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初步認識及防範
壹、對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初步認識: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買方如果預付貨款,擔心賣方不按規定合同發貨,甚至不發貨;如果賣方先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也擔心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買賣雙方之間的保證人,代爲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其中,銀行所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的産生,就是因爲在異國間貿易中存在欺騙的可能性,而作爲壹種融資活動,信用證方式本身並未消除國際貿易中欺詐的各種成因。因此,事實上,信用證方式的使用,總是伴隨著各種信用證欺詐同時進行的,認識信用證方式本身運作的特征,是防範信用證欺詐的前提條件。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主要當事人是:(1)、開證申請人,實際上是買方,進口商,付款人。(2)、開證行,即付款行,是買方的開戶銀行。(3)、通知行,即賣方的開戶銀行,爲寄單索彙行。(4)、受益人,即賣方,收款人,出口商。
從當事人的構成來看,信用證方式就是申請人與受益人雙方通過各自的開戶銀行進行資金清算的結算方式。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方式的特點:(1)、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2)、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爲准。只要單證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詐騙的形式
(壹)、按詐騙人的構成:
1、 申請人詐騙
申請人詐騙是詐騙人扮演開證申請人(買方)的角色,用僞造的假冒信用證,或"軟條款"信用證,詐騙通知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證詐騙。此種騙局的欺騙性在于,使出口商,即受益人及其開戶行相信對方開證申請人的合法身份。
詐騙人通過假冒信用證詐騙信用證受益人的貨物。如果事先約定受益人預付質保金、履約金等,則還詐騙這些預付金。
詐騙人通過"軟條款"信用證詐騙的也是受益人的貨物以及各種預付金。但"軟條款"信用證詐騙實現這些目的的途徑,不是以信用證本身的虛假,而是依靠其生效方式中埋藏著的危險性條款。這些條款的直接後果是造成受益人不能如期發貨、不能使用信用證、因單證不符或簽字不符遭開證行拒付等。當受益人爲這些麻煩而奔波時,貨物或預付金已經出手,失去控制。這也正是"軟條款"信用證詐騙比假冒信用證詐騙技高壹籌之處。
此類案件在信用證詐騙案中所占比重很大,其詐騙人的真實身份,有的來自國外,有的出自國內,還有的是內外勾結。
2、申請人夥同開證行詐騙
申請人夥同開證行詐騙是詐騙人以開證申請人身份,與開證行相勾結,制造信用證條款障礙,詐騙通知行和受益人,或申請人與開證行經辦人員相勾結,以假合同騙取開證行信用證項下款項的信用證詐騙。
由于有開證行的參與,通知行和受益人對對方的合法身份更是堅信不移。因此,沒有開證行參與的信用證詐騙,更多地表現爲假冒信用證詐騙,而有開證行參與的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詐騙,往往表現爲"軟條款"信用證詐騙。
3、受益人詐騙
受益人詐騙是詐騙人以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身份,利用信用證方式中銀行只認單、不看貨的特點,用假單或假貨,詐騙開證行、通知行、申請人的信用證詐騙。詐騙人以僞造的單據詐騙信用證項下貨款。
和第壹類詐騙壹樣,此類詐騙在信用證詐騙案中是比例較高的壹種。
4、申請人夥同受益人詐騙
申請人夥同受益人詐騙是申請人與受益人相勾結,以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信用證,詐騙通知行的信用證詐騙。這種騙局中的詐騙人同時扮演了基礎貿易中的買賣雙方,而按照信用證方式的特征,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只強調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相勾結,以"空"信用證詐騙通知行的目的,往往是騙取通知行的打包貸款。實際上是以不存在的交易爲理由,騙取由正常程序申請不到的銀行放款。
(二)、按詐騙的手段分:
1、假冒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詐騙
