必須由開證行寄交或轉交中國銀行才生效。此外,賣方還可以要求買方或開證行請其他自己較爲熟悉或資信好的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對此,賣方可以參考倫敦每年 出版《銀行家年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