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制品出口不可撤消信用證能否取消

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是以合同爲基礎,****于合同的契約。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1993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規定: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壹經開出,于有效期內未經信用證諸當事人(開證行、保兌行以及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對已開出的信用證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銷。

如果受益人主動要求退證,也應在征得開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正本信用證及信用證項下修改書附加蓋公章的要求退證之聯系單壹並交通知行,待通知行審查無誤後,及時辦理退證手續,並依照信用證費用條款規定向受益人或開證人收取有關的銀行費用。因此,若要撤證或退證必須要滿足上述條件,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達到撤證或 退證的目的,僅以外方違反口頭約定爲由拒絕執行鎢制品出口信用證所規定的義務是說不過去的,外方有權據此提出索賠,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就會相當被動的局面。

需要注意的是,口頭約定在國際貿易中是很率性和天真的做法,應當堅決摒棄。