假冒信用證是缺乏成爲有效信用證的必備條件而表現出自身虛假性的信用證。用這種信用證進行詐騙,在信用證詐騙中屬手段較爲拙劣的壹種。假冒信用證的識別特征主要有:(1)、電開信用證無密押。(2)、電傳號不規範。(3)、電開信用證開頭沒有收報行電傳號,結尾沒有回執。(4)、拼寫錯誤或不規範。(5)、開證行不存在。(6)、假借著名銀行開證。(7)、與我行已建立印押關系,卻使用第三家銀行密押。(8)、無必備條款。(9)、信用證條款內容前後矛盾等。
2、"軟條款"信用證詐騙
所謂軟條款信用證,又稱"陷阱"信用證,是指開證人具有隨時解除付款責任主動權的信用證。實際上是壹種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這種主動權是通過壹些"軟"條款體現出來的。這些"軟條款"主要有:
(1)、規定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目的港、起運港、驗貨人等需待開證人以修改書形式通知受益人。
(2)、規定品質證書須由開證人出具,或須由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的鑒樣相符,或由開證人指定機構出具。
(3)、同時規定相互矛盾的條款,置受益人于被動地位。
(4)、開出暫不生效的信用證。
3、僞造單據的信用證詐騙
這種詐騙是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受益人在貨物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以僞造的單據迫使開證行因形式上單證相符而無條件付款的信用證詐騙。作爲付款的書面承諾,信用證的條件就是單證相符,單單壹致。只要受益人提供了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責任。也就是說,銀行只憑單付款,不對貨物負責。這也正是僞造單據的信用證詐騙所依仗的主要條件。
三、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詐騙的業務防範
從前幾年的信用證詐騙案看,信用證詐騙壹般所涉金額都較大,直接影響我國開展進出口業務企業的正常運營,有不少企業因被騙而財務陷入困境,從此壹蹶不振,銀行的損失也很大。因此,有效地防範信用證詐騙,對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開展國際業務的銀行來說,都非常重要。
在信用證詐騙案件中,絕大部分詐騙是以國內通知行和出口企業受益人爲被騙對象的假冒信用證詐騙和"軟條款"信用證詐騙。因此,通知行和受益人如何聯手防範被騙,是業務防範的重點。
從鎢制品出口信用證詐騙的特點來看,通知行和受益人應從以下方面積極防範:
1、出口商若選擇信用證作爲支付工具,首先要做好客戶資信調查,慎重選擇交易對象,切莫以中間人的資信(商業資信、朋友關系、行政隸屬關系)代替交易對象的資信。
2、作爲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商應要求買方盡快開立信用證,爲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時間。也就是說,如果受益人到臨近裝船時才發現收到的信用證與買賣合同不相符,或者其中具有無法履行的條款,又沒有足夠的時間修改有關條款,那麽,違反信用證或買賣合同規定的責任就都要落到受益人身上,受益人要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3、由于通知行有責任審查來證的表明真實性,所以,當通知行收到電開信用證或修改書後,應認真核對密押。收到信開信用證後,應認真核對印鑒。作爲受益人,出口企業應與銀行密切配合,在印押核符之前,絕對不能放棄對貨物的控制,不要裝船出運。
4、收到鎢制品出口信用證後,嚴格審核其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相符。信用證內容與買賣合同不相符的後果是,受益人要麽只能遵守買賣合同而不得不違反信用證嚴格條款的規定,要麽只能遵守信用證規定,而不得不違反買賣合同有關條款。結果,要麽是遭到銀行拒付,得不到貨款,要麽是被開證人以違反買賣合同爲由索賠。
銀行與企業配合,是防範信用證詐騙的重要途徑。
5、如果來證具有預付傭金、履約金,或大宗貨物壹次裝船等條件,應予以拒絕。以防預付金被騙。
6、審查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本身的有效性。從某種意義上說,"軟條款"信用證也是壹種不具有有效性的信用證。因此對信用證本身有效性的審查,既是對假冒信用證詐騙的預防,也是對"軟條款"信用證詐騙預防。這方面的審查包括,審查開證行自身的信用可靠程度;審查信用證是否有"不可撤銷"(irrevocable)的字樣,即是否爲不可撤銷信用證;審查是否有買方和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條款;審查是否本文所述的"軟條款",審查效期是否適